实验实训基地与科研平台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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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基地与科研平台建设施工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实验实训基地与科研平台建设(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原发布图纸有修改,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也相应做修改,原发布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作废,以随本答疑纪要发布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为准,请各投标人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附件管理中自行下载。

二、本项目质量要求修改为“合格”,招标文件涉及此项的均作相应修改。

三、本工程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第(1)点中的第②点修改为:“②可调差的材料类别包括: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占合同总价1%(含)以上的材料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

四、本招标文件-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6节 其他要求-26、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21条条款-“21.32、本工程实验室专项(含微生物实验室、细胞实验室、体外诊断实验室、P2实验室、PCR 实验室、污物灭菌室、通用理化实验室及手术室等)为暂估价,后续若需再进行招标的,相关招标程序由发包人主导。承包人负责向分包人提供其所需的一切合理设施如垂直运输工具、脚手架(如因分包施工工作面需要,现场脚手架需要拆改的,由承包人负责拆改,费用承包人承担)、机械设备免费使用等,相关管理费、配合费承包人已自行考虑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及分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删除,其余内容不变。

五、本招标文件-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6节 其他要求-26、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21条条款-“21.33、本工程实验室专项(含微生物实验室、细胞实验室、体外诊断实验室、P2实验室、PCR 实验室、污物灭菌室、通用理化实验室及手术室等)按暂估价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完成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的工作及后续施工合同签订、施工管理、进度款的计量支付、工程款决算与拨付,并按发包人要求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删除,其余内容不变。

六、本招标文件-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6节 其他要求-26、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21条条款-增加以下合同条款内容:“21.32、关于材料检测的相关要求: (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文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质安【2022】49号)的要求,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落实质量管理首要责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质量检测合同。结合厦建筑【2017】49号文规定,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因此材料检验试验费后期将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此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从本项目中标人的最终结算价中进行相应扣减,中标人不得有异议。”。

七、本招标文件-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6节 其他要求-26、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21条条款-增加以下合同条款内容:“21.33、平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不得有异议。”。

八、本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与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为准。

(以下无正文)






招标人:厦门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正恒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实验实训基地与科研平台建设(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原发布图纸有修改,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也相应做修改,原发布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作废,以随本答疑纪要发布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为准,请各投标人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附件管理中自行下载。

二、本项目质量要求修改为“合格”,招标文件涉及此项的均作相应修改。

三、本工程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第(1)点中的第②点修改为:“②可调差的材料类别包括: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占合同总价1%(含)以上的材料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

四、本招标文件-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6节 其他要求-26、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21条条款-“21.32、本工程实验室专项(含微生物实验室、细胞实验室、体外诊断实验室、P2实验室、PCR 实验室、污物灭菌室、通用理化实验室及手术室等)为暂估价,后续若需再进行招标的,相关招标程序由发包人主导。承包人负责向分包人提供其所需的一切合理设施如垂直运输工具、脚手架(如因分包施工工作面需要,现场脚手架需要拆改的,由承包人负责拆改,费用承包人承担)、机械设备免费使用等,相关管理费、配合费承包人已自行考虑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及分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删除,其余内容不变。

五、本招标文件-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6节 其他要求-26、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21条条款-“21.33、本工程实验室专项(含微生物实验室、细胞实验室、体外诊断实验室、P2实验室、PCR 实验室、污物灭菌室、通用理化实验室及手术室等)按暂估价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完成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的工作及后续施工合同签订、施工管理、进度款的计量支付、工程款决算与拨付,并按发包人要求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删除,其余内容不变。

六、本招标文件-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6节 其他要求-26、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21条条款-增加以下合同条款内容:“21.32、关于材料检测的相关要求: (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文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质安【2022】49号)的要求,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落实质量管理首要责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质量检测合同。结合厦建筑【2017】49号文规定,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因此材料检验试验费后期将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此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从本项目中标人的最终结算价中进行相应扣减,中标人不得有异议。”。

七、本招标文件-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6节 其他要求-26、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21条条款-增加以下合同条款内容:“21.33、平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不得有异议。”。

八、本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与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为准。

(以下无正文)






招标人:厦门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正恒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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