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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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作废公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记满 12 分记录。

(略) “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记满 12 分记录”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予以作废,人员信息如下:

人员明细

特此公告。

核查,有危险驾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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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记满 12 分记录。

(略) “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记满 12 分记录”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予以作废,人员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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