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及其辅助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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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及其辅助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公告

关于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及其辅助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1
发布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FCG*
二、项目名称: (略) 精神卫生中心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及其辅助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 (略)
地址: (略) 淮阴区淮安国际农贸城D4-13号
被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市 (略) 328号诺德广场2号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第1条配有独立的电喷雾离子源(ESI)和大气压化学电离源(APCI),而非复合型离子源;更换离子源时无需放空质谱真空系统,清洗、维护方便,具有故意排他性;投诉事项2:第3条离子源加热技术:采用离子源加热技术,辅助气可加热至700℃以上,具有倾向性;投诉事项3:第11条质量准确度:≤0.2Da/24小时(全质量数范围),主流品牌没法满足;投诉事项4:第20条★仪器必须能够采用氮气作为雾化气和碰撞气,无需氩气等额外其他气源作为碰撞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投诉事项5:第21条串联质谱必须使用电子倍增管设计,不能是光电倍增管设计。目前技术上光电倍增管较电子倍增管寿命相对更长,建议删除此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江苏 (略) 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关于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及其辅助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1
发布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FCG*
二、项目名称: (略) 精神卫生中心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及其辅助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 (略)
地址: (略) 淮阴区淮安国际农贸城D4-13号
被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市 (略) 328号诺德广场2号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第1条配有独立的电喷雾离子源(ESI)和大气压化学电离源(APCI),而非复合型离子源;更换离子源时无需放空质谱真空系统,清洗、维护方便,具有故意排他性;投诉事项2:第3条离子源加热技术:采用离子源加热技术,辅助气可加热至700℃以上,具有倾向性;投诉事项3:第11条质量准确度:≤0.2Da/24小时(全质量数范围),主流品牌没法满足;投诉事项4:第20条★仪器必须能够采用氮气作为雾化气和碰撞气,无需氩气等额外其他气源作为碰撞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投诉事项5:第21条串联质谱必须使用电子倍增管设计,不能是光电倍增管设计。目前技术上光电倍增管较电子倍增管寿命相对更长,建议删除此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江苏 (略) 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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