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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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JZCG-G2024-018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物业管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

**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4.针对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投标人若进行分包,应提供分包意向协议(详见第三章),并且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比例;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若未进行分包,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更正为: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4.针对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中标金额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 (略)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③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更正日期:

**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请重新下载采购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 (略)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单位地址: (略) 高新区邓尉路1150号

联系人:曹斌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 (略) 平泷路251号

联系人:*晨洁

联系电话:05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晨洁

电话:0512-*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 (略) 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略)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文件.doc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JZCG-G2024-018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物业管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

**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4.针对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投标人若进行分包,应提供分包意向协议(详见第三章),并且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比例;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若未进行分包,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更正为: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4.针对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中标金额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 (略)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③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更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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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请重新下载采购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 (略)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单位地址: (略) 高新区邓尉路1150号

联系人:曹斌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 (略) 平泷路251号

联系人:*晨洁

联系电话:05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晨洁

电话:0512-*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 (略) 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略)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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