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项目-一期标准厂房项目答疑纪要-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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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项目-一期标准厂房项目答疑纪要-招标/资审公告

浦城县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项目-一期标准厂房项目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浦城县南浦生态 (略) 和浦城县 (略) 组织的浦城县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项目-一期标准厂房项目(招标编号:E*6001)招标,现就招标文件有关事宜进行答疑、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

1、问题:需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单位及企业法人代表和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无行贿犯罪记录?

回复:不需要。

2、问题:专用合同第11.1条中“人工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或适用于工程所在地的人工费价格指数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与第12.1条中“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人工费、材料、 (略) 场价格变化”描述不一致,请招标人明确人工费是否可调?。

回复:根据闽建筑【2018】41号文,未超过专用条款第11.1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按专用条款第12.1条执行。

3、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条款34.4.12“发包人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保留部分调整勘察、设计、施工内容的权利,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包人上述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单价按本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进行计算”不合理,若上述勘察、设计、施工内容的调整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合同单价、经济补偿及工期等应据实调整。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4、专用合同条款1.10.1“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学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不合理,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5、专用合同条款1.10.1“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遗漏项目单项工程量误差超过3%以上(不含3%)”不合理,遗漏项目应均可调整。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6、专用合同条款3.1(6)g“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 (略) 、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工程总价中”不合理,本工程非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垃圾不应由承包人清运。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若招标清单未列项,则应另行计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7、专用合同条款10.4.1 (2)⑨“招标控制价中暂定品牌或暂定规格(型号)项目在施工过程 (略) 设计规格(品牌或型号)或发包人要求规格(品牌或型号)按实调整,其单价根 (略) 场询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乘以(1-投标下浮率)计取”不合理, (略) 场询价的不应再乘以(1-投标下浮率)。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8、专用合同条款11.1(5)“施工期信息价,以《南平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施工当期浦城县钢筋、钢绞线、钢材(型钢、钢管与钢板)、水泥、碎石、砂价格取定,基期信息价为《南平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月份按招标公告发布的前一个月份”不合理,根据建筑〔2022〕10 号文规定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即《浦城2023年11月份材料综合价格》。

回复:施工期信息价以《浦城2023年11月份材料综合价格》为准。

9、专用合同条款11.1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根据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即《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招标阶段)》中列明的材料和设备,但控制excel中该表为空,请招标人补充提供!

回复:已上传附件,请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

10、专用合同条款21.10“承包人必须自行负责协调工程现场及周边村民等的关系,消除影响工程施工的干扰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费用,不予签证。由于非承包人因素造成干扰,影响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力尽所能消除干扰因素,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但不得因此要求增加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不合理,若因非承包人因素造成干扰,影响工程施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产生的费用也应给予承包人相应补偿。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控制价excel版中总说明与招标文件中控制价编制说明不一致,且excel总说明中信息价月份和暂列金额均与控制价xml中不一致,是否以招标文件中控制价编制说明为准,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以招标文件中控制价编制说明为准。

12、招标文件中未约定预付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二十条(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10.1(2)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包工包料的工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下同)的 10% ”,请招标人按规定补充预付款相关约定!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控制价未按照“闽建筑〔2024〕2号关于公布木构件开槽封槽等24项补充定额和调整部分模板定额人工费的通知”文件执行调整,请招标人予以修改!

回复:本项目未涉及古建筑工程。

二、补充通知

1、本项目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修改为: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修改为2024年6月19日 8时30分00秒至2024年7月10日 08时30分00秒。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6001)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 (略) (http://**.cn和http://**.cn)、 (略) (略) (网址:http://**)发布,请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

特此通知!

招标人:浦城县南浦生态 (略)

招标代理:浦城县 (略)

2024年6月24日

浦城县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项目-一期标准厂房项目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浦城县南浦生态 (略) 和浦城县 (略) 组织的浦城县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项目-一期标准厂房项目(招标编号:E*6001)招标,现就招标文件有关事宜进行答疑、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

1、问题:需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单位及企业法人代表和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无行贿犯罪记录?

回复:不需要。

2、问题:专用合同第11.1条中“人工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或适用于工程所在地的人工费价格指数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与第12.1条中“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人工费、材料、 (略) 场价格变化”描述不一致,请招标人明确人工费是否可调?。

回复:根据闽建筑【2018】41号文,未超过专用条款第11.1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按专用条款第12.1条执行。

3、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条款34.4.12“发包人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保留部分调整勘察、设计、施工内容的权利,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包人上述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单价按本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进行计算”不合理,若上述勘察、设计、施工内容的调整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合同单价、经济补偿及工期等应据实调整。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4、专用合同条款1.10.1“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学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不合理,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5、专用合同条款1.10.1“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遗漏项目单项工程量误差超过3%以上(不含3%)”不合理,遗漏项目应均可调整。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6、专用合同条款3.1(6)g“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 (略) 、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工程总价中”不合理,本工程非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垃圾不应由承包人清运。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若招标清单未列项,则应另行计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7、专用合同条款10.4.1 (2)⑨“招标控制价中暂定品牌或暂定规格(型号)项目在施工过程 (略) 设计规格(品牌或型号)或发包人要求规格(品牌或型号)按实调整,其单价根 (略) 场询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乘以(1-投标下浮率)计取”不合理, (略) 场询价的不应再乘以(1-投标下浮率)。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8、专用合同条款11.1(5)“施工期信息价,以《南平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施工当期浦城县钢筋、钢绞线、钢材(型钢、钢管与钢板)、水泥、碎石、砂价格取定,基期信息价为《南平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月份按招标公告发布的前一个月份”不合理,根据建筑〔2022〕10 号文规定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即《浦城2023年11月份材料综合价格》。

回复:施工期信息价以《浦城2023年11月份材料综合价格》为准。

9、专用合同条款11.1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根据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即《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招标阶段)》中列明的材料和设备,但控制excel中该表为空,请招标人补充提供!

回复:已上传附件,请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

10、专用合同条款21.10“承包人必须自行负责协调工程现场及周边村民等的关系,消除影响工程施工的干扰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费用,不予签证。由于非承包人因素造成干扰,影响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力尽所能消除干扰因素,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但不得因此要求增加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不合理,若因非承包人因素造成干扰,影响工程施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产生的费用也应给予承包人相应补偿。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控制价excel版中总说明与招标文件中控制价编制说明不一致,且excel总说明中信息价月份和暂列金额均与控制价xml中不一致,是否以招标文件中控制价编制说明为准,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以招标文件中控制价编制说明为准。

12、招标文件中未约定预付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二十条(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10.1(2)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包工包料的工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下同)的 10% ”,请招标人按规定补充预付款相关约定!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控制价未按照“闽建筑〔2024〕2号关于公布木构件开槽封槽等24项补充定额和调整部分模板定额人工费的通知”文件执行调整,请招标人予以修改!

回复:本项目未涉及古建筑工程。

二、补充通知

1、本项目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修改为: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修改为2024年6月19日 8时30分00秒至2024年7月10日 08时30分00秒。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6001)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 (略) (http://**.cn和http://**.cn)、 (略) (略) (网址:http://**)发布,请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

特此通知!

招标人:浦城县南浦生态 (略)

招标代理:浦城县 (略)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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