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 (略) 公寓电吹风BOO运营服务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6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质疑1“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四、比较与评价”中资信评审细则的企业信誉: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得6分。
备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 (略) 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
质疑依据: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简称“三体系认证证书”)主要是对企业在质量保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内控管理的认可与评定,通过此类认证体现了企业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的能力。请问如果投标人为为小微企业是否排除在此次招标对象中,投标人很多为小微企业,服务型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对于体系认证很困难。电吹风BOO运营项目,不是一次性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即为服务的开始,从认证证书与服务之间关联性角度,不应将三体系认证证书作为投标人的商务评分项。而若将三体系认证证书作为涉案项目投标人的资信评审评分项时,则不利于小微企业参与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2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将“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认证、登记、资质”及“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设置作为资格条件。
诉求:
因此在“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四、比较与评价”资信评审细则的企业信誉中: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得6分。备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 (略) 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该条款建议删除,以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回复:三体系认证是对企业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的认证,该条件不存在任何限制性、唯一性等,据市场调查,符合该条件的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固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更正日期:2024年6月2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 (略)
地 址: (略) 丰乐大道2188号
联系方式:05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 (略)
地 址: (略) 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A区写字楼A6栋3楼
联系方式:05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老师 李老师、杨春雪
电 话: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