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我司关于对前海 (略) 区低影响开发( (略) 市)全过程管控文件编制(二次)(编号:UHO2015-QHG0076)招标文件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疑问一:因招标文件未对外籍人士的工作关系证明做说明,请问公司里的 (略) 保证明的方式外还能通过什么方式证明工作关系, (略) 出具说明,盖章证明其工作关系? 回复如下: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5 (略) ),外籍人士在我国就业的,须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外国人居留许可》或职业签证,并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 (略) 会保险费。因此,如果贵单 (略) 保证明,请提供贵单位与外籍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外国人居留许可》或职业签证证明其工作关系,并尽快为该外 (略) 会保险。 仅由用人单位出具盖章的说明,并不能证明相应的工作关系。 二、疑问二: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 (略) 以 (略) 单位的形式参与投标(不以联合体),在投标文件里加入 (略) 单 (略) 成员介绍? 回复如下:不允许。按《招标文件》关于投标 (略) 。 三、疑问三:定标时是否可以派除了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参与述标?? 回复如下:可以。但后续项目开展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均需依合同承担具体汇报工作。 四、疑问四:联合体单位员工在前单位取得的个人业绩,是否可以只提供业主证明? 回复如下:不可以。按《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评分的内容,个人业绩以参与项目的合同关键页(须 (略) 成员的信息,如未体现,还需提供业主出具的参与证明)为准。 五、疑问五: (略) 所签订的合同,作 (略) 的项目,是否可以作为个人业绩? 回复如下:如项目合同关键页或项目业主能提供该借调人员的参与证明,可以作为借调人员的个人业绩。按《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评分的内容,个人业绩以参与项目的合同关键页(须 (略) 成员的信息)或业主出具的参与证明为准。 其他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一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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