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城乡公交物流一体化项目-2022年X430梅深线K11++167段拓宽改建工程澄清修改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城乡公交物流一体化项目-2022年X430梅深线K11++167段拓宽改建工程澄清修改公告
(略) 宁海县城乡公交物流一体化项目-2022年X430梅深线K11+070-K12+167段拓宽改建工程的修改、补充通知(01)号
修改通知发至:潜在投标人
兹通过第(01)号修改通知中的下列内容,对《 (略) 宁海县城乡公交物流一体化项目-2022年X430梅深线K11+070-K12+167段拓宽改建工程》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本文件所作出修改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所有其他条件和条款仍保持有效。
1、招标文件P197页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1.4.4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修改为“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1.4.4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4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招标文件P215页 银行存款证明删除“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 ”和“注:2.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否则,视为无效。”
3、时间安排变更如下:
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1日09:00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2日09:00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06月27日09:00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2日09:00
4、①删除招标文件P206-207投标保函(非独立保函)格式;
②招标文件P204页 投标保函(独立保函)修改为以下格式:
投标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
地址:
招标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贵方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向贵方提交投标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 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申请,我方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立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大写)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2.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 按照付款通知要求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3.载明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适用的具体条款;
4.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 。
五、未经我方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 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到期后,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 (略) 。
九、本保函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内相同之处作同样修改。本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宁 (略)
招标代理人: 杭州建设 (略)
2024年6月26日
(略) 宁海县城乡公交物流一体化项目-2022年X430梅深线K11+070-K12+167段拓宽改建工程的修改、补充通知(01)号
修改通知发至:潜在投标人
兹通过第(01)号修改通知中的下列内容,对《 (略) 宁海县城乡公交物流一体化项目-2022年X430梅深线K11+070-K12+167段拓宽改建工程》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本文件所作出修改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所有其他条件和条款仍保持有效。
1、招标文件P197页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1.4.4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修改为“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1.4.4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4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招标文件P215页 银行存款证明删除“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 ”和“注:2.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否则,视为无效。”
3、时间安排变更如下:
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1日09:00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2日09:00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06月27日09:00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2日09:00
4、①删除招标文件P206-207投标保函(非独立保函)格式;
②招标文件P204页 投标保函(独立保函)修改为以下格式:
投标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
地址:
招标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贵方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向贵方提交投标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 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申请,我方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立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大写)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2.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 按照付款通知要求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3.载明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适用的具体条款;
4.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 。
五、未经我方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 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到期后,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 (略) 。
九、本保函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内相同之处作同样修改。本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宁 (略)
招标代理人: 杭州建设 (略)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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