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椒江东港大道北侧工业污染地块治理工程二期的补充文件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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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椒江东港大道北侧工业污染地块治理工程二期的补充文件1号

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椒江东港大道北侧(工业)污染地块治理工程(二期)的补充文件(1号)

椒江东港大道北侧(工业)污染地块治理工程(二期)

补充文件(1号)

各潜在投标人:

原项目编号为jjgt-2024-02的《椒江东港大道北侧(工业)污染地块治理工程(二期)》招标文件,现作如下修改: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六条合同金额中:“8、如最终结算总价未超过中标总价10%的,按实结算;如最终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10%(及)以上的,按照中标价*110%计算或最高限价(两者孰低为准)(其风险由中标方自行考虑,中标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权利。),合同期自本项目所有垃圾处置完成并竣工验收通过以及竣工价款结算审计完成为止。”修改为:“8、如经审核后的结算价不高于中标价的110%,则以实际审核后的结算价支付;如经审核后的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110%,则超出金额不予支付(其风险由中标方自行考虑,中标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权利)。合同期自本项目所有垃圾处置完成并竣工验收通过以及竣工价款结算审计完成为止。”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结算及付款方式中:“如最终结算总价未超过中标总价10%的,按实结算;如最终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10%(及)以上的,按照中标价*110%计算或最高投标限价(两者孰低为准)(其风险由*方自行考虑,*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权利。)”修改为:“如结算价经审核后,如此项费用不高于中标价的110%,则以实际审核后的结算价支付;如此项费用高于中标价的110%,则超出金额不予支付(其风险由中标方自行考虑,中标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权利)。合同期自本项目所有垃圾处置完成并竣工验收通过以及竣工价款结算审计完成为止。”

其他未及事宜,按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略) 椒江新城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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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东港大道北侧(工业)污染地块治理工程(二期)

补充文件(1号)

各潜在投标人:

原项目编号为jjgt-2024-02的《椒江东港大道北侧(工业)污染地块治理工程(二期)》招标文件,现作如下修改: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六条合同金额中:“8、如最终结算总价未超过中标总价10%的,按实结算;如最终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10%(及)以上的,按照中标价*110%计算或最高限价(两者孰低为准)(其风险由中标方自行考虑,中标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权利。),合同期自本项目所有垃圾处置完成并竣工验收通过以及竣工价款结算审计完成为止。”修改为:“8、如经审核后的结算价不高于中标价的110%,则以实际审核后的结算价支付;如经审核后的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110%,则超出金额不予支付(其风险由中标方自行考虑,中标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权利)。合同期自本项目所有垃圾处置完成并竣工验收通过以及竣工价款结算审计完成为止。”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结算及付款方式中:“如最终结算总价未超过中标总价10%的,按实结算;如最终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10%(及)以上的,按照中标价*110%计算或最高投标限价(两者孰低为准)(其风险由*方自行考虑,*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权利。)”修改为:“如结算价经审核后,如此项费用不高于中标价的110%,则以实际审核后的结算价支付;如此项费用高于中标价的110%,则超出金额不予支付(其风险由中标方自行考虑,中标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权利)。合同期自本项目所有垃圾处置完成并竣工验收通过以及竣工价款结算审计完成为止。”

其他未及事宜,按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略) 椒江新城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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