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金园码头扩建工程水工工程第一次澄清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安徽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金园码头扩建工程水工工程第一次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 (略) 金园码头扩建工程水工工程(项目编号:TLGC*)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说明及修改:

一、

1.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4中“(4)被交通运 (略) 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年度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如在交通运 (略) 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等级评价公布日期之后,被交通运 (略) 交通运输厅通报为D级的投标人也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1-3名

修改为:“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3名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以下费用:□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清单控制价编制费:*万*仟元整。

修改为:“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以下费用:□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费:*万*仟*佰元整。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10.14

相关政策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略) 令 第724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2)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3)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文件) (略) 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行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定各类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方式,不得强制预留工程款做为质量保证金。

修改为:“

10.14

相关政策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略) 令 第724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2)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3)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文件) (略) 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行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定各类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方式,不得强制预留工程款做为质量保证金。

5.招标文件原付款方式“1.施工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

1.1、每月按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的进度款(进度款=实际工程量×投标单价的80%进行支付;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额的85%。

1.2.竣工决算经审计定案后支付到决算价款的97%,留取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或竣工验收(两者以最后时间为准)后接到支付申请28天内支付,不计利息。

2.每月1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次月底前支付。

3.具体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方式。

以上所有费用支付均无息,验收合格后,至招标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现场核验工程量期间,如发现设施损毁等,以现场监理单位核验的合格工程量作为审计结算依据。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改为:“1.施工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

1.1、每月按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的进度款(进度款=实际工程量×投标单价的80%进行支付;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额的85%。

1.2.竣工决算经审计定案后支付到决算价款的100%。

2.每月1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次月底前支付。

3.具体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方式。

4.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3%,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现金、支票等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

验收合格后,至招标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现场核验工程量期间,如发现设施损毁等,以现场监理单位核验的合格工程量作为审计结算依据。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招标文件更改部分以此次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招标文件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不再一一赘述。以补充公告答疑澄清文件为准制作投标文件。

三、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变。

四、本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

(略) 交 (略)

**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 (略) 金园码头扩建工程水工工程(项目编号:TLGC*)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说明及修改:

一、

1.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4中“(4)被交通运 (略) 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年度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如在交通运 (略) 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等级评价公布日期之后,被交通运 (略) 交通运输厅通报为D级的投标人也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1-3名

修改为:“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3名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以下费用:□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清单控制价编制费:*万*仟元整。

修改为:“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以下费用:□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费:*万*仟*佰元整。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10.14

相关政策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略) 令 第724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2)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3)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文件) (略) 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行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定各类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方式,不得强制预留工程款做为质量保证金。

修改为:“

10.14

相关政策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略) 令 第724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2)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3)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文件) (略) 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行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定各类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方式,不得强制预留工程款做为质量保证金。

5.招标文件原付款方式“1.施工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

1.1、每月按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的进度款(进度款=实际工程量×投标单价的80%进行支付;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额的85%。

1.2.竣工决算经审计定案后支付到决算价款的97%,留取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或竣工验收(两者以最后时间为准)后接到支付申请28天内支付,不计利息。

2.每月1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次月底前支付。

3.具体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方式。

以上所有费用支付均无息,验收合格后,至招标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现场核验工程量期间,如发现设施损毁等,以现场监理单位核验的合格工程量作为审计结算依据。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改为:“1.施工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

1.1、每月按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的进度款(进度款=实际工程量×投标单价的80%进行支付;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额的85%。

1.2.竣工决算经审计定案后支付到决算价款的100%。

2.每月1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次月底前支付。

3.具体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方式。

4.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3%,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现金、支票等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

验收合格后,至招标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现场核验工程量期间,如发现设施损毁等,以现场监理单位核验的合格工程量作为审计结算依据。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招标文件更改部分以此次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招标文件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不再一一赘述。以补充公告答疑澄清文件为准制作投标文件。

三、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变。

四、本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

(略) 交 (略)

**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