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川北红岩港粮食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项目二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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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川北红岩港粮食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项目二期施工

(略) 昭化区川北红岩港粮食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项目(二期)(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招标

补遗书(编号: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 (略) 昭化区川北红岩港粮食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项目(二期)施工”的招标文件作出以下变更:

一、招标文件

(1)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7 月 11 日09时30分,修改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07月 15 日 10 时 00 分。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顺延至2024年07月 15 日 10 时 00分。

(2)原7. 联系方式

行业监督部门: (略) 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电 话:0839-*

地 址: (略) 昭化区元 (略) 78号


修改为: 行业监督部门: (略) 昭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 话:0839-*

地 址: (略) 昭化区元 (略) 82号

  1.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原1.11分包?不允许

    修改为: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专项工程等(如劳务、钢结构等 )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信誉应与其分包工作的范围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2)原7.3.1投标最高限价*.33 元。

修改为:投标最高限价*.60元。

(3)原10.15其他

执行川发改招管【2011】1210 号文:严格执行川发改招管【2011】1210 号文规定,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修改为:删除此条内容。

三、第四章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原: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修改为: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条款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5%调整。

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修改为: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等形式。

原: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签订合同时约定。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签订合同时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修改为: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做好工程日志,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后对承包人工期进行相应延长;

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工期进行相应延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1天按每天*扣除,以此类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原: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签订合同时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签订合同时约定 。

修改为: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同时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范围变更、技术核定和现场签证四种类型。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调整的合同价款分为:一是法规政策变化;二是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漏项;三是物价变化;四是工程索赔;五是现场签证及其他。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出现施工设计文件与清单项目特征不符,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执行;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同比例下浮)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 (略) 场调查等取得有 (略) 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原: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修改为: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可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①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以投标文件截止前28天四川 (略) 发布的广元地区信息价为基准价;②可调材料的幅度: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在5%以内(含5%),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超过5%时(不含5%),对涨幅或跌幅超过5%的部分进行价差调整。本条适用于钢材、水泥、干混砂浆、商品混凝土、砖砌体等主要材料。③施工期可调材料的价格:以 (略) 《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准。当 (略) 《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中没有可调材料的价格时按照承包人、监理人和招标人共同签字确认的价格执行。④可调材料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法:参照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文件中的调整计算方法执行。⑤材料消耗量:以和本工程相适应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清单计价定额消耗量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原: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修改为: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原: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签订合同时约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签订合同时约定。

修改为: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四、因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上传有误,现重新上传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五、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最终以补遗后招标文件为准,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略) 昭化区粮油购销中心

2024年06月28日

(略) 昭化区川北红岩港粮食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项目(二期)(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招标

补遗书(编号: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 (略) 昭化区川北红岩港粮食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项目(二期)施工”的招标文件作出以下变更:

一、招标文件

(1)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7 月 11 日09时30分,修改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07月 15 日 10 时 00 分。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顺延至2024年07月 15 日 10 时 00分。

(2)原7. 联系方式

行业监督部门: (略) 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电 话:0839-*

地 址: (略) 昭化区元 (略) 78号


修改为: 行业监督部门: (略) 昭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 话:0839-*

地 址: (略) 昭化区元 (略) 82号

  1.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原1.11分包?不允许

    修改为: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专项工程等(如劳务、钢结构等 )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信誉应与其分包工作的范围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2)原7.3.1投标最高限价*.33 元。

修改为:投标最高限价*.60元。

(3)原10.15其他

执行川发改招管【2011】1210 号文:严格执行川发改招管【2011】1210 号文规定,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修改为:删除此条内容。

三、第四章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原: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修改为: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条款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5%调整。

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修改为: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等形式。

原: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签订合同时约定。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签订合同时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修改为: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做好工程日志,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后对承包人工期进行相应延长;

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工期进行相应延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1天按每天*扣除,以此类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原: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签订合同时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签订合同时约定 。

修改为: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同时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范围变更、技术核定和现场签证四种类型。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调整的合同价款分为:一是法规政策变化;二是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漏项;三是物价变化;四是工程索赔;五是现场签证及其他。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出现施工设计文件与清单项目特征不符,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执行;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同比例下浮)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 (略) 场调查等取得有 (略) 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原: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修改为: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可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①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以投标文件截止前28天四川 (略) 发布的广元地区信息价为基准价;②可调材料的幅度: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在5%以内(含5%),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超过5%时(不含5%),对涨幅或跌幅超过5%的部分进行价差调整。本条适用于钢材、水泥、干混砂浆、商品混凝土、砖砌体等主要材料。③施工期可调材料的价格:以 (略) 《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准。当 (略) 《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中没有可调材料的价格时按照承包人、监理人和招标人共同签字确认的价格执行。④可调材料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法:参照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文件中的调整计算方法执行。⑤材料消耗量:以和本工程相适应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清单计价定额消耗量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原: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修改为: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原: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签订合同时约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签订合同时约定。

修改为: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四、因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上传有误,现重新上传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五、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最终以补遗后招标文件为准,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略) 昭化区粮油购销中心

202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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