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公告〔2024〕补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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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公告〔2024〕补第2号

海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公告)〔2024〕补第2号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时间:2024-06-28 16:29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州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0月24日发布了*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连海征补安置〔2023〕22号),因土地地类面积发生变化,现对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充说明,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现状:拟征土地位于江苏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新陇村小兴庄六组,拟征收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集体土地0.5441公顷,新陇村集体土地0.1941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污水处理(*地块)项目,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名称

地类

征收土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农业人员补助费标准

标准(万元/公顷)

金额/万元

标准(万元/人)

安置人员(人)

金额/万元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

耕地

0.3043

35.25

10.7266

/

/

/

草地

0.0193

35.25

0.6804

其他农用地

0.2205

35.25

7.7727

新陇村小兴庄六组

耕地

0.1842

35.25

6.4931

2.35

3

7.05

草地

0.0035

35.25

0.1234

其他农用地

0.0064

35.25

0.2256

注: 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新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文件之规定。

四、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新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文件之规定。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按《市政府关于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文之规定。

2、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海州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海州区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7月3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略) 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7号科创城2号楼(联系人:程岩;电话:*;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海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 (略) 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7号科创城2号楼(联系人:程岩;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略)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地块示意图.jpg

海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公告)〔2024〕补第2号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时间:2024-06-28 16:29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州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0月24日发布了*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连海征补安置〔2023〕22号),因土地地类面积发生变化,现对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充说明,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现状:拟征土地位于江苏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新陇村小兴庄六组,拟征收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集体土地0.5441公顷,新陇村集体土地0.1941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污水处理(*地块)项目,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名称

地类

征收土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农业人员补助费标准

标准(万元/公顷)

金额/万元

标准(万元/人)

安置人员(人)

金额/万元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

耕地

0.3043

35.25

10.7266

/

/

/

草地

0.0193

35.25

0.6804

其他农用地

0.2205

35.25

7.7727

新陇村小兴庄六组

耕地

0.1842

35.25

6.4931

2.35

3

7.05

草地

0.0035

35.25

0.1234

其他农用地

0.0064

35.25

0.2256

注: 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新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文件之规定。

四、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新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文件之规定。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按《市政府关于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文之规定。

2、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海州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海州区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7月3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略) 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7号科创城2号楼(联系人:程岩;电话:*;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海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 (略) 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7号科创城2号楼(联系人:程岩;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略)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地块示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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