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2023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EPC施工图设计,施工澄清说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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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县2023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EPC施工图设计,施工澄清说明函

陵水县 2023 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EPC(施工图设计,施工)

澄清说明函

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委托海南 (略) 对陵水县 2023 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EPC(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公开招标工作。此项目于2024年06月 (略) 公告。为方便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1、补充前期设计图纸。

2、招标文件内“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四项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2条 合同价格形式”原描述: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现更改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1)合同下浮率及折扣:

①工程设计费合同下浮率为:

②工程施工费合同下浮率为:

③除固定价格、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下浮,或合同另有约定不下浮的,均应执行下浮率。

(2)合同价格形式:

①工程设计合同价格形式:暂定总价合同。

②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可调价格除外)。

(3)合同结算价:

①工程设计费合同结算价

工程设计费合同结算价为以下2个数值取小:(1)工程设计费中标价;(2)根据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或*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定价。

②工程施工费合同结算价

发包人将施工图预算报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评审。施工图预算经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评审后,承包人应以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依据进行二次报价,其中:

(1)承包人的二次工程施工费不得高于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施工费×(1-|工程施工费合同下浮率︱)。

(2)承包人的二次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各子目单价不得高于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审定的子目单价。

(3)承包人的二次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过程计量和结算的依据。

当承包人的二次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执行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引成的造价变化>陵水县行政审批局批复的概算建安工程费(含水土保持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时:

工程施工费合同结算价=陵水县行政审批局批复的的概算建安工程费(含水土保持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

工程施工费合同结算价=承包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执行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引成的造价变化。

合同执行期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造价变化据实进行调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造价变化包括发包人要求变更、工 (略) 场价格波动;市场价格波动只调整钢筋、水泥、砂、碎石、商品砼(不含装配式构件)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其他不予调整,价差调整不参与取费。综合人工竣工验收前不予调整。”

3、招标文件内“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4.1 进度款支付”原描述:

“1.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量累计达到总工程量的55%以上,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40%,即扣除预付款后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2.第二笔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量累计达到总工程量的70%以上,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60%,即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10%。

3.第三笔工程进度款支付

项目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未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定前,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80% ,即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4.结算款的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结算后,发包人依据第三方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现更改为:“1.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量累计达到总工程量的55%以上,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经发包人以及主管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审核后由水务局根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40%,扣回50%预付款(即合同金额的10%),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2.第二笔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量累计达到总工程量的70%以上,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经发包人以及主管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审核后由水务局根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60%,扣回50%预付款(即合同金额的10%),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10%。

3.第三笔工程进度款支付

项目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未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定前,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经发包人以及主管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审核后由水务局根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80%。

4.结算款的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结算后,发包人依据第三方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书,经主管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审核后由水务局根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支付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4、招标文件内“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2.1 预付款的支付”原描述:

“预付款支付条件:1、合同签订并生效;2、提交履约担保;3、提交预付款保函;4、投标承诺的施工管理人员到位并组建项目部;5、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6、提交工期承诺;7、提交拟采购材料或设备品牌清单。”

现更改为:“预付款支付条件:1、合同签订并生效;2、投标承诺的施工管理人员到位并组建项目部;3、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5、招标文件内原设计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略) 政专业(排水工程)专业*级(含)以上资质及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级(含)以上资质,或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或以上资质”

现设计资质修正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略) 政专业(排水工程)专业*级(含)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级(含)以上资质,或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或以上资质”

6、招标文件内原描述“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3(含本数)家;”修改为“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含本数)家;”

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特此公告。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 (略)

地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南干道县总工会大楼一楼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898-*

代理机构:海南 (略)

地址: (略) 龙 (略) 8号建信大厦1507室

联系人:梁工

联系方式:0898-*


陵水县 2023 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EPC(施工图设计,施工)

澄清说明函

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委托海南 (略) 对陵水县 2023 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EPC(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公开招标工作。此项目于2024年06月 (略) 公告。为方便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1、补充前期设计图纸。

2、招标文件内“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四项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2条 合同价格形式”原描述: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现更改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1)合同下浮率及折扣:

①工程设计费合同下浮率为:

②工程施工费合同下浮率为:

③除固定价格、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下浮,或合同另有约定不下浮的,均应执行下浮率。

(2)合同价格形式:

①工程设计合同价格形式:暂定总价合同。

②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可调价格除外)。

(3)合同结算价:

①工程设计费合同结算价

工程设计费合同结算价为以下2个数值取小:(1)工程设计费中标价;(2)根据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或*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定价。

②工程施工费合同结算价

发包人将施工图预算报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评审。施工图预算经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评审后,承包人应以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依据进行二次报价,其中:

(1)承包人的二次工程施工费不得高于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施工费×(1-|工程施工费合同下浮率︱)。

(2)承包人的二次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各子目单价不得高于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审定的子目单价。

(3)承包人的二次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过程计量和结算的依据。

当承包人的二次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执行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引成的造价变化>陵水县行政审批局批复的概算建安工程费(含水土保持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时:

工程施工费合同结算价=陵水县行政审批局批复的的概算建安工程费(含水土保持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

工程施工费合同结算价=承包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执行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引成的造价变化。

合同执行期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造价变化据实进行调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造价变化包括发包人要求变更、工 (略) 场价格波动;市场价格波动只调整钢筋、水泥、砂、碎石、商品砼(不含装配式构件)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其他不予调整,价差调整不参与取费。综合人工竣工验收前不予调整。”

3、招标文件内“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4.1 进度款支付”原描述:

“1.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量累计达到总工程量的55%以上,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40%,即扣除预付款后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2.第二笔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量累计达到总工程量的70%以上,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60%,即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10%。

3.第三笔工程进度款支付

项目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未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定前,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80% ,即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4.结算款的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结算后,发包人依据第三方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现更改为:“1.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量累计达到总工程量的55%以上,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经发包人以及主管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审核后由水务局根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40%,扣回50%预付款(即合同金额的10%),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2.第二笔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量累计达到总工程量的70%以上,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经发包人以及主管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审核后由水务局根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60%,扣回50%预付款(即合同金额的10%),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10%。

3.第三笔工程进度款支付

项目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未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定前,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经发包人以及主管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审核后由水务局根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80%。

4.结算款的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结算后,发包人依据第三方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书,经主管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审核后由水务局根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支付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4、招标文件内“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2.1 预付款的支付”原描述:

“预付款支付条件:1、合同签订并生效;2、提交履约担保;3、提交预付款保函;4、投标承诺的施工管理人员到位并组建项目部;5、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6、提交工期承诺;7、提交拟采购材料或设备品牌清单。”

现更改为:“预付款支付条件:1、合同签订并生效;2、投标承诺的施工管理人员到位并组建项目部;3、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5、招标文件内原设计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略) 政专业(排水工程)专业*级(含)以上资质及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级(含)以上资质,或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或以上资质”

现设计资质修正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略) 政专业(排水工程)专业*级(含)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级(含)以上资质,或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或以上资质”

6、招标文件内原描述“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3(含本数)家;”修改为“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含本数)家;”

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特此公告。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 (略)

地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南干道县总工会大楼一楼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898-*

代理机构:海南 (略)

地址: (略) 龙 (略) 8号建信大厦1507室

联系人:梁工

联系方式: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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