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钧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航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工艺研发与检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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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钧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航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工艺研发与检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变更证明

株洲钧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航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工艺研发与检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变更证明
发布时间:2024-06-25 09:51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 (略)

航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工艺研发与检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变更证明

株洲 (略) 航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工艺研发与检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已经我局株天发改备〔2024〕234号文批复,项目编码为:2406-*-04-02-*。因项目发生变化,业主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通过湖南省投资 (略) 在我局申请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1.项目名称变更为:“航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工艺研发与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

2.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调整为:该项目用地面积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788平方米。主要内容为拟建设航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精密制造工艺技术研发试 (略) ,通过购置铣复合加工机、五轴联动立式加工中心、电火花机、ZEISS三坐标机等各类先进研发、测试及生产设备20余台套,打造出湖南中小航空发动机产业领先的关键零部件产业化基地和 (略) ,为客户提共性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产品示范、检验检测及设备开放共享等服务,链接产学研及行业资源,集成优化创新资源,助推省内的航空发动机产业快速发展。

3.本证明仅用于对该项目名称和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作上述调整,项目其他内容不变,与我局株天发改备〔2024〕234号文批复一并使用方为有效。

4.涉及相关资质资格及相应开发建设规模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设必 (略) 国土空间总体 (略) 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并在已获得土地权属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经审定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具体实施。

6.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 (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等事项应严格按 (略) 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7.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承诺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企业承诺:

1.我公司所填报的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

2.此次申报的备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 (略) 群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或者其他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的项目、不属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不含国家禁止的建设内容。

3.该备案项目信息不涉及任何国家保密和商业秘密内容,同意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4.我公司在备案之后将认真履行有关节能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业监管要求,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我公司将按照《企业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要求,项目开工前每季度,开工后每月,竣工验收后30 天内分别报送项目进度, (略) 及时报送变更信息。

如有填报信息不实,违反或未履行声明与承诺事项的情形,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024年6月24日


株洲钧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航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工艺研发与检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变更证明
发布时间:2024-06-25 09:51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 (略)

航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工艺研发与检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变更证明

株洲 (略) 航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工艺研发与检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已经我局株天发改备〔2024〕234号文批复,项目编码为:2406-*-04-02-*。因项目发生变化,业主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通过湖南省投资 (略) 在我局申请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1.项目名称变更为:“航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工艺研发与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

2.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调整为:该项目用地面积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788平方米。主要内容为拟建设航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精密制造工艺技术研发试 (略) ,通过购置铣复合加工机、五轴联动立式加工中心、电火花机、ZEISS三坐标机等各类先进研发、测试及生产设备20余台套,打造出湖南中小航空发动机产业领先的关键零部件产业化基地和 (略) ,为客户提共性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产品示范、检验检测及设备开放共享等服务,链接产学研及行业资源,集成优化创新资源,助推省内的航空发动机产业快速发展。

3.本证明仅用于对该项目名称和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作上述调整,项目其他内容不变,与我局株天发改备〔2024〕234号文批复一并使用方为有效。

4.涉及相关资质资格及相应开发建设规模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设必 (略) 国土空间总体 (略) 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并在已获得土地权属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经审定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具体实施。

6.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 (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等事项应严格按 (略) 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7.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承诺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企业承诺:

1.我公司所填报的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

2.此次申报的备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 (略) 群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或者其他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的项目、不属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不含国家禁止的建设内容。

3.该备案项目信息不涉及任何国家保密和商业秘密内容,同意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4.我公司在备案之后将认真履行有关节能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业监管要求,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我公司将按照《企业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要求,项目开工前每季度,开工后每月,竣工验收后30 天内分别报送项目进度, (略) 及时报送变更信息。

如有填报信息不实,违反或未履行声明与承诺事项的情形,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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