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佑安医院精神科增强班护理服务更正公告
南京市佑安医院精神科增强班护理服务更正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略) (略) 精神科增强班护理服务 | ||
品目 | 养老服务 | ||
采购单位 | (略) (略) | ||
行政区域 | (略) | 公告时间 | 2024年07月03日 11:18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06月13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07月03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程俊玥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5-* | ||
采购单位 | (略)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江宁区淳化 (略) 66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苏省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鼓楼 (略) 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8-11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程俊玥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JCEC-G2024-020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精神科增强班护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20页、第47页评分表中“价格(15分)”修改为“价格(2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修改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
2.招标文件第20页、第47页评分表中“预算编制(5分)”及其评标细则删除。
3.招标文件第21页、第48页评分表中“服务承诺(6分)”的“(1)两项机制的设置合理性强得6分;(2)设置较合理,较为满足项目需求得3分;(3)设置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1分;(4)未提供或完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修改为“(1)上述机制的设置针对性强、可实施性强,每项机制得3分,最高得6分;(2)上述机制的设置有一定针对性、有一定可实施性,每项机制得2分,最高得4分;(3)上述机制的设置无针对性、不具有操作性,每项机制得1分,最高得2分;(4)无内容不得分。”
4.招标文件第21-22页、第48页评分表中“执行团队(20分)”之“项目负责人”中的“2022年以来每年度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修改为“2024年以来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评分表“执行团队(20分)”之“护理主管”中的“另需同时提供2022年以来每年度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护理主管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修改为“另需同时提供2024年以来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护理主管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执行团队(20分)”之“护理员”中的“②有效期内的体检报告”修改为“②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5.招标文件第22页、第48页评分表中“业绩(6分)”中的“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供应商完成过同类项目,每个有效业绩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提供合同及项目实施完毕后业主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缺一不得分)”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供应商完成过(项目已实施完毕)同类项目,每个有效业绩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应能反映出相关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6.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变更为:2024年7月23日09:30(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
以实际发布时间为准。
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内容视同做同样修改。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略)
单位地址: (略) 江宁区淳化 (略) 666号
联系人:郗小玲
联系电话:0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省 (略)
单位地址: (略) 鼓楼 (略) 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
联系人:程俊玥
联系电话:0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工
联系电话:025-*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 (略) 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略) (略) 精神科增强班护理服务 | ||
品目 | 养老服务 | ||
采购单位 | (略) (略) | ||
行政区域 | (略) | 公告时间 | 2024年07月03日 11:18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06月13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07月03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程俊玥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5-* | ||
采购单位 | (略)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江宁区淳化 (略) 66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苏省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鼓楼 (略) 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8-11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程俊玥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JCEC-G2024-020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精神科增强班护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20页、第47页评分表中“价格(15分)”修改为“价格(2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修改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
2.招标文件第20页、第47页评分表中“预算编制(5分)”及其评标细则删除。
3.招标文件第21页、第48页评分表中“服务承诺(6分)”的“(1)两项机制的设置合理性强得6分;(2)设置较合理,较为满足项目需求得3分;(3)设置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1分;(4)未提供或完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修改为“(1)上述机制的设置针对性强、可实施性强,每项机制得3分,最高得6分;(2)上述机制的设置有一定针对性、有一定可实施性,每项机制得2分,最高得4分;(3)上述机制的设置无针对性、不具有操作性,每项机制得1分,最高得2分;(4)无内容不得分。”
4.招标文件第21-22页、第48页评分表中“执行团队(20分)”之“项目负责人”中的“2022年以来每年度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修改为“2024年以来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评分表“执行团队(20分)”之“护理主管”中的“另需同时提供2022年以来每年度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护理主管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修改为“另需同时提供2024年以来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护理主管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执行团队(20分)”之“护理员”中的“②有效期内的体检报告”修改为“②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5.招标文件第22页、第48页评分表中“业绩(6分)”中的“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供应商完成过同类项目,每个有效业绩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提供合同及项目实施完毕后业主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缺一不得分)”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供应商完成过(项目已实施完毕)同类项目,每个有效业绩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应能反映出相关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6.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变更为:2024年7月23日09:30(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
以实际发布时间为准。
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内容视同做同样修改。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略)
单位地址: (略) 江宁区淳化 (略) 666号
联系人:郗小玲
联系电话:0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省 (略)
单位地址: (略) 鼓楼 (略) 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
联系人:程俊玥
联系电话:0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工
联系电话:025-*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 (略) 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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