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劝导员服务外包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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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劝导员服务外包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4樵资源(采购)020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文明劝导员服务外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6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对磋商公告、磋商文件内容进行变更调整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结束日期:2024-07-03,更正为:2024-07-12。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7-09 09:30:00,更正为:2024-07-18 09:3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4-07-09 09:30:00,更正为:2024-07-18 09:30:00。

1、相关时间安排调整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4-07-3,更正为:2024-07-12。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7-9 09:30:00,更正为:2024-07-18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07-9 09:30:00,更正为:2024-07-18 09:30:00。

2.1原磋商文件“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附表一:文明劝导员服务外包项目”序号1:原内容为:

1.1.3社会化运营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依据南海区西樵镇主管部门对于文明劝导员工作岗位要求及相关管理标准,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上岗,在责任覆盖区域内开展文明劝导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文明劝导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所 (略) 格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2、文明劝导员必须具备自处理案件的能力, (略) 格内 (略) 容环境脏乱问题(如:街道散落些许纸屑、树叶等,街边易处理小广告等)进行自处理。

3、重点 (略) (略) “十二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堆放、乱搭建、乱挖占、乱砍伐、乱撒漏、乱排放、乱丢倒、乱停放、 (略) 乱象)现象进行劝导。

4、协助社区做好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5、发现重大问题无法处理应及时上报城管主管部门。

6、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各类整治行动。

7、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现修改为:

1.1.3社会化运营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依据南海区西樵镇主管部门对于文明劝导员工作岗位要求及相关管理标准,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上岗,在责任覆盖区域内开展文明劝导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文明劝导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所 (略) 格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2、文明劝导员必须具备自处理案件的能力, (略) 格内 (略) 容环境脏乱问题(如:街道散落些许纸屑、树叶等,街边易处理小广告等)进行自处理。

3、重点 (略) (略) “十二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堆放、乱搭建、乱挖占、乱砍伐、乱撒漏、乱排放、乱丢倒、乱停放、 (略) 乱象)现象进行劝导。

4、协助社区做好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5、及时上 (略) 容貌标准的广告设施、广告标牌及其他建(构)筑物。

6、及时上报发现的新增围挡。

7、发现重大问题无法处理应及时上报城管主管部门。

8、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各类整治行动。

9、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2原磋商文件“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附表一:文明劝导员服务外包项目序号2中“5.验收方式”原内容为:

5.验收方式:

1)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分以 100 分为总分;

2)如评分达到85 分及85分以上,则不作处罚;84 -60 分每减少一分,则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1%作为惩罚;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20%作为惩罚,采购方并立即向中标单位发出服务整改限期通知书;

3)若连续2 次不合格的,采购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和解除服务合同,并取消中标单位的服务资格,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4)考核及奖罚结果审定后支付服务费。

现修改为:

5.验收方式:

1)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分以 100 分为总分;

2)如评分达到85 分及85分以上,则不作处罚;84 -60 分每减少一分,则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1%;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25%,采购方并立即向中标单位发出服务整改限期通知书;

3)若连续2 次不合格的,采购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和解除服务合同,并取消中标单位的服务资格,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4)考核及奖罚结果审定后支付服务费。

2.3原磋商文件“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附表一:文明劝导员服务外包项目序号2中“6.评定标准”原内容为:

6.评定标准:

文明劝导员项目考核评定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主次干道

(含桥下空间)、公共场所及周边

(35分)

1.摊点入场(店)经营, (略) 场、占道经营、沿街 (略) 容环境现象;机动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有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 (略) 容环境现象的,每人(处)扣1分。

(略) 场的,每处扣5分。

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5分;有10~20辆的,扣5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8分。

2.门店经营规范,无店外经营、乱堆放物品、店外施工、作业(含洗车、修车等),墙面无污渍。

有出店经营、乱堆放物品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有店外施工、作业等的,每处扣1分。

墙面有污渍,每处扣0.5分。

3.临街无违章搭建、改建、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外置水龙头等);临街安装空调、排气扇高度应离人行道地面2米以上;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按要求排放;阳台和屋顶封闭规范,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挂 (略) 容环境现象。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3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它设施,不按要求安装空调、排气扇,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临街阳台和屋顶不整洁美观,违规封闭, (略) 容环境等,每处扣0.5分。

4.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等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乱挂等现象的,每处扣1分。

5.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1分。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无乱写、贴、挂、画,无污渍等现象。

有乱写、贴、挂、画等现象或不整洁美观,每处(张)扣0.2分。

7.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有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或利用公共用地种菜的,每处扣1分。

8.根据《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略) 容环境卫生由责任人负责,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临街商家或单位如未能公示“ (略) 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或“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每例扣0.5分。

9.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

10. (略) 隔离设施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隔离栅栏的,发现一宗扣1分。

11. (略) 政设施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政设施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12.对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在车站、码头、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有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而无人管理制止的,发现一宗扣1分。

13.对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及公共场所有随地便溺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14.对室外打麻将、纸牌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两旁室外及公共场所有打麻将、纸牌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有赌博行为的发现一宗扣2分。

15.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上有行人或非机动车辆闯红灯、 (略) 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人)扣0.5分,该项每月最高扣5分。

16.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略) 及公共场所有乞讨、流浪未成年人员的,发现一人扣1分。

17. (略) 、广场等举办咨询、推介、宣传活动的管理。

有未经审批, (略) 、广场举办咨询、推介、宣传活动的,发现一宗扣1分。

18. (略) 容及设施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每处扣3分。

有占道经营、乱设 (略) 容环境现象的,每人(处)扣1分。

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每个桥下空间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5分;有10~20辆的,扣5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8分。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个桥下空间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

有乱堆放物品 (略) (略) 民投诉的(如水泥锥、垃圾等),每处扣0.5分。

19.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20.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1分。

背街

小巷

(20分)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堆乱放和墙面污渍, (略) 场、沿街 (略) 容的现象,机动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场的,每处扣5分。有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每人(处)扣0.5分。

有乱堆放物品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1分;有10~20辆的,扣1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2分。

2.无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建筑物墙面、窗户、阳台以及绿化树等无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

有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的,每处扣0.5分。

有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的,每处扣0.5分。

3.无违章搭建、改建、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外置水龙头等);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按要求排放;阳台和屋顶封闭规范,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挂 (略) 容环境的现象。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2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他设施,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阳台和屋顶不整洁美观,违规封闭, (略) 容环境等,每处扣0.5分。

4.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0.5分。

5.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乱挂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无乱写、贴、挂、画,无油渍、污迹等现象。

有乱写、贴、挂、画等现象或不整洁美观,每处(张)扣0.2分。

7.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有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或利用公共用地种菜的,每处扣1分。

8.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9.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0.5分。

(略) 场及周边(30分)

1.摊担必须入场(店)经营, (略) 场和场外场;市场及周边门店规范经营、无出店经营、店外堆放物料现象。(各区、镇街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疏堵管理模式批准的限时限地段规范设置、管理的区域除外)

摊担不入场(店)经营,每处扣0.5分;

(略) 场或场外场的,每处扣5分。

市场及周边门店有店外经营、店外堆物的,每处扣0.5分。

2.市场及周边无违章搭建、改建、乱拉乱挂、乱堆 (略) 容环境的现象。

有乱搭建或改建的,每处扣2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乱拉乱挂、乱堆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3.建(构)筑物、设施外观、绿化树木要保持整洁,无乱写、贴、画,墙面无污渍,无雨阳棚陈旧破损等现象。

有乱写、贴、画或不整洁美观的,每处扣0.2分。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有雨阳棚陈旧破损的,每处扣0.5分。

4.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

5.市场及周边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0.5分。

6.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1分。

社区(城中村)(15分)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堆乱放和墙面污渍,无沿街 (略) 容环境的现象。机动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有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每人(处)扣0.5分。

有乱堆放物品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的,每辆扣0.2分。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辆扣0.1分。

2.城中 (略) 无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建筑物墙面、窗户、阳台以及绿化树等无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

有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的,每处扣0.5分。

有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的,每处扣0.5分。

3.无违章搭建、改建(含院内)、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应按要求排放。

有违章搭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2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他设施,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4.城中村,无违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城乡结合部,靠城一方(城市可视范围)无零散种植菜地、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乡镇街道,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有违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占用公共用地种菜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5.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物、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绳索、管线,有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外墙无乱写、贴、挂、画,墙面无污渍等现象。

有乱写、贴、挂、画或不整洁美观的,每处扣0.2分。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7.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8.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0.5分。

现修改为:

6.评定标准:

文明劝导员项目考核评定标准

1、与市、区检查考核挂钩:

在服务区域内涉及服务 (略) 明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2分;被市暗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1分; 在服务区域内涉及服务内容项目被区明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2分;被区暗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1分;

2、劝导服务提供单位配备的人员因不文明的语言、行为,而导致发生群体性或其他恶 性事件的,每人每次扣10分,并作更换处理。

3、劝导服务提供单位配备的人员索取或接受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劵或贵重物品的, 每人每次扣10分,并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4、因队容风纪等问题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对队*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宗扣10分。

5、因队容风纪等问题被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对队*形象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每宗扣15分。

6、未按时 (略) 、区、街道督办项目,每宗加扣1分, (略) 、区扣分的 ,每宗加扣2分。

2.4原磋商文件“第五章 合同文本”中“一、服务内容技术需求”中“1.1.3社会化运营的主要工作要求”原内容为:

1.1.3社会化运营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一)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依据南海区西樵镇主管部门对于文明劝导员工作岗位要求及相关管理标准,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上岗,在责任覆盖区域内开展文明劝导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文明劝导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所 (略) 格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2、文明劝导员必须具备自处理案件的能力, (略) 格内 (略) 容环境脏乱问题(如:街道散落些许纸屑、树叶等,街边易处理小广告等)进行自处理。

3、重点 (略) (略) “十二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堆放、乱搭建、乱挖占、乱砍伐、乱撒漏、乱排放、乱丢倒、乱停放、 (略) 乱象)现象进行劝导。

4、协助社区做好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5、发现重大问题无法处理应及时上报城管主管部门。

6、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各类整治行动。

7、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现修改为:

1.1.3社会化运营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一)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依据南海区西樵镇主管部门对于文明劝导员工作岗位要求及相关管理标准,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上岗,在责任覆盖区域内开展文明劝导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文明劝导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所 (略) 格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2、文明劝导员必须具备自处理案件的能力, (略) 格内 (略) 容环境脏乱问题(如:街道散落些许纸屑、树叶等,街边易处理小广告等)进行自处理。

3、重点 (略) (略) “十二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堆放、乱搭建、乱挖占、乱砍伐、乱撒漏、乱排放、乱丢倒、乱停放、 (略) 乱象)现象进行劝导。

4、协助社区做好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5、及时上 (略) 容貌标准的广告设施、广告标牌及其他建(构)筑物。

6、及时上报发现的新增围挡。

7、发现重大问题无法处理应及时上报城管主管部门。

8、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各类整治行动。

9、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5原磋商文件“第五章 合同文本”中“一、服务内容技术需求”中“1.1.6考核奖罚”原内容为:

★1.1.6考核奖罚:

以100 分为总分,按考核内容进行评分,如评分达到 85 分及85分以上,则不作处罚;84 -60 分每减少一分,则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1%作为惩罚;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20%作为惩罚,采购方并立即向中标单位发出服务整改限期通知书;若整改连续 2 次不合格的,采购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和解除服务合同,并取消中标单位的服务资格,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考核及奖罚 (略)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支付服务费。

现修改为:

★1.1.6考核奖罚:

1)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分以 100 分为总分;

2)如评分达到85 分及85分以上,则不作处罚;84 -60 分每减少一分,则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1%;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25%,*方并立即向*方发出服务整改限期通知书;

3)若连续2 次不合格的,采购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和解除服务合同,并取消*方的服务资格,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方承担;

4)考核及奖罚结果审定后支付服务费。

2.6原磋商文件“第五章 合同文本”中“四、投诉跟踪服务要求”的“6.评定标准”原内容为:

6.评定标准:

文明劝导员项目考核评定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主次干道

(含桥下空间)、公共场所及周边

(35分)

1.摊点入场(店)经营, (略) 场、占道经营、沿街 (略) 容环境现象;机动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有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 (略) 容环境现象的,每人(处)扣1分。

(略) 场的,每处扣5分。

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5分;有10~20辆的,扣5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8分。

2.门店经营规范,无店外经营、乱堆放物品、店外施工、作业(含洗车、修车等),墙面无污渍。

有出店经营、乱堆放物品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有店外施工、作业等的,每处扣1分。

墙面有污渍,每处扣0.5分。

3.临街无违章搭建、改建、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外置水龙头等);临街安装空调、排气扇高度应离人行道地面2米以上;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按要求排放;阳台和屋顶封闭规范,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挂 (略) 容环境现象。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3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它设施,不按要求安装空调、排气扇,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临街阳台和屋顶不整洁美观,违规封闭, (略) 容环境等,每处扣0.5分。

4.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等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乱挂等现象的,每处扣1分。

5.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1分。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无乱写、贴、挂、画,无污渍等现象。

有乱写、贴、挂、画等现象或不整洁美观,每处(张)扣0.2分。

7.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有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或利用公共用地种菜的,每处扣1分。

8.根据《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略) 容环境卫生由责任人负责,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临街商家或单位如未能公示“ (略) 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或“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每例扣0.5分。

9.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

10. (略) 隔离设施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隔离栅栏的,发现一宗扣1分。

11. (略) 政设施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政设施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12.对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在车站、码头、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有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而无人管理制止的,发现一宗扣1分。

13.对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及公共场所有随地便溺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14.对室外打麻将、纸牌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两旁室外及公共场所有打麻将、纸牌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有赌博行为的发现一宗扣2分。

15.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上有行人或非机动车辆闯红灯、 (略) 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人)扣0.5分,该项每月最高扣5分。

16.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略) 及公共场所有乞讨、流浪未成年人员的,发现一人扣1分。

17. (略) 、广场等举办咨询、推介、宣传活动的管理。

有未经审批, (略) 、广场举办咨询、推介、宣传活动的,发现一宗扣1分。

18. (略) 容及设施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每处扣3分。

有占道经营、乱设 (略) 容环境现象的,每人(处)扣1分。

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每个桥下空间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5分;有10~20辆的,扣5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8分。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个桥下空间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

有乱堆放物品 (略) (略) 民投诉的(如水泥锥、垃圾等),每处扣0.5分。

19.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20.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1分。

背街

小巷

(20分)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堆乱放和墙面污渍, (略) 场、沿街 (略) 容的现象,机动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场的,每处扣5分。有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每人(处)扣0.5分。

有乱堆放物品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1分;有10~20辆的,扣1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2分。

2.无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建筑物墙面、窗户、阳台以及绿化树等无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

有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的,每处扣0.5分。

有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的,每处扣0.5分。

3.无违章搭建、改建、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外置水龙头等);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按要求排放;阳台和屋顶封闭规范,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挂 (略) 容环境的现象。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2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他设施,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阳台和屋顶不整洁美观,违规封闭, (略) 容环境等,每处扣0.5分。

4.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0.5分。

5.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乱挂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无乱写、贴、挂、画,无油渍、污迹等现象。

有乱写、贴、挂、画等现象或不整洁美观,每处(张)扣0.2分。

7.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有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或利用公共用地种菜的,每处扣1分。

8.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9.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0.5分。

(略) 场及周边(30分)

1.摊担必须入场(店)经营, (略) 场和场外场;市场及周边门店规范经营、无出店经营、店外堆放物料现象。(各区、镇街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疏堵管理模式批准的限时限地段规范设置、管理的区域除外)

摊担不入场(店)经营,每处扣0.5分;

(略) 场或场外场的,每处扣5分。

市场及周边门店有店外经营、店外堆物的,每处扣0.5分。

2.市场及周边无违章搭建、改建、乱拉乱挂、乱堆 (略) 容环境的现象。

有乱搭建或改建的,每处扣2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乱拉乱挂、乱堆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3.建(构)筑物、设施外观、绿化树木要保持整洁,无乱写、贴、画,墙面无污渍,无雨阳棚陈旧破损等现象。

有乱写、贴、画或不整洁美观的,每处扣0.2分。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有雨阳棚陈旧破损的,每处扣0.5分。

4.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

5.市场及周边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0.5分。

6.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1分。

社区(城中村)(15分)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堆乱放和墙面污渍,无沿街 (略) 容环境的现象。机动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有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每人(处)扣0.5分。

有乱堆放物品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的,每辆扣0.2分。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辆扣0.1分。

2.城中 (略) 无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建筑物墙面、窗户、阳台以及绿化树等无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

有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的,每处扣0.5分。

有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的,每处扣0.5分。

3.无违章搭建、改建(含院内)、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应按要求排放。

有违章搭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2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他设施,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4.城中村,无违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城乡结合部,靠城一方(城市可视范围)无零散种植菜地、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乡镇街道,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有违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占用公共用地种菜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5.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物、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绳索、管线,有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外墙无乱写、贴、挂、画,墙面无污渍等现象。

有乱写、贴、挂、画或不整洁美观的,每处扣0.2分。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7.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8.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0.5分。

现修改为:

6.评定标准:

文明劝导员项目考核评定标准

1)与市、区检查考核挂钩:

在服务区域内涉及服务 (略) 明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2分;被市暗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1分; 在服务区域内涉及服务内容项目被区明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2分;被区暗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1分;

2)劝导服务提供单位配备的人员因不文明的语言、行为,而导致发生群体性或其他恶性事件的,每人每次扣10分,并作更换处理。

3)劝导服务提供单位配备的人员索取或接受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劵或贵重物品的,每人每次扣10分,并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4)因队容风纪等问题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对队*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宗扣10分。

5)因队容风纪等问题被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对队*形象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每宗扣15分。

6)未按时 (略) 、区、街道督办项目,每宗加扣1分, (略) 、区扣分的 ,每宗加扣2分。

具体详见更正后磋商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7月0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 (略) 址:http://**。投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通过020-* 进行咨询或通过广 (略) 运维服务说明中提供的其他服务方式获取帮助。

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http://**。

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 (略) 金融服务中心"http://**),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

4.云平台操作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广东省 (略) (http://**)下载操作手册查询, (略) 公布的在线客服、微信/QQ群、专线电话等方式咨询。

5.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开标,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 (略) 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供应商须在系统规定的开标解密时长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各供应商在参加开标以前须自行对使 (略) 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6.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PDF版招标文件与WORD版招标文件如有差异,以PDF版招标文件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南海区西樵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地 址: (略) 南海区西 (略) 环运大楼7楼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地 址: (略) (略) 南海区桂城街 (略) 6 (略) 产业新城4幢313房之一(住所申报)

联系方式:07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麦先生

电 话:0757-*

(略)

2024年07月05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4樵资源(采购)020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文明劝导员服务外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6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对磋商公告、磋商文件内容进行变更调整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结束日期:2024-07-03,更正为:2024-07-12。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7-09 09:30:00,更正为:2024-07-18 09:3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4-07-09 09:30:00,更正为:2024-07-18 09:30:00。

1、相关时间安排调整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4-07-3,更正为:2024-07-12。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7-9 09:30:00,更正为:2024-07-18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07-9 09:30:00,更正为:2024-07-18 09:30:00。

2.1原磋商文件“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附表一:文明劝导员服务外包项目”序号1:原内容为:

1.1.3社会化运营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依据南海区西樵镇主管部门对于文明劝导员工作岗位要求及相关管理标准,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上岗,在责任覆盖区域内开展文明劝导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文明劝导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所 (略) 格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2、文明劝导员必须具备自处理案件的能力, (略) 格内 (略) 容环境脏乱问题(如:街道散落些许纸屑、树叶等,街边易处理小广告等)进行自处理。

3、重点 (略) (略) “十二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堆放、乱搭建、乱挖占、乱砍伐、乱撒漏、乱排放、乱丢倒、乱停放、 (略) 乱象)现象进行劝导。

4、协助社区做好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5、发现重大问题无法处理应及时上报城管主管部门。

6、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各类整治行动。

7、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现修改为:

1.1.3社会化运营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依据南海区西樵镇主管部门对于文明劝导员工作岗位要求及相关管理标准,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上岗,在责任覆盖区域内开展文明劝导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文明劝导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所 (略) 格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2、文明劝导员必须具备自处理案件的能力, (略) 格内 (略) 容环境脏乱问题(如:街道散落些许纸屑、树叶等,街边易处理小广告等)进行自处理。

3、重点 (略) (略) “十二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堆放、乱搭建、乱挖占、乱砍伐、乱撒漏、乱排放、乱丢倒、乱停放、 (略) 乱象)现象进行劝导。

4、协助社区做好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5、及时上 (略) 容貌标准的广告设施、广告标牌及其他建(构)筑物。

6、及时上报发现的新增围挡。

7、发现重大问题无法处理应及时上报城管主管部门。

8、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各类整治行动。

9、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2原磋商文件“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附表一:文明劝导员服务外包项目序号2中“5.验收方式”原内容为:

5.验收方式:

1)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分以 100 分为总分;

2)如评分达到85 分及85分以上,则不作处罚;84 -60 分每减少一分,则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1%作为惩罚;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20%作为惩罚,采购方并立即向中标单位发出服务整改限期通知书;

3)若连续2 次不合格的,采购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和解除服务合同,并取消中标单位的服务资格,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4)考核及奖罚结果审定后支付服务费。

现修改为:

5.验收方式:

1)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分以 100 分为总分;

2)如评分达到85 分及85分以上,则不作处罚;84 -60 分每减少一分,则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1%;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25%,采购方并立即向中标单位发出服务整改限期通知书;

3)若连续2 次不合格的,采购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和解除服务合同,并取消中标单位的服务资格,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4)考核及奖罚结果审定后支付服务费。

2.3原磋商文件“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附表一:文明劝导员服务外包项目序号2中“6.评定标准”原内容为:

6.评定标准:

文明劝导员项目考核评定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主次干道

(含桥下空间)、公共场所及周边

(35分)

1.摊点入场(店)经营, (略) 场、占道经营、沿街 (略) 容环境现象;机动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有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 (略) 容环境现象的,每人(处)扣1分。

(略) 场的,每处扣5分。

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5分;有10~20辆的,扣5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8分。

2.门店经营规范,无店外经营、乱堆放物品、店外施工、作业(含洗车、修车等),墙面无污渍。

有出店经营、乱堆放物品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有店外施工、作业等的,每处扣1分。

墙面有污渍,每处扣0.5分。

3.临街无违章搭建、改建、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外置水龙头等);临街安装空调、排气扇高度应离人行道地面2米以上;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按要求排放;阳台和屋顶封闭规范,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挂 (略) 容环境现象。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3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它设施,不按要求安装空调、排气扇,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临街阳台和屋顶不整洁美观,违规封闭, (略) 容环境等,每处扣0.5分。

4.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等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乱挂等现象的,每处扣1分。

5.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1分。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无乱写、贴、挂、画,无污渍等现象。

有乱写、贴、挂、画等现象或不整洁美观,每处(张)扣0.2分。

7.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有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或利用公共用地种菜的,每处扣1分。

8.根据《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略) 容环境卫生由责任人负责,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临街商家或单位如未能公示“ (略) 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或“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每例扣0.5分。

9.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

10. (略) 隔离设施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隔离栅栏的,发现一宗扣1分。

11. (略) 政设施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政设施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12.对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在车站、码头、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有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而无人管理制止的,发现一宗扣1分。

13.对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及公共场所有随地便溺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14.对室外打麻将、纸牌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两旁室外及公共场所有打麻将、纸牌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有赌博行为的发现一宗扣2分。

15.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上有行人或非机动车辆闯红灯、 (略) 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人)扣0.5分,该项每月最高扣5分。

16.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略) 及公共场所有乞讨、流浪未成年人员的,发现一人扣1分。

17. (略) 、广场等举办咨询、推介、宣传活动的管理。

有未经审批, (略) 、广场举办咨询、推介、宣传活动的,发现一宗扣1分。

18. (略) 容及设施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每处扣3分。

有占道经营、乱设 (略) 容环境现象的,每人(处)扣1分。

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每个桥下空间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5分;有10~20辆的,扣5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8分。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个桥下空间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

有乱堆放物品 (略) (略) 民投诉的(如水泥锥、垃圾等),每处扣0.5分。

19.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20.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1分。

背街

小巷

(20分)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堆乱放和墙面污渍, (略) 场、沿街 (略) 容的现象,机动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场的,每处扣5分。有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每人(处)扣0.5分。

有乱堆放物品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1分;有10~20辆的,扣1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2分。

2.无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建筑物墙面、窗户、阳台以及绿化树等无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

有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的,每处扣0.5分。

有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的,每处扣0.5分。

3.无违章搭建、改建、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外置水龙头等);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按要求排放;阳台和屋顶封闭规范,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挂 (略) 容环境的现象。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2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他设施,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阳台和屋顶不整洁美观,违规封闭, (略) 容环境等,每处扣0.5分。

4.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0.5分。

5.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乱挂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无乱写、贴、挂、画,无油渍、污迹等现象。

有乱写、贴、挂、画等现象或不整洁美观,每处(张)扣0.2分。

7.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有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或利用公共用地种菜的,每处扣1分。

8.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9.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0.5分。

(略) 场及周边(30分)

1.摊担必须入场(店)经营, (略) 场和场外场;市场及周边门店规范经营、无出店经营、店外堆放物料现象。(各区、镇街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疏堵管理模式批准的限时限地段规范设置、管理的区域除外)

摊担不入场(店)经营,每处扣0.5分;

(略) 场或场外场的,每处扣5分。

市场及周边门店有店外经营、店外堆物的,每处扣0.5分。

2.市场及周边无违章搭建、改建、乱拉乱挂、乱堆 (略) 容环境的现象。

有乱搭建或改建的,每处扣2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乱拉乱挂、乱堆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3.建(构)筑物、设施外观、绿化树木要保持整洁,无乱写、贴、画,墙面无污渍,无雨阳棚陈旧破损等现象。

有乱写、贴、画或不整洁美观的,每处扣0.2分。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有雨阳棚陈旧破损的,每处扣0.5分。

4.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

5.市场及周边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0.5分。

6.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1分。

社区(城中村)(15分)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堆乱放和墙面污渍,无沿街 (略) 容环境的现象。机动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有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每人(处)扣0.5分。

有乱堆放物品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的,每辆扣0.2分。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辆扣0.1分。

2.城中 (略) 无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建筑物墙面、窗户、阳台以及绿化树等无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

有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的,每处扣0.5分。

有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的,每处扣0.5分。

3.无违章搭建、改建(含院内)、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应按要求排放。

有违章搭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2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他设施,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4.城中村,无违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城乡结合部,靠城一方(城市可视范围)无零散种植菜地、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乡镇街道,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有违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占用公共用地种菜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5.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物、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绳索、管线,有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外墙无乱写、贴、挂、画,墙面无污渍等现象。

有乱写、贴、挂、画或不整洁美观的,每处扣0.2分。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7.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8.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0.5分。

现修改为:

6.评定标准:

文明劝导员项目考核评定标准

1、与市、区检查考核挂钩:

在服务区域内涉及服务 (略) 明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2分;被市暗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1分; 在服务区域内涉及服务内容项目被区明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2分;被区暗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1分;

2、劝导服务提供单位配备的人员因不文明的语言、行为,而导致发生群体性或其他恶 性事件的,每人每次扣10分,并作更换处理。

3、劝导服务提供单位配备的人员索取或接受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劵或贵重物品的, 每人每次扣10分,并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4、因队容风纪等问题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对队*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宗扣10分。

5、因队容风纪等问题被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对队*形象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每宗扣15分。

6、未按时 (略) 、区、街道督办项目,每宗加扣1分, (略) 、区扣分的 ,每宗加扣2分。

2.4原磋商文件“第五章 合同文本”中“一、服务内容技术需求”中“1.1.3社会化运营的主要工作要求”原内容为:

1.1.3社会化运营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一)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依据南海区西樵镇主管部门对于文明劝导员工作岗位要求及相关管理标准,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上岗,在责任覆盖区域内开展文明劝导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文明劝导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所 (略) 格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2、文明劝导员必须具备自处理案件的能力, (略) 格内 (略) 容环境脏乱问题(如:街道散落些许纸屑、树叶等,街边易处理小广告等)进行自处理。

3、重点 (略) (略) “十二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堆放、乱搭建、乱挖占、乱砍伐、乱撒漏、乱排放、乱丢倒、乱停放、 (略) 乱象)现象进行劝导。

4、协助社区做好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5、发现重大问题无法处理应及时上报城管主管部门。

6、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各类整治行动。

7、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现修改为:

1.1.3社会化运营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一)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依据南海区西樵镇主管部门对于文明劝导员工作岗位要求及相关管理标准,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上岗,在责任覆盖区域内开展文明劝导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文明劝导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所 (略) 格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2、文明劝导员必须具备自处理案件的能力, (略) 格内 (略) 容环境脏乱问题(如:街道散落些许纸屑、树叶等,街边易处理小广告等)进行自处理。

3、重点 (略) (略) “十二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堆放、乱搭建、乱挖占、乱砍伐、乱撒漏、乱排放、乱丢倒、乱停放、 (略) 乱象)现象进行劝导。

4、协助社区做好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5、及时上 (略) 容貌标准的广告设施、广告标牌及其他建(构)筑物。

6、及时上报发现的新增围挡。

7、发现重大问题无法处理应及时上报城管主管部门。

8、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各类整治行动。

9、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5原磋商文件“第五章 合同文本”中“一、服务内容技术需求”中“1.1.6考核奖罚”原内容为:

★1.1.6考核奖罚:

以100 分为总分,按考核内容进行评分,如评分达到 85 分及85分以上,则不作处罚;84 -60 分每减少一分,则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1%作为惩罚;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20%作为惩罚,采购方并立即向中标单位发出服务整改限期通知书;若整改连续 2 次不合格的,采购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和解除服务合同,并取消中标单位的服务资格,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考核及奖罚 (略)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支付服务费。

现修改为:

★1.1.6考核奖罚:

1)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分以 100 分为总分;

2)如评分达到85 分及85分以上,则不作处罚;84 -60 分每减少一分,则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1%;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扣减当月服务费用的 25%,*方并立即向*方发出服务整改限期通知书;

3)若连续2 次不合格的,采购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和解除服务合同,并取消*方的服务资格,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方承担;

4)考核及奖罚结果审定后支付服务费。

2.6原磋商文件“第五章 合同文本”中“四、投诉跟踪服务要求”的“6.评定标准”原内容为:

6.评定标准:

文明劝导员项目考核评定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主次干道

(含桥下空间)、公共场所及周边

(35分)

1.摊点入场(店)经营, (略) 场、占道经营、沿街 (略) 容环境现象;机动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有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 (略) 容环境现象的,每人(处)扣1分。

(略) 场的,每处扣5分。

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5分;有10~20辆的,扣5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8分。

2.门店经营规范,无店外经营、乱堆放物品、店外施工、作业(含洗车、修车等),墙面无污渍。

有出店经营、乱堆放物品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有店外施工、作业等的,每处扣1分。

墙面有污渍,每处扣0.5分。

3.临街无违章搭建、改建、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外置水龙头等);临街安装空调、排气扇高度应离人行道地面2米以上;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按要求排放;阳台和屋顶封闭规范,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挂 (略) 容环境现象。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3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它设施,不按要求安装空调、排气扇,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临街阳台和屋顶不整洁美观,违规封闭, (略) 容环境等,每处扣0.5分。

4.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等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乱挂等现象的,每处扣1分。

5.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1分。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无乱写、贴、挂、画,无污渍等现象。

有乱写、贴、挂、画等现象或不整洁美观,每处(张)扣0.2分。

7.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有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或利用公共用地种菜的,每处扣1分。

8.根据《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略) 容环境卫生由责任人负责,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临街商家或单位如未能公示“ (略) 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或“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每例扣0.5分。

9.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

10. (略) 隔离设施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隔离栅栏的,发现一宗扣1分。

11. (略) 政设施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政设施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12.对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在车站、码头、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有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而无人管理制止的,发现一宗扣1分。

13.对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及公共场所有随地便溺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14.对室外打麻将、纸牌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两旁室外及公共场所有打麻将、纸牌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有赌博行为的发现一宗扣2分。

15.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略) 上有行人或非机动车辆闯红灯、 (略) 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人)扣0.5分,该项每月最高扣5分。

16.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略) 及公共场所有乞讨、流浪未成年人员的,发现一人扣1分。

17. (略) 、广场等举办咨询、推介、宣传活动的管理。

有未经审批, (略) 、广场举办咨询、推介、宣传活动的,发现一宗扣1分。

18. (略) 容及设施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每处扣3分。

有占道经营、乱设 (略) 容环境现象的,每人(处)扣1分。

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每个桥下空间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5分;有10~20辆的,扣5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8分。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个桥下空间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

有乱堆放物品 (略) (略) 民投诉的(如水泥锥、垃圾等),每处扣0.5分。

19.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20.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1分。

背街

小巷

(20分)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堆乱放和墙面污渍, (略) 场、沿街 (略) 容的现象,机动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场的,每处扣5分。有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每人(处)扣0.5分。

有乱堆放物品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1分;有10~20辆的,扣1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2分。

2.无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建筑物墙面、窗户、阳台以及绿化树等无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

有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的,每处扣0.5分。

有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的,每处扣0.5分。

3.无违章搭建、改建、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外置水龙头等);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按要求排放;阳台和屋顶封闭规范,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挂 (略) 容环境的现象。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2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他设施,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阳台和屋顶不整洁美观,违规封闭, (略) 容环境等,每处扣0.5分。

4.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0.5分。

5.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乱挂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无乱写、贴、挂、画,无油渍、污迹等现象。

有乱写、贴、挂、画等现象或不整洁美观,每处(张)扣0.2分。

7.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有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或利用公共用地种菜的,每处扣1分。

8.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9.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0.5分。

(略) 场及周边(30分)

1.摊担必须入场(店)经营, (略) 场和场外场;市场及周边门店规范经营、无出店经营、店外堆放物料现象。(各区、镇街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疏堵管理模式批准的限时限地段规范设置、管理的区域除外)

摊担不入场(店)经营,每处扣0.5分;

(略) 场或场外场的,每处扣5分。

市场及周边门店有店外经营、店外堆物的,每处扣0.5分。

2.市场及周边无违章搭建、改建、乱拉乱挂、乱堆 (略) 容环境的现象。

有乱搭建或改建的,每处扣2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乱拉乱挂、乱堆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3.建(构)筑物、设施外观、绿化树木要保持整洁,无乱写、贴、画,墙面无污渍,无雨阳棚陈旧破损等现象。

有乱写、贴、画或不整洁美观的,每处扣0.2分。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有雨阳棚陈旧破损的,每处扣0.5分。

4.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略) 有10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10~20辆的,扣2分;有21辆及以上的,扣3分。

5.市场及周边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0.5分。

6.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1分。

社区(城中村)(15分)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堆乱放和墙面污渍,无沿街 (略) 容环境的现象。机动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有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每人(处)扣0.5分。

有乱堆放物品 (略) 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的,每辆扣0.2分。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略) 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辆扣0.1分。

2.城中 (略) 无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建筑物墙面、窗户、阳台以及绿化树等无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

有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的,每处扣0.5分。

有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的,每处扣0.5分。

3.无违章搭建、改建(含院内)、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应按要求排放。

有违章搭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2分。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他设施,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4.城中村,无违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城乡结合部,靠城一方(城市可视范围)无零散种植菜地、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乡镇街道,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有违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占用公共用地种菜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5.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物、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绳索、管线,有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外墙无乱写、贴、挂、画,墙面无污渍等现象。

有乱写、贴、挂、画或不整洁美观的,每处扣0.2分。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7.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8. (略) 容环境的现象。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0.5分。

现修改为:

6.评定标准:

文明劝导员项目考核评定标准

1)与市、区检查考核挂钩:

在服务区域内涉及服务 (略) 明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2分;被市暗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1分; 在服务区域内涉及服务内容项目被区明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2分;被区暗检发现并扣分的问题,每宗次扣1分;

2)劝导服务提供单位配备的人员因不文明的语言、行为,而导致发生群体性或其他恶性事件的,每人每次扣10分,并作更换处理。

3)劝导服务提供单位配备的人员索取或接受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劵或贵重物品的,每人每次扣10分,并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4)因队容风纪等问题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对队*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宗扣10分。

5)因队容风纪等问题被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对队*形象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每宗扣15分。

6)未按时 (略) 、区、街道督办项目,每宗加扣1分, (略) 、区扣分的 ,每宗加扣2分。

具体详见更正后磋商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7月0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 (略) 址:http://**。投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通过020-* 进行咨询或通过广 (略) 运维服务说明中提供的其他服务方式获取帮助。

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http://**。

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 (略) 金融服务中心"http://**),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

4.云平台操作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广东省 (略) (http://**)下载操作手册查询, (略) 公布的在线客服、微信/QQ群、专线电话等方式咨询。

5.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开标,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 (略) 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供应商须在系统规定的开标解密时长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各供应商在参加开标以前须自行对使 (略) 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6.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PDF版招标文件与WORD版招标文件如有差异,以PDF版招标文件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南海区西樵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地 址: (略) 南海区西 (略) 环运大楼7楼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地 址: (略) (略) 南海区桂城街 (略) 6 (略) 产业新城4幢313房之一(住所申报)

联系方式:07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麦先生

电 话:0757-*

(略)

202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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