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复烤厂整体技术改造项目--异味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澄清补遗通知01号
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复烤厂整体技术改造项目--异味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澄清补遗通知01号
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整体技术改造项目--异味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澄清补遗通知(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整体技术改造项目--异味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WH-*-2024-0197-0101)现对本项目做出如下澄清补遗:
修改原招标文件中下列内容:
(1)“第一章 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 (略) 受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委托,就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整体技术改造项目--异味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WH-*-2024-0197-0101)进行公开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参与投标。”修改为:“第一章 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 (略) 受云南 (略) 委托,就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整体技术改造项目--异味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WH-*-2024-0197-0101)进行公开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参与投标。”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招标人名称: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修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招标人名称:云南 (略) ”。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7.8签订合同-7.8.1招标人和各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统招分签项目合同由招标人指定的被授权人与各中标人签订)”修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7.8签订合同-7.8.1招标人和各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本项目名称为: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整体技术改造项目--异味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人为:云南 (略) 。
除上述(1)(2)(3)三点修改内容,其他内容不变。
本补遗通知(01号)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以上内容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时请以本补遗通知(01号)为准。本项目招标文件已重新上传。请各潜在投标人按补遗通知(01号)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招标人:云南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日期:2024年7月5日
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整体技术改造项目--异味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澄清补遗通知(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整体技术改造项目--异味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WH-*-2024-0197-0101)现对本项目做出如下澄清补遗:
修改原招标文件中下列内容:
(1)“第一章 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 (略) 受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委托,就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整体技术改造项目--异味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WH-*-2024-0197-0101)进行公开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参与投标。”修改为:“第一章 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 (略) 受云南 (略) 委托,就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整体技术改造项目--异味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WH-*-2024-0197-0101)进行公开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参与投标。”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招标人名称: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修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招标人名称:云南 (略) ”。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7.8签订合同-7.8.1招标人和各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统招分签项目合同由招标人指定的被授权人与各中标人签订)”修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7.8签订合同-7.8.1招标人和各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本项目名称为:云南 (略) 石林复烤厂整体技术改造项目--异味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人为:云南 (略) 。
除上述(1)(2)(3)三点修改内容,其他内容不变。
本补遗通知(01号)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以上内容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时请以本补遗通知(01号)为准。本项目招标文件已重新上传。请各潜在投标人按补遗通知(01号)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招标人:云南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日期: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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