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旧证作废的通告
关于农村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旧证作废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应当依法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证,以确保登记的唯一性和权威性,现通告如下:
万柏林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并依法办理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宗地,自登簿之日起,该宗地之前取得的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注销并废止,原权利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已注销的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有违反,由使用原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使用者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特此通告
2024年7月4日
主任编辑: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应当依法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证,以确保登记的唯一性和权威性,现通告如下:
万柏林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并依法办理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宗地,自登簿之日起,该宗地之前取得的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注销并废止,原权利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已注销的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有违反,由使用原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使用者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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