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文旅野生动物园保安外包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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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文旅野生动物园保安外包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文旅野生动物园保安外包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BTFW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文旅野生动物园保安外包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4BTFWZ*

各投标人:

第一部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项目负责人业绩中“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安保服务业绩, 提供业绩合同,有一项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调整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安保服务业绩,按单个合同中保安队*人数(F)规模标准进行评审:①F<20人,不得分;②20人≤F<50人,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③50人≤F<100人,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④100人≤F,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3分。提供业绩合同,最多计取3个业绩。本项满分 9 分”。

其他不变。

第二部分

1、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有一项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 本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人数为23人,但项目负责人业绩确要求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安保服务业绩,项目负责人队*人数的业绩要求与招标文件需求的人数差距过大,设置明显不合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修改“项目负责人业绩”与招标项目人数匹配;

答: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2、招标文件其他主要人员设置了资历要求,但项目负责人确不要求任何资历,本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其他主要人员资历的要求为:1.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证的每满足 1 人得2 分,本项最高得 4 分;2.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 作员)四级及以上证书或安全员证书的每满足 1 人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3. 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应急救援员证书的每满足1人得2分,最高得2分;”其他主要人员都有资历要求,项目负责人竟然没有任何资历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从学历、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增加项目负责人资历要求。

答:不予修改。

3、在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项目负责人业绩“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有一项得3分。本项满分9分。”该项评分设置不合理,且与项目不匹配;同时招标文件中对其他人员有明确的资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却没有资历要求,项目负责人作为主要人员没有资历要求显然不合理。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此条设置门槛过高且不符合项目现场实际。此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置人数仅为23人,但在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要求需要“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有一项得3分。本项满分9分。”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人数差距过大,与此项目的人员需求体量不符;

同时该项目对其他人员有资历要求,项目负责人做为一个项目的领导者应对其有更高的资质资历要求,招标文件中却对项目负责人没有任何资历要求,显然不符合逻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价格分部分评分30分,占比过大,容易被人为因素干扰、 (略) 场秩序。

请求:质疑事:评分办法:建议修改项目负责人业绩人数要求与招标项目的人数相近;同时在评分项增加与项目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资历。

答:详见本补疑。

4、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项目负责人业绩“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有一项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该项评分设置不合理,与项目也不匹配;同时招标文件中对其他人员有明确的资历要求,而对项目负责人竟然没有资历要求,显然也不合理。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该条设置门槛过高且不符合项目现场实际。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置人数仅为23人,但在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要求需要“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有一项得3分。本项满分9分。”明显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人数差距过大,与该项目的体量不符;

同时该项目对其他人员有资历要求,项目负责人做为一个项目的领导者应该对其有更高的资历要求,但招标文件中却对项目负责人没有任何资历要求明显不符合逻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质疑事项评分办法建议修改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与招标项目人数相近;同时应增加与项目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资历。

答:详见本补疑。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政文 (略)

地 址: (略) 蜀山区翠庭园商铺30号

联系人:蔡漫漫

电 话:*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址: (略) 滨湖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7月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9日

附件:2024BTFWZ*项目补疑.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文旅野生动物园保安外包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BTFW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文旅野生动物园保安外包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4BTFWZ*

各投标人:

第一部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项目负责人业绩中“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安保服务业绩, 提供业绩合同,有一项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调整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安保服务业绩,按单个合同中保安队*人数(F)规模标准进行评审:①F<20人,不得分;②20人≤F<50人,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③50人≤F<100人,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④100人≤F,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3分。提供业绩合同,最多计取3个业绩。本项满分 9 分”。

其他不变。

第二部分

1、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有一项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 本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人数为23人,但项目负责人业绩确要求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安保服务业绩,项目负责人队*人数的业绩要求与招标文件需求的人数差距过大,设置明显不合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修改“项目负责人业绩”与招标项目人数匹配;

答: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2、招标文件其他主要人员设置了资历要求,但项目负责人确不要求任何资历,本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其他主要人员资历的要求为:1.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证的每满足 1 人得2 分,本项最高得 4 分;2.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 作员)四级及以上证书或安全员证书的每满足 1 人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3. 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应急救援员证书的每满足1人得2分,最高得2分;”其他主要人员都有资历要求,项目负责人竟然没有任何资历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从学历、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增加项目负责人资历要求。

答:不予修改。

3、在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项目负责人业绩“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有一项得3分。本项满分9分。”该项评分设置不合理,且与项目不匹配;同时招标文件中对其他人员有明确的资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却没有资历要求,项目负责人作为主要人员没有资历要求显然不合理。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此条设置门槛过高且不符合项目现场实际。此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置人数仅为23人,但在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要求需要“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有一项得3分。本项满分9分。”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人数差距过大,与此项目的人员需求体量不符;

同时该项目对其他人员有资历要求,项目负责人做为一个项目的领导者应对其有更高的资质资历要求,招标文件中却对项目负责人没有任何资历要求,显然不符合逻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价格分部分评分30分,占比过大,容易被人为因素干扰、 (略) 场秩序。

请求:质疑事:评分办法:建议修改项目负责人业绩人数要求与招标项目的人数相近;同时在评分项增加与项目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资历。

答:详见本补疑。

4、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项目负责人业绩“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有一项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该项评分设置不合理,与项目也不匹配;同时招标文件中对其他人员有明确的资历要求,而对项目负责人竟然没有资历要求,显然也不合理。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该条设置门槛过高且不符合项目现场实际。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置人数仅为23人,但在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要求需要“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安队*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有一项得3分。本项满分9分。”明显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人数差距过大,与该项目的体量不符;

同时该项目对其他人员有资历要求,项目负责人做为一个项目的领导者应该对其有更高的资历要求,但招标文件中却对项目负责人没有任何资历要求明显不符合逻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质疑事项评分办法建议修改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与招标项目人数相近;同时应增加与项目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资历。

答:详见本补疑。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政文 (略)

地 址: (略) 蜀山区翠庭园商铺30号

联系人:蔡漫漫

电 话:*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址: (略) 滨湖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7月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9日

附件:2024BTFWZ*项目补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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