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智慧公交站台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凯里市智慧公交站台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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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6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电汇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电子评标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 原发布招标文件时系统录入报价分打分方式为“自动打分”, 现修改为“直接打分” 2、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现修改为: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现修改为: 3.2.1 预付款 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卖方将依据买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货物的发货。与此同时,买方将依据发货的实际金额,向卖方支付预付款项,该预付款项的金额将不超过发货金额的30%。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合同设备,经验收合格后逐步向卖方支付至合同价格的80%: 3.2.3 结算审计款 卖方提供相关资料经结算审计审核后,买方根据结算审计金额逐步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后,向卖方支付剩余审计金额的5%。 4、开标时间不变; 其他均不作更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未下载查看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更正! |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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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6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电汇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电子评标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 原发布招标文件时系统录入报价分打分方式为“自动打分”, 现修改为“直接打分” 2、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现修改为: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现修改为: 3.2.1 预付款 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卖方将依据买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货物的发货。与此同时,买方将依据发货的实际金额,向卖方支付预付款项,该预付款项的金额将不超过发货金额的30%。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合同设备,经验收合格后逐步向卖方支付至合同价格的80%: 3.2.3 结算审计款 卖方提供相关资料经结算审计审核后,买方根据结算审计金额逐步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后,向卖方支付剩余审计金额的5%。 4、开标时间不变; 其他均不作更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未下载查看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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