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特许经营四岸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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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特许经营四岸招标变更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 (略) (略)

地 址: (略) 市 (略) 区渝碚路88-3-12-8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

委托代理人:杨红英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 (略) 市 (略)

联系人:何兴中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公 (略)

地址: (略) 市 (略) 街道富厚街29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红

采购项目经办人:张帆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三、质疑事项

质疑 (略) 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项目编号2016ZFCG081) (略)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6年7月 (略) 递交了书面质疑。经审查,该质疑符合受理条件,我中心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1、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2015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得2分;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此条款需要1.3亿元的营业收入才能得满分,而本项目年服务费只有1200万元,此项要求明显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2、评标标准中“具有建设工程总承包资质,三级的得2分,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得5分”,该项目为运输项目,与建设工程无关,与本 (略) 无关;

3、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具有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专用设备生产能力,得5分”,该项目为运输项目,与设备生产无关,与本 (略) 无关;

4、评标办法中“四、信誉(5分)投标供应商2013 (略) 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得1分;AA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得3分。”在综合评 (略) 存款纳入考核,在设置次要求属于重复设置, (略) 合同无关;

5、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近3年以来(2013年至投标截止日前)有单个清扫保洁面积≥300万平方米的特许经营项目,或单个生活垃圾清运量≥280吨/日以上PPP项目,每个得3分,最多得15分”。该项目为运输项目,与清洁清扫无关,且PPP项目是2016年才开始实施,99%的社会资本方根本无PPP项目业绩,设置此条款针对性太强,极为不合理;在综合评分因 (略) 存款纳入考核,再将此评标条款设置为高标准, (略) 会资本的公平竞争,建议将条款中的“清扫保洁面积≥300万平方米”修改为“清扫保洁面积≥50-100万平方米”,每个得1分,清扫保洁面积≥100万平方米,每个得2分,清扫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每个得3分;

6、评 (略) 分中“有成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数字智能化控制应用经验,已实施的每个案例项目得2分,最多得10分”。智能化管理系统是成熟案例,不属于技术方案,且设置5个既无根据也无需要,应该为有成熟案例即可,据了解,此设置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属于量身定制;

7、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前上 (略) 存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不含)以下得2分;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得4分;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得6分;5000万元(含)以上得10分。” 该项目只有1200万元的投资额,将存款最高额设置为5000万,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且要求考核截止日期为投标截止日前上月月末( * 日)前,具有明显的量身定制特点,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略) 门或者有 (略) 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 (略) 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诉求:

本采购项目评分办法中的上述问题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极不适应, (略) 毫无关系,明显指向启迪桑德 (略) ,具有典型的量身定制和强烈的排他性,显失公平,极不合理。为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略) 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略) 科学合理、实质有效的修改。

四、审查及答复

经采购人核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1: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2015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得2分;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此条款需要1.3亿元的营业收入才能得满分,而本项目年服务费只有1200万元,此项要求明显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答复:经核实,该条款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略) 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原则,需要供应商融资优势和抗风险能力。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2:评标标准中“具有建设工程总承包资质,三级的得2分,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得5分”,该项目为运输项目,与建设工程无关,与本 (略) 无关;

答复:经核实,本项目已明确后 (略) 建设由供应商负责实施,需要供应商具备相应资质证书,以满足本项目服务内容。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3: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具有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专用设备生产能力,得5分”,该项目为运输项目,与设备生产无关,与本 (略) 无关;

答复:经核实,本项目已明确后续垃圾车、 (略) 建设由供应商负责实施。根据《 (略) 市PPP投融资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凡中标的投 (略) 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合格产品,可不再单独招投标。”,有此能力的供应商可迅速有效地提供相关服务和产品,提高本项目效率和效果。同时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略) 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原则。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4:评标办法中“四、信誉(5分)投标供应商2013 (略) 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得1分;AA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得3分。”在综合评 (略) 存款纳入考核,在设置次要求属于重复设置, (略) 合同无关;

答复:经核实,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为企业各种信誉之一,且无法律明确不能设置。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5: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近3年以来(2013年至投标截止日前)有单个清扫保洁面积≥300万平方米的特许经营项目,或单个生活垃圾清运量≥280吨/日以上PPP项目,每个得3分,最多得15分”。该项目为运输项目,与清洁清扫无关,且PPP项目是2016年才开始实施,99%的社会资本方根本无PPP项目业绩,设置此条款针对性太强,极为不合理;在综合评分因 (略) 存款纳入考核,再将此评标条款设置为高标准, (略) 会资本的公平竞争,建议将条款中的“清扫保洁面积≥300万平方米”修改为“清扫保洁面积≥50-100万平方米”,每个得1分,清扫保洁面积≥100万平方米,每个得2分,清扫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每个得3分;

答复:经核实,本项目为PPP项目,需要投标供应商有更多更好的PPP项目业绩及其经验服务于本项目,且清扫与清运是环卫作业中两个联系最为紧密的工作,本项目数百个垃圾收集点及其周边也需要供应商负责清扫保洁; (略) 区范围内清扫保洁总面积660万平方米,该条款设置为≥300万平方米约占总面积的二分之一,设置合理。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6:评 (略) 分中“有成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数字智能化控制应用经验,已实施的每个案例项目得2分,最多得10分”。智能化管理系统是成熟案例,不属于技术方案,且设置5个既无根据也无需要,应该为有成熟案例即可,据了解,此设置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属于量身定制;

答复:经核实,该条 (略) 分,未见属于技术方案的表述。不能设置5个于法无据。量身定制需提供证明材料。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7: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前上 (略) 存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不含)以下得2分;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得4分;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得6分;5000万元(含)以上得10分。” 该项目只有1200万元的投资额,将存款最高额设置为5000万,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且要求考核截止日期为投标截止日前上月月末( * 日)前,具有明显的量身定制特点,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答复:经核实,该条款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略) 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原则,且本项目需要供应商融资优势和抗风险能力。条款中未见( * 日)的表述。 (略) 存款余额期限设置为投标截止日前上月月末,最大限度地延长了期限,真正体现了公平原则。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略) 述,质疑人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依法提起投诉。



(略) 公 (略)

* 日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 (略) (略)

地 址: (略) 市 (略) 区渝碚路88-3-12-8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

委托代理人:杨红英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 (略) 市 (略)

联系人:何兴中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公 (略)

地址: (略) 市 (略) 街道富厚街29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红

采购项目经办人:张帆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三、质疑事项

质疑 (略) 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项目编号2016ZFCG081) (略)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6年7月 (略) 递交了书面质疑。经审查,该质疑符合受理条件,我中心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1、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2015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得2分;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此条款需要1.3亿元的营业收入才能得满分,而本项目年服务费只有1200万元,此项要求明显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2、评标标准中“具有建设工程总承包资质,三级的得2分,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得5分”,该项目为运输项目,与建设工程无关,与本 (略) 无关;

3、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具有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专用设备生产能力,得5分”,该项目为运输项目,与设备生产无关,与本 (略) 无关;

4、评标办法中“四、信誉(5分)投标供应商2013 (略) 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得1分;AA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得3分。”在综合评 (略) 存款纳入考核,在设置次要求属于重复设置, (略) 合同无关;

5、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近3年以来(2013年至投标截止日前)有单个清扫保洁面积≥300万平方米的特许经营项目,或单个生活垃圾清运量≥280吨/日以上PPP项目,每个得3分,最多得15分”。该项目为运输项目,与清洁清扫无关,且PPP项目是2016年才开始实施,99%的社会资本方根本无PPP项目业绩,设置此条款针对性太强,极为不合理;在综合评分因 (略) 存款纳入考核,再将此评标条款设置为高标准, (略) 会资本的公平竞争,建议将条款中的“清扫保洁面积≥300万平方米”修改为“清扫保洁面积≥50-100万平方米”,每个得1分,清扫保洁面积≥100万平方米,每个得2分,清扫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每个得3分;

6、评 (略) 分中“有成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数字智能化控制应用经验,已实施的每个案例项目得2分,最多得10分”。智能化管理系统是成熟案例,不属于技术方案,且设置5个既无根据也无需要,应该为有成熟案例即可,据了解,此设置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属于量身定制;

7、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前上 (略) 存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不含)以下得2分;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得4分;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得6分;5000万元(含)以上得10分。” 该项目只有1200万元的投资额,将存款最高额设置为5000万,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且要求考核截止日期为投标截止日前上月月末( * 日)前,具有明显的量身定制特点,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略) 门或者有 (略) 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 (略) 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诉求:

本采购项目评分办法中的上述问题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极不适应, (略) 毫无关系,明显指向启迪桑德 (略) ,具有典型的量身定制和强烈的排他性,显失公平,极不合理。为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略) 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略) 科学合理、实质有效的修改。

四、审查及答复

经采购人核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1: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2015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得2分;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此条款需要1.3亿元的营业收入才能得满分,而本项目年服务费只有1200万元,此项要求明显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答复:经核实,该条款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略) 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原则,需要供应商融资优势和抗风险能力。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2:评标标准中“具有建设工程总承包资质,三级的得2分,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得5分”,该项目为运输项目,与建设工程无关,与本 (略) 无关;

答复:经核实,本项目已明确后 (略) 建设由供应商负责实施,需要供应商具备相应资质证书,以满足本项目服务内容。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3: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具有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专用设备生产能力,得5分”,该项目为运输项目,与设备生产无关,与本 (略) 无关;

答复:经核实,本项目已明确后续垃圾车、 (略) 建设由供应商负责实施。根据《 (略) 市PPP投融资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凡中标的投 (略) 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合格产品,可不再单独招投标。”,有此能力的供应商可迅速有效地提供相关服务和产品,提高本项目效率和效果。同时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略) 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原则。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4:评标办法中“四、信誉(5分)投标供应商2013 (略) 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得1分;AA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得3分。”在综合评 (略) 存款纳入考核,在设置次要求属于重复设置, (略) 合同无关;

答复:经核实,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为企业各种信誉之一,且无法律明确不能设置。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5: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近3年以来(2013年至投标截止日前)有单个清扫保洁面积≥300万平方米的特许经营项目,或单个生活垃圾清运量≥280吨/日以上PPP项目,每个得3分,最多得15分”。该项目为运输项目,与清洁清扫无关,且PPP项目是2016年才开始实施,99%的社会资本方根本无PPP项目业绩,设置此条款针对性太强,极为不合理;在综合评分因 (略) 存款纳入考核,再将此评标条款设置为高标准, (略) 会资本的公平竞争,建议将条款中的“清扫保洁面积≥300万平方米”修改为“清扫保洁面积≥50-100万平方米”,每个得1分,清扫保洁面积≥100万平方米,每个得2分,清扫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每个得3分;

答复:经核实,本项目为PPP项目,需要投标供应商有更多更好的PPP项目业绩及其经验服务于本项目,且清扫与清运是环卫作业中两个联系最为紧密的工作,本项目数百个垃圾收集点及其周边也需要供应商负责清扫保洁; (略) 区范围内清扫保洁总面积660万平方米,该条款设置为≥300万平方米约占总面积的二分之一,设置合理。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6:评 (略) 分中“有成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数字智能化控制应用经验,已实施的每个案例项目得2分,最多得10分”。智能化管理系统是成熟案例,不属于技术方案,且设置5个既无根据也无需要,应该为有成熟案例即可,据了解,此设置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属于量身定制;

答复:经核实,该条 (略) 分,未见属于技术方案的表述。不能设置5个于法无据。量身定制需提供证明材料。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7: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前上 (略) 存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不含)以下得2分;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得4分;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得6分;5000万元(含)以上得10分。” 该项目只有1200万元的投资额,将存款最高额设置为5000万,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且要求考核截止日期为投标截止日前上月月末( * 日)前,具有明显的量身定制特点,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答复:经核实,该条款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略) 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原则,且本项目需要供应商融资优势和抗风险能力。条款中未见( * 日)的表述。 (略) 存款余额期限设置为投标截止日前上月月末,最大限度地延长了期限,真正体现了公平原则。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略) 述,质疑人质疑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依法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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