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庐江第三中学新校区2024年物业管理服务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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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庐江第三中学新校区2024年物业管理服务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4ANNFN*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庐江第三中学新校区2024年物业管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问1:招标文件第54页评分细则的“企业荣誉”项下,第1条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1.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每提化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我公司对此存在疑问,本打分项设置了五个荣誉,并要求每个荣誉只能得分一次,也就是供应商在2019年1月1日以来,五项荣誉都获得过才能达到满分。该打分项设置太高,具有明显指向性,建议进行修改。

答1: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1条更正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

(2)问2: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第51页“企业荣誉”中“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消防主管部门(指公 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提出询问。请问该项标准中“省级”荣誉、“副省级”荣誉是否都予以认可为“省级”荣誉,谢谢!

答2: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2条更正为:“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满分5分”

(3)问3:企业荣誉第 2 条“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消防主管部门(指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 2 分;地市级的,得 3 分;省级及以上的,得 5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我公司对此提出疑问: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是否予以认可,只认可消防主管部门的荣誉过于片面,不利于吸纳更多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建议修改为: “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 2 分;地市级的,得 3 分;省级及以上的,得 5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

答3: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2条更正为:“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满分5分”

(4)问4:文件评分细则里对企业荣誉的要求中这样描述:以下均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1.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满分 10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质疑:本打分项设置的县级及以上荣誉都予以认可,备注又提及“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并没有根据颁发单位的级别做出区分。建议参照荣誉打分第2条进行设置。修改为:1、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县(区)级的,得 1 分;地市级的,得 2 分;省级及以上的,得,3分,满分 10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

答4: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1条更正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

(5)问5:一、磋商文件第五十一页,评分细则中企业荣誉:“1.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此项设置具有一定指向性,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违反招投标法。建议修改:”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

二、磋商文件第五十一页,评分细则中企业荣誉:“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消防主管部门(指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此项设置具有一定限制性、排他性。建议修改为:“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

答5: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1条更正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

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2条更正为:“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满分5分”

更正日期:2024年7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删除招标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内的:“2)针对政府部门所颁发荣誉,对政府部门下辖科室、部门颁发的荣誉均不予计分,表彰函、表扬信、评价函均不予认可。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庐江第三中学

联系人:吴主任

电 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地 址:庐江县庐 (略)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6楼

联系方式: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工

电 话:0551-*

附件信息: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4ANNFN*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庐江第三中学新校区2024年物业管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问1:招标文件第54页评分细则的“企业荣誉”项下,第1条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1.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每提化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我公司对此存在疑问,本打分项设置了五个荣誉,并要求每个荣誉只能得分一次,也就是供应商在2019年1月1日以来,五项荣誉都获得过才能达到满分。该打分项设置太高,具有明显指向性,建议进行修改。

答1: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1条更正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

(2)问2: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第51页“企业荣誉”中“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消防主管部门(指公 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提出询问。请问该项标准中“省级”荣誉、“副省级”荣誉是否都予以认可为“省级”荣誉,谢谢!

答2: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2条更正为:“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满分5分”

(3)问3:企业荣誉第 2 条“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消防主管部门(指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 2 分;地市级的,得 3 分;省级及以上的,得 5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我公司对此提出疑问: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是否予以认可,只认可消防主管部门的荣誉过于片面,不利于吸纳更多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建议修改为: “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 2 分;地市级的,得 3 分;省级及以上的,得 5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

答3: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2条更正为:“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满分5分”

(4)问4:文件评分细则里对企业荣誉的要求中这样描述:以下均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1.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满分 10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质疑:本打分项设置的县级及以上荣誉都予以认可,备注又提及“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并没有根据颁发单位的级别做出区分。建议参照荣誉打分第2条进行设置。修改为:1、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县(区)级的,得 1 分;地市级的,得 2 分;省级及以上的,得,3分,满分 10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

答4: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1条更正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

(5)问5:一、磋商文件第五十一页,评分细则中企业荣誉:“1.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此项设置具有一定指向性,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违反招投标法。建议修改:”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

二、磋商文件第五十一页,评分细则中企业荣誉:“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消防主管部门(指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此项设置具有一定限制性、排他性。建议修改为:“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

答5: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1条更正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

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2条更正为:“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满分5分”

更正日期:2024年7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删除招标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内的:“2)针对政府部门所颁发荣誉,对政府部门下辖科室、部门颁发的荣誉均不予计分,表彰函、表扬信、评价函均不予认可。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庐江第三中学

联系人:吴主任

电 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地 址:庐江县庐 (略)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6楼

联系方式: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工

电 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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