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预发布需求延期
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预发布需求延期
为了广泛征集供应商, (略) 采购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现将 (略) 第 (略)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 项目需求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需满足的要求 | 标的数量 | 预算金额 | 预计采购日期 | 公告截止时间 | 备注 |
1 | (略) 第 (略)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 |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 1.保险期限:一年 2.保险时间:自2024年8月26日零时起至2025年8月25日二十四时止。 3.采购金额:* 4.保险方案:累计赔偿限额(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每次纠纷赔偿限额(即每次纠纷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法律费用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元/*元;免赔额:0。 5.赔偿细则: (1)所有产生的赔偿金额(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均为承保范围。 (2)累计赔偿限额(即医疗机构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每次纠纷赔偿限额(即每次纠纷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法律费用每次*元,累计赔偿限额 50 万元,限额包含在主险内。 (3)每人每次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赔偿限额为 10 万元(医院无责情况下所产生的勘验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等或其他合理费用每人次赔偿限额为*元)。 (4)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具体费用标准由中标人与人民调解机构协商。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5)每次纠纷不设置免赔额。 (6)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元以下(含 *元)的医疗纠纷,采购人有权通过自行处理与患方达成和解,但亦不因此而排除采购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此类医疗纠纷的权利,保险人有权了解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采购人通过自行和解方式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累计不超过应缴保费的 10%,自主处理次数不限。 (7)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案件结案后,患方如因后续治疗再次提起赔偿请求, (略) 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亦应负责赔偿。 (8)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专家咨询费、 (略) 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与处理纠纷有关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或支付。 (9)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诊疗活动”,也包括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 (略) 从事与其资格相 (略) 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0)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 ① 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 ② 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 (11)追溯期设置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 26日零时起至2024年8月25日二十四时止。 (12)新保保险人必须与被保人原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期内索赔制”无缝衔接,确保追溯期内案件的保险延续性且不受连续投保追溯期影响。 6.被保险人群约定 (1)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 90%以上(含 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 90% 的属不足额投保,当被保险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 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保险人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均门(急)诊人次:*人; 8.近 (略) 人数:*人次。 |
材料目录(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团队资质、公司资质等)(加盖公章);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针对此项目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除外)(加盖公章);
4.报价单、服务承诺函(格式自拟)、服务方案(格式自拟)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5.同类业绩的有效合同或近期成交记录、凭证等(加盖公章)。
本次公开的采 (略) 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请将以上材料扫描后、打包压缩(文件夹命名规则:项目名称—公司名称)于2024年7月19日前发至邮箱:*@*ttp://**
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0752-*,地址: (略) 惠城区河南岸街 (略) 5号
(略) 第 (略)
2024年7月12日
为了广泛征集供应商, (略) 采购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现将 (略) 第 (略)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 项目需求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需满足的要求 | 标的数量 | 预算金额 | 预计采购日期 | 公告截止时间 | 备注 |
1 | (略) 第 (略)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 |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 1.保险期限:一年 2.保险时间:自2024年8月26日零时起至2025年8月25日二十四时止。 3.采购金额:* 4.保险方案:累计赔偿限额(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每次纠纷赔偿限额(即每次纠纷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法律费用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元/*元;免赔额:0。 5.赔偿细则: (1)所有产生的赔偿金额(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均为承保范围。 (2)累计赔偿限额(即医疗机构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每次纠纷赔偿限额(即每次纠纷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法律费用每次*元,累计赔偿限额 50 万元,限额包含在主险内。 (3)每人每次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赔偿限额为 10 万元(医院无责情况下所产生的勘验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等或其他合理费用每人次赔偿限额为*元)。 (4)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具体费用标准由中标人与人民调解机构协商。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5)每次纠纷不设置免赔额。 (6)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元以下(含 *元)的医疗纠纷,采购人有权通过自行处理与患方达成和解,但亦不因此而排除采购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此类医疗纠纷的权利,保险人有权了解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采购人通过自行和解方式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累计不超过应缴保费的 10%,自主处理次数不限。 (7)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案件结案后,患方如因后续治疗再次提起赔偿请求, (略) 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亦应负责赔偿。 (8)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专家咨询费、 (略) 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与处理纠纷有关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或支付。 (9)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诊疗活动”,也包括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 (略) 从事与其资格相 (略) 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0)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 ① 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 ② 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 (11)追溯期设置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 26日零时起至2024年8月25日二十四时止。 (12)新保保险人必须与被保人原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期内索赔制”无缝衔接,确保追溯期内案件的保险延续性且不受连续投保追溯期影响。 6.被保险人群约定 (1)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 90%以上(含 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 90% 的属不足额投保,当被保险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 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保险人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均门(急)诊人次:*人; 8.近 (略) 人数:*人次。 |
材料目录(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团队资质、公司资质等)(加盖公章);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针对此项目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除外)(加盖公章);
4.报价单、服务承诺函(格式自拟)、服务方案(格式自拟)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5.同类业绩的有效合同或近期成交记录、凭证等(加盖公章)。
本次公开的采 (略) 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请将以上材料扫描后、打包压缩(文件夹命名规则:项目名称—公司名称)于2024年7月19日前发至邮箱:*@*ttp://**
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0752-*,地址: (略) 惠城区河南岸街 (略)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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