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新型工业基地园区退岸入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东三路一标段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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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新型工业基地园区退岸入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东三路一标段的招标文件

(略) 五通桥区新型工业基地园区退岸入园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略) 一标段施工

答疑澄清01

致各投标人:

(略) 五通桥区新型工业基地园区退岸入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略) 一标段施工顺利进行,特答疑澄清如下:

提问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11 ? 不允许” ;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条款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前后矛盾,请明确是否以专用合同条款此项内容为准?

回复1: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5条其他要求第(2)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提问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条款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在合同执行期间和其后的 10 年中的任何适当时候,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的所有相关人员接触,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有权查阅任何与合同有关的供货商的财务账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存储文件档案)”,因供货商的财务账面承包人不能完全保障可以查阅,建议将“保障”改为“协助”。

回复2: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条款: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工程进场后 10 日内支付工程款的 10%;2、工程完成 30%后支付至工程款的 25%;3、工程完成 50%后支付至工程款的 40%;4、工程完成 80%后支付至工程款的 55%;5、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款的 70%(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 70%)”。因“工程完成 **%后支付至工程款的**%”意思不明确,未避免歧义,可否修改为“ 1、工程进场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2、工程完成总进度的30%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25%;3、工程完成总进度的50%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40%;4、工程完成总进度80%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55%;5、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

回复3: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条款“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的要求时限均未填写,是否按通用条款执行?

回复4:合同条款中未填写的内容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提问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条款“1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预付款逾期支付的,无违约金;进度款、竣工付款、最终结清逾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因专用条款中未见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约定,是否按通用条款执行?

回复5:合同条款中未填写的内容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提问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未约定保修期限及缺陷责任期,可否明确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回复6:合同条款中未填写的内容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招标人:乐山五通桥经开 (略)

2024年07月15日

(略) 五通桥区新型工业基地园区退岸入园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略) 一标段施工

答疑澄清01

致各投标人:

(略) 五通桥区新型工业基地园区退岸入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略) 一标段施工顺利进行,特答疑澄清如下:

提问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11 ? 不允许” ;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条款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前后矛盾,请明确是否以专用合同条款此项内容为准?

回复1: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5条其他要求第(2)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提问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条款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在合同执行期间和其后的 10 年中的任何适当时候,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的所有相关人员接触,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有权查阅任何与合同有关的供货商的财务账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存储文件档案)”,因供货商的财务账面承包人不能完全保障可以查阅,建议将“保障”改为“协助”。

回复2: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条款: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工程进场后 10 日内支付工程款的 10%;2、工程完成 30%后支付至工程款的 25%;3、工程完成 50%后支付至工程款的 40%;4、工程完成 80%后支付至工程款的 55%;5、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款的 70%(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 70%)”。因“工程完成 **%后支付至工程款的**%”意思不明确,未避免歧义,可否修改为“ 1、工程进场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2、工程完成总进度的30%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25%;3、工程完成总进度的50%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40%;4、工程完成总进度80%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55%;5、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

回复3: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条款“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的要求时限均未填写,是否按通用条款执行?

回复4:合同条款中未填写的内容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提问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条款“1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预付款逾期支付的,无违约金;进度款、竣工付款、最终结清逾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因专用条款中未见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约定,是否按通用条款执行?

回复5:合同条款中未填写的内容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提问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未约定保修期限及缺陷责任期,可否明确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回复6:合同条款中未填写的内容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招标人:乐山五通桥经开 (略)

202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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