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江LNG应急调峰储备站及配套管线工程储罐EPC项目-澄清
合肥庐江LNG应急调峰储备站及配套管线工程储罐EPC项目-澄清
原项目名称:合肥(庐江)LNG应急调峰储备站及配套管线工程储罐EPC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4BFFGZ*
原公告日期:2024-07-12
合肥(庐江)LNG应急调峰储备站及配套管线工程储罐EPC项目补疑
(2024BFFGZ*)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中“项目经理资格要求2.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面履约。”
现变更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以下情形除外:(1)法定情形;(2)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面履约。”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中“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3.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施工负责人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现变更为“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1)法定情形;(2)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施工负责人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面履约。”
3.原招标文件P394“(三)拟投设备、材料及系统供货商(品牌)
投标人在投标时,针对部分设备、材料及系统,请按照下表填写拟采购设备、材料及系统的供货商(品牌),中标后按照投标时投标的供货商(品牌)进行设备、材料及系统采购。投标人可以从招标人推荐的供货商(品牌)中选择一个拟采购供货商(品牌)名单,招标人推荐供货商(品牌)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也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供货商(品牌)的其他产品,如若采用其他供货商(品牌)的产品,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注:投标人对下述表格中的所有设备、材料及系统,均需填写中标后拟采购的供货商(品牌)名单,漏填、不填及采用其他的供货商(品牌)但没有提交有关技术性能、业绩等指标证明材料的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现变更为“(三)拟投设备、材料及系统供货商(品牌)
投标人在投标时,针对部分设备、材料及系统,请按照下表填写拟采购设备、材料及系统的供货商(品牌),中标后按照投标时投标的供货商(品牌)进行设备、材料及系统采购,未在下表中列明拟采购供货商(品牌)名单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供货商)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投标人可以从招标人推荐的供货商(品牌)中选择一个拟采购供货商(品牌)名单,招标人推荐供货商(品牌)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也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供货商(品牌)的其他产品,如若采用其他供货商(品牌)的产品,投标人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品牌(供货商)参考表’中注明并提供拟采购其他供货商(品牌)产品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品牌(供货商)参考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拟采购其他供货商(品牌)产品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供货商)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 (略)
地址: (略) 蜀山区 (略) 466号
联系人:胡启竞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址: (略) 滨湖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7月17日
0天0小时11分57秒
原项目名称:合肥(庐江)LNG应急调峰储备站及配套管线工程储罐EPC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4BFFGZ*
原公告日期:2024-07-12
合肥(庐江)LNG应急调峰储备站及配套管线工程储罐EPC项目补疑
(2024BFFGZ*)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中“项目经理资格要求2.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面履约。”
现变更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以下情形除外:(1)法定情形;(2)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面履约。”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中“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3.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施工负责人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现变更为“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1)法定情形;(2)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施工负责人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面履约。”
3.原招标文件P394“(三)拟投设备、材料及系统供货商(品牌)
投标人在投标时,针对部分设备、材料及系统,请按照下表填写拟采购设备、材料及系统的供货商(品牌),中标后按照投标时投标的供货商(品牌)进行设备、材料及系统采购。投标人可以从招标人推荐的供货商(品牌)中选择一个拟采购供货商(品牌)名单,招标人推荐供货商(品牌)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也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供货商(品牌)的其他产品,如若采用其他供货商(品牌)的产品,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注:投标人对下述表格中的所有设备、材料及系统,均需填写中标后拟采购的供货商(品牌)名单,漏填、不填及采用其他的供货商(品牌)但没有提交有关技术性能、业绩等指标证明材料的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现变更为“(三)拟投设备、材料及系统供货商(品牌)
投标人在投标时,针对部分设备、材料及系统,请按照下表填写拟采购设备、材料及系统的供货商(品牌),中标后按照投标时投标的供货商(品牌)进行设备、材料及系统采购,未在下表中列明拟采购供货商(品牌)名单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供货商)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投标人可以从招标人推荐的供货商(品牌)中选择一个拟采购供货商(品牌)名单,招标人推荐供货商(品牌)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也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供货商(品牌)的其他产品,如若采用其他供货商(品牌)的产品,投标人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品牌(供货商)参考表’中注明并提供拟采购其他供货商(品牌)产品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品牌(供货商)参考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拟采购其他供货商(品牌)产品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供货商)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 (略)
地址: (略) 蜀山区 (略) 466号
联系人:胡启竞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址: (略) 滨湖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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