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发展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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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发展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发展)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略) (略)
行政区域 (略) 公告时间 2024年07月17日 17:23
首次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17日 更正日期 2024年07月1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永华
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略) (略)
采购单位地址 (略) 凉州区东关 (略) 11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35-*
代理机构名称 甘肃鸿宇基业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 凉州区宣武街 (略) 72-3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附件:
附件1 *-b2be-42c6-9b80-dc9bc9e3cd0f.pdf
附件2 c1d*-8d3c-4141-a736-3e8e197cf06e.pdf

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发展)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发展)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07-17 15:40:47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原甘肃 (略) 招标公告内容中第六项其他补充事宜第三条: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0.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5.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6.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7.《 (略)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武财资〔2022〕3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现变更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5.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6.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7.《 (略)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武财资〔2022〕3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更正日期:2024-07-17

三、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人(供应商)应随 (略) (略) 网,获悉关于本项目的变更及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略)

地 址: (略) 凉州区东关 (略) 111号

联系方式:09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鸿宇基业 (略)

地 址: (略) 凉州区宣武街 (略) 72-3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永华

电 话:*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发展)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略) (略)
行政区域 (略) 公告时间 2024年07月17日 17:23
首次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17日 更正日期 2024年07月1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永华
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略) (略)
采购单位地址 (略) 凉州区东关 (略) 11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35-*
代理机构名称 甘肃鸿宇基业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 凉州区宣武街 (略) 72-3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附件:
附件1 *-b2be-42c6-9b80-dc9bc9e3cd0f.pdf
附件2 c1d*-8d3c-4141-a736-3e8e197cf06e.pdf

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发展)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发展)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07-17 15:40:47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原甘肃 (略) 招标公告内容中第六项其他补充事宜第三条: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0.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5.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6.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7.《 (略)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武财资〔2022〕3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现变更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5.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6.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7.《 (略)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武财资〔2022〕3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更正日期:2024-07-17

三、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人(供应商)应随 (略) (略) 网,获悉关于本项目的变更及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略)

地 址: (略) 凉州区东关 (略) 111号

联系方式:09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鸿宇基业 (略)

地 址: (略) 凉州区宣武街 (略) 72-3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永华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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