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治区财政厅下架电子卖场非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商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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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治区财政厅下架电子卖场非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商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北财采〔2024〕10号

各县(区)财政局,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经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架电子卖场非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商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24〕3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桂财采〔202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0〕1号)等规定执行。若自治区调整目录以及限额标准,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 (略) 编报采购计划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展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各采购人按照内控机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架电子卖场非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商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略) 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关联文件:

北财采〔2024〕10号

各县(区)财政局,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经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架电子卖场非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商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24〕3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桂财采〔202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0〕1号)等规定执行。若自治区调整目录以及限额标准,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 (略) 编报采购计划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展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各采购人按照内控机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架电子卖场非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商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略) 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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