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中心医院纤维鼻咽喉镜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达州市中心医院纤维鼻咽喉镜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纤维鼻咽喉镜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9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5.3.3.符合性审查★-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上传说明材料,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在谈判小组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否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效。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更正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否则视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5.3.3.符合性审查★-3.谈判小组针对谈判文件“第三章 谈判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所列实质性要求的条款进行审查”更正为“评标委员会针对采购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所列实质性要求的条款进行审查”
3.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商务应答表”进行更正,更正内容详见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7月22日
1.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投诉受理单位: (略) 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8-*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通川区南岳庙街56号
联系方式:0818-*
名称:四川 (略)
地址: (略) 通川区新宁街56号2层3号
联系方式: 0818-*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 0818-*
四川 (略)
2024年07月22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纤维鼻咽喉镜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9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5.3.3.符合性审查★-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上传说明材料,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在谈判小组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否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效。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更正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否则视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5.3.3.符合性审查★-3.谈判小组针对谈判文件“第三章 谈判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所列实质性要求的条款进行审查”更正为“评标委员会针对采购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所列实质性要求的条款进行审查”
3.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商务应答表”进行更正,更正内容详见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7月22日
1.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投诉受理单位: (略) 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8-*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通川区南岳庙街56号
联系方式:0818-*
名称:四川 (略)
地址: (略) 通川区新宁街56号2层3号
联系方式: 0818-*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 0818-*
四川 (略)
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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