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同湖科技产业园地块之一补充公告-出让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同湖科技产业园地块之一补充公告-出让公示

TD2024(SS)WP0022地块补充公告

(略) 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关于调整TD2024(SS)WP0022土地出让方案(2024-018)付款方式的函》,交易编号为TD2024(SS)WP0022, (略) 三水区乐平镇大同湖科技产业园SS-D-04-01-04-20地块之一,面积为*.13平方米的土地,根据乐平镇政府的申请,现调整TD2024(SS)WP0022土地出让方案(2024-018)的第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缴付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现将TD2024(SS)WP0022地块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的内容变更如下:

一、该宗地“地价款支付”的内容变更为: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外币)转作定金,定金不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转作定金,定金可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竞得人无论是否需要 (略) 的,都须按以下时限缴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交5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含定金);

第二期: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缴清余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以人民币缴纳竞买保证金的,若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定金后不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则在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五个工 (略) 退回(不计利息)。

(二)以外币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若竞买人成功竞买后,确认不能成立外资企业,在竞得人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外汇保证金按原 (略) 汇出。

若竞买人成功竞买,并在此后成功设立外资企业,在竞得人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将保证金划转至新成立的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若竞买人确认没有竞得土地使用权,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外汇保证金按照按原 (略) 汇出。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利息自第一期价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每月20日为更新日)计付。利息应当于当期价款支付之日一并付清(分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不重复计算)。

竞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如果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应当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计付分期付款利息,改为每日按延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数额(本金)的1‰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视作违约,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缴交款项不予退回,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如因竞得人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产生利息,或者因竞得人不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产生违约金,且利息及违约金未能在该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清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清的,须每日按拖欠利息及违约金数额的1‰向出让人计付违约金。”

二、该宗地的“土地登记”的内容变更为:

“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利息、违约金、契税和印花税付清后,竞得人方可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该宗地的公告期统一变更为自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12日止;

四、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14时之前;

五、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14时之前。

六、网上拍卖时间为从2024年8月13日15时开始。

特此公告。

(略) (略) 三水分中心

2024年7月22日

附件:

TD2024(SS)WP0022地块补充公告

(略) 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关于调整TD2024(SS)WP0022土地出让方案(2024-018)付款方式的函》,交易编号为TD2024(SS)WP0022, (略) 三水区乐平镇大同湖科技产业园SS-D-04-01-04-20地块之一,面积为*.13平方米的土地,根据乐平镇政府的申请,现调整TD2024(SS)WP0022土地出让方案(2024-018)的第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缴付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现将TD2024(SS)WP0022地块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的内容变更如下:

一、该宗地“地价款支付”的内容变更为: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外币)转作定金,定金不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转作定金,定金可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竞得人无论是否需要 (略) 的,都须按以下时限缴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交5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含定金);

第二期: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缴清余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以人民币缴纳竞买保证金的,若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定金后不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则在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五个工 (略) 退回(不计利息)。

(二)以外币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若竞买人成功竞买后,确认不能成立外资企业,在竞得人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外汇保证金按原 (略) 汇出。

若竞买人成功竞买,并在此后成功设立外资企业,在竞得人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将保证金划转至新成立的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若竞买人确认没有竞得土地使用权,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外汇保证金按照按原 (略) 汇出。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利息自第一期价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每月20日为更新日)计付。利息应当于当期价款支付之日一并付清(分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不重复计算)。

竞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如果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应当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计付分期付款利息,改为每日按延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数额(本金)的1‰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视作违约,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缴交款项不予退回,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如因竞得人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产生利息,或者因竞得人不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产生违约金,且利息及违约金未能在该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清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清的,须每日按拖欠利息及违约金数额的1‰向出让人计付违约金。”

二、该宗地的“土地登记”的内容变更为:

“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利息、违约金、契税和印花税付清后,竞得人方可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该宗地的公告期统一变更为自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12日止;

四、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14时之前;

五、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14时之前。

六、网上拍卖时间为从2024年8月13日15时开始。

特此公告。

(略) (略) 三水分中心

2024年7月22日

附件: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