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康市公办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配送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非政府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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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公办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配送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非政府采购公告

一、 更正人名称

(略) 创佳 (略)

二、 采购项目名称: (略) 公办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配送服务项目

三、 采购项目编号: CJCG-*

四、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24-07-19

五、更正理由:

经采购人确认

六、更正事项:

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对标段一、标段二 管理系统评标标准进行更正管理系统: (略) 场监督管理局浙食链进行业务管理的,连续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得3分,连续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得2分,连续使用时间不足3个月的得1分,不使用的不得分。要求投标 (略) 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开标时带证明材料原件备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计分。管理系统: (略) 场监督管理局浙食链进行业务管理的,连续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得3分,连续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得2分,连续使用时间不足3个月的得1分,不使用的不得分。要求投标 (略) 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开标时带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如 (略) 原因无法开具证明材料的,投标人自行提供佐证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计分。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略) 创佳 (略)

联系人: 周巧玲

联系电话: *

传真: 0579-*

地址: (略) 世贸中心南2-1405

2、采购人名称: (略) 教育后勤服务中心

联系人: 吕安民

联系电话: *(*)

地址: (略) (略) 501号

3、监督机构名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本项目不属政府采购项目,为招投标项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五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

一、 更正人名称

(略) 创佳 (略)

二、 采购项目名称: (略) 公办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配送服务项目

三、 采购项目编号: CJCG-*

四、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24-07-19

五、更正理由:

经采购人确认

六、更正事项:

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对标段一、标段二 管理系统评标标准进行更正管理系统: (略) 场监督管理局浙食链进行业务管理的,连续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得3分,连续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得2分,连续使用时间不足3个月的得1分,不使用的不得分。要求投标 (略) 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开标时带证明材料原件备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计分。管理系统: (略) 场监督管理局浙食链进行业务管理的,连续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得3分,连续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得2分,连续使用时间不足3个月的得1分,不使用的不得分。要求投标 (略) 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开标时带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如 (略) 原因无法开具证明材料的,投标人自行提供佐证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计分。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略) 创佳 (略)

联系人: 周巧玲

联系电话: *

传真: 0579-*

地址: (略) 世贸中心南2-1405

2、采购人名称: (略) 教育后勤服务中心

联系人: 吕安民

联系电话: *(*)

地址: (略) (略) 501号

3、监督机构名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本项目不属政府采购项目,为招投标项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五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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