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教育局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更正公告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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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教育局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更正公告1次

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202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教育局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7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疑问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40.9 万元,财政性政府(专项)资金采购只针对中小微企业,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回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经研究适合中小企业提供,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疑问2、因为教师培训本身有很强的的专业性,对供应商的培训经营活动有专业的法定要求,从事教师培训的机构除了师范类大学和具有继续教育功能的综合性大学等高校具备培训资质外,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具有教师培训经营范围的年检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法定可以参与教师培训活动;以上所列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民办培训机构属于民办非盈利机构,两者都不是企业,更不是“中小微企业”,所以,本次只限定“中小微企业”参与,即限制了师范类等高校不能参与,也排除了具备资质的民办培训机构。回复:本项目采购标的经研究适合中小企业提供,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属于资格条件有排他性的情形。疑问3、在招标文件的第三项“服务需求”的第(二)款培训实施要求的第 8 条中“学员按照要求学完全部课程,每天 8 学时,按培训天数计入总学时,经考核合格,由成交供应商颁发结业证书。”只有被批准有办学许可且经营范围是或含有教师培训的机构,才有资质颁发教师培训结业证书,而没有办学许可的中小微企业颁发教师培训(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结业证书属是不合法的。回复: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颁发结业证书,该证书仅作为学员参加此次培训的证明材料,只要求成交供应商有培训业务职能,该证书不作为学历、学业、职称等其他用途。疑问4、只允许中小微企业参与教师培训活动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相违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 号)》第四款第 16 条明确:“实行教师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确保培训机构公平参与、规范运作、能进能出,形成教师培训机构竞争择优机制”。回复:本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经研究采购标的适合中小企业提供,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与教育部文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规定并不冲突。疑问5、评分方法和标准之“技术资信分”教学实力与采购需求不相符:“(1)增值服务:供应商能够增加提供对受训教师进行点对点帮扶、开设名师答疑通道、前沿教学成果等服务内容的,每提供一项加 2 分,最多得 6 分。(2) (略) :为保证培训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和影响力、能够为教师的长期发展提供支持,了解产业人才需求,以产业需要促进教学改革。能够提 (略) 校、 (略) 所、 (略) (略) ,每提供一家得 2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回复: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三、服务需求”-“(二)培训实施要求”中第10、12款已说明“采购人鼓励供应 (略) ,以促进学员能够长期 (略) 校、 (略) 所、 (略) (略) 进行交流提升”、“采购人鼓励供应商提供多种多样的增值服务,如授课老师点对点帮扶、开设名师答疑通道、前沿教学成果研究等方式”,本项目技术资信评分标准与此需求相适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合以上回复,本次更正内容未对采购文件的内容作出修改。

更正日期:2024年7月2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教育局

地址: (略) (略) (略) 99号

联系方式:方老师*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 (略)

地址: (略) 包河大道236号招标集团大厦503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智、辛卫军

电 话:*/0551-*、*

五、附件

附件信息:

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202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教育局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7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疑问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40.9 万元,财政性政府(专项)资金采购只针对中小微企业,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回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经研究适合中小企业提供,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疑问2、因为教师培训本身有很强的的专业性,对供应商的培训经营活动有专业的法定要求,从事教师培训的机构除了师范类大学和具有继续教育功能的综合性大学等高校具备培训资质外,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具有教师培训经营范围的年检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法定可以参与教师培训活动;以上所列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民办培训机构属于民办非盈利机构,两者都不是企业,更不是“中小微企业”,所以,本次只限定“中小微企业”参与,即限制了师范类等高校不能参与,也排除了具备资质的民办培训机构。回复:本项目采购标的经研究适合中小企业提供,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属于资格条件有排他性的情形。疑问3、在招标文件的第三项“服务需求”的第(二)款培训实施要求的第 8 条中“学员按照要求学完全部课程,每天 8 学时,按培训天数计入总学时,经考核合格,由成交供应商颁发结业证书。”只有被批准有办学许可且经营范围是或含有教师培训的机构,才有资质颁发教师培训结业证书,而没有办学许可的中小微企业颁发教师培训(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结业证书属是不合法的。回复: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颁发结业证书,该证书仅作为学员参加此次培训的证明材料,只要求成交供应商有培训业务职能,该证书不作为学历、学业、职称等其他用途。疑问4、只允许中小微企业参与教师培训活动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相违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 号)》第四款第 16 条明确:“实行教师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确保培训机构公平参与、规范运作、能进能出,形成教师培训机构竞争择优机制”。回复:本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经研究采购标的适合中小企业提供,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与教育部文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规定并不冲突。疑问5、评分方法和标准之“技术资信分”教学实力与采购需求不相符:“(1)增值服务:供应商能够增加提供对受训教师进行点对点帮扶、开设名师答疑通道、前沿教学成果等服务内容的,每提供一项加 2 分,最多得 6 分。(2) (略) :为保证培训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和影响力、能够为教师的长期发展提供支持,了解产业人才需求,以产业需要促进教学改革。能够提 (略) 校、 (略) 所、 (略) (略) ,每提供一家得 2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回复: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三、服务需求”-“(二)培训实施要求”中第10、12款已说明“采购人鼓励供应 (略) ,以促进学员能够长期 (略) 校、 (略) 所、 (略) (略) 进行交流提升”、“采购人鼓励供应商提供多种多样的增值服务,如授课老师点对点帮扶、开设名师答疑通道、前沿教学成果研究等方式”,本项目技术资信评分标准与此需求相适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合以上回复,本次更正内容未对采购文件的内容作出修改。

更正日期:2024年7月2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教育局

地址: (略) (略) (略) 99号

联系方式:方老师*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 (略)

地址: (略) 包河大道236号招标集团大厦503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智、辛卫军

电 话:*/0551-*、*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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