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第四中学分校项目施工图设计答疑澄清-招标/资审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廊坊市第四中学分校项目施工图设计答疑澄清-招标/资审公告

(略) 第四中学分校项目施工图设计答疑澄清

一、说明:1、本《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澄清》为准。

二、澄清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所有财务要求:“具有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略) ,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变更为:应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略) 且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须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原件扫描件)。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中6.其他要求:①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和“分散”评标。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应满足“双盲”评审相关规定。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变更为:原招标文件中①和②的内容修改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和18中。

3、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①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说明: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银行保函扫描件、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出具的相关证明的扫描件(如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②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购买的保证保险 说明: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保证保险扫描件、基本账户购买凭证(须体现购买账户信息)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③由投标人基 (略) 保函 说明:投标人应在 (略) 保函扫描件、基本账户购买凭证(须体现购买账户信息)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变更为:①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说明: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银行保函原件扫描件或电子保函件、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扫描件(如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②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购买的保证保险

说明: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保证保险原件扫描件或电子保险件基本账户购买凭证(须体现购买账户信息)原件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③由投标人基 (略) 保函

说明:投标人应在 (略) 保函原件扫描件或电子保函件基本账户购买凭证(须体现购买账户信息)原件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4、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解密中第二条及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中“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签到的视为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不可参与后续开评标活动。”

变更为:未签到或签到未成功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5资格审查资料中的“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变更为:将其删除挪到3.6其他资料中。

6、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7.定标

7.1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定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在定标会召开前,可以外聘专家或委托招标代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投标的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考察组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适当推迟。

7.2定标方式

7.2.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

7.2.2定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评定分离法)”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没有规定的定标方法,不作为定标依据。

7.2.3定标完成后,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家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4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及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5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担保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与主要条款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评标委员会认定不能形成有效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和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和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和定标活动中,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和定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评定分离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和定标。

9.4对与评标和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和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和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和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和定标活动中,与评标和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和定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变更为:7.中标候选人公示

7.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及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定标

8.1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在定标会召开前,可以外聘专家或委托招标代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投标的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考察组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8.2定标方式

8.2.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

8.2.2定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评定分离法)”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没有规定的定标方法,不作为定标依据。

8.2.3定标完成后,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家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10.履约担保

10.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与主要条款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10.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1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1.签订合同

1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1.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2.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评标委员会认定不能形成有效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2.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3.纪律和监督

13.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3.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3.3对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和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和定标活动中,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和定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评定分离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和定标。

13.4对与评标和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和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和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和定标活动中,与评标和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和定标程序正常进行。

13.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4.采用电子招标标:是,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暗标说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资信业绩评分标准(商务部分明标)中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7月1日至今,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揽的设计费单项合同金额120.*元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业绩。每承担过一项得4分,此项最多得16分。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附合同的扫描件、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略) 上打印页扫描件、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及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1、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类高级职称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投标文件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2、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每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得4分,满分4分。(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兼用)注:类似项目业绩同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附合同的扫描件、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略) 上打印页扫描件、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上述资料合同中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不予计分。

及其他主要人员资历:拟派设计团队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负责人具有对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高级职称,每个加1分,最多加5分。注:投标文件附其他项目专业人员证书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变更为: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7月1日至今,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揽的设计费单项合同金额120.*元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业绩。每承担过一项得4分,此项最多得16分。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附合同原件扫描件、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略) 上打印页原件扫描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1、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类高级职称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投标文件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2、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每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得4分,满分4分。(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兼用)注:类似项目业绩同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附合同原件扫描件、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略) 上打印页原件扫描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上述资料合同中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不予计分。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拟派设计团队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负责人具有对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高级职称,每个加1分,最多加5分。注:投标文件附其他项目专业人员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8、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形式评审标准。

变更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形式评审标准其余不动增加“双盲”评审和“分散”评标 “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和“分散”评标。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应满足“双盲”评审相关规定。”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9、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3.4.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变更为:“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能够阐明原因说明投标形成了有效竞争,而不否决全部投标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10、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4.定标办法(票决定标法)

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或者具备音频、视频监控设备的场所召开定标会。招标人需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七日内完成定标工作。

4.1定标程序

4.1.1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4.1.2定标委员会推举一名定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定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4.1.3熟悉相关资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票决定标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单位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4.1.4整理评审成果,编制定标报告并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定标报告。

4.1.5定标会结束。

4.2.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4.2.1定标委员会构成:5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4.2.2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4.2.3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4.3定标办法(票决定标法)

4.3.1定标规则: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用直接票决定标的方式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得3分,其次的得2分,依此类推,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4.3.2参考定标因素:定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和招标人实际需求,选择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

4.3.3整理评审成果,编制定标报告并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定标报告。

4.4定标报告

(1)定标时间;

(2)定标程序;

(3)定标委员会名单;

(4)定标因素;

(5)定标办法;

(6)定标理由;

(7)定标结果等。

5.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3日。

6.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重新招标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评标委员会认定不能形成有效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变更为:4.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规定媒介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3日。

招标人需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七日内完成定标工作。

5.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5.1.1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并建立内控机制,以确保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5.1.2定标委员会人数:5人

5.1.3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委员会主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

5.2定标办法(票决定标法)

5.2.1定标规则: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用直接票决定标的方式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最优的得3分,其次的得2分,依此类推,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5.2.2参考定标因素:定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和招标人实际需求,选择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

5.3定标地点:在交易中心或者具备音频、视频监控设备的场所召开定标会。

5.4定标程序

5.4.1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5.4.2定标委员会推举一名定标委员会主任,负责定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5.4.3熟悉相关资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票决定标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进行定标排序,确定中标人。

5.4.4整理定标成果,编制定标报告并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时间、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因素、定标办法、定标理由、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一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5.4.5定标会结束。

5.5招标人应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并统一密封保存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存档备查。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7.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1、原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三、投标保证金(一)银行保函备注:投标人可采用银行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且投标保证金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保函。变更为:“投标人可采用银行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且投标保证金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的保函。”(二)保证保险注1.投标人可采用保证保险单位提供的保证保险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且投标保证保险应为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变更为:“投标人可采用保证保险单位提供的保证保险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且投标保证保险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的保证保险。”(三)担保公司保函注2. (略) 保函单位提供的保函格式, 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略) 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保函。变更为:“ (略) 保函单位提供的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略)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的保函。”

12、原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五、资格审查资料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变更为:将其删除挪到六、其他资料中增加(一)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二)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三)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略) 第四中学分校项目施工图设计答疑澄清

一、说明:1、本《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澄清》为准。

二、澄清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所有财务要求:“具有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略) ,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变更为:应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略) 且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须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原件扫描件)。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中6.其他要求:①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和“分散”评标。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应满足“双盲”评审相关规定。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变更为:原招标文件中①和②的内容修改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和18中。

3、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①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说明: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银行保函扫描件、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出具的相关证明的扫描件(如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②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购买的保证保险 说明: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保证保险扫描件、基本账户购买凭证(须体现购买账户信息)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③由投标人基 (略) 保函 说明:投标人应在 (略) 保函扫描件、基本账户购买凭证(须体现购买账户信息)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变更为:①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说明: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银行保函原件扫描件或电子保函件、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扫描件(如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②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购买的保证保险

说明: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保证保险原件扫描件或电子保险件基本账户购买凭证(须体现购买账户信息)原件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③由投标人基 (略) 保函

说明:投标人应在 (略) 保函原件扫描件或电子保函件基本账户购买凭证(须体现购买账户信息)原件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4、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解密中第二条及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中“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签到的视为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不可参与后续开评标活动。”

变更为:未签到或签到未成功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5资格审查资料中的“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变更为:将其删除挪到3.6其他资料中。

6、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7.定标

7.1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定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在定标会召开前,可以外聘专家或委托招标代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投标的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考察组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适当推迟。

7.2定标方式

7.2.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

7.2.2定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评定分离法)”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没有规定的定标方法,不作为定标依据。

7.2.3定标完成后,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家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4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及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5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担保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与主要条款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评标委员会认定不能形成有效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和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和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和定标活动中,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和定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评定分离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和定标。

9.4对与评标和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和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和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和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和定标活动中,与评标和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和定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变更为:7.中标候选人公示

7.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及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定标

8.1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在定标会召开前,可以外聘专家或委托招标代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投标的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考察组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8.2定标方式

8.2.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

8.2.2定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评定分离法)”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没有规定的定标方法,不作为定标依据。

8.2.3定标完成后,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家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10.履约担保

10.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与主要条款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10.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1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1.签订合同

1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1.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2.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评标委员会认定不能形成有效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2.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3.纪律和监督

13.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3.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3.3对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和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和定标活动中,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和定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评定分离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和定标。

13.4对与评标和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和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和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和定标活动中,与评标和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和定标程序正常进行。

13.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4.采用电子招标标:是,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暗标说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资信业绩评分标准(商务部分明标)中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7月1日至今,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揽的设计费单项合同金额120.*元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业绩。每承担过一项得4分,此项最多得16分。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附合同的扫描件、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略) 上打印页扫描件、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及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1、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类高级职称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投标文件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2、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每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得4分,满分4分。(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兼用)注:类似项目业绩同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附合同的扫描件、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略) 上打印页扫描件、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上述资料合同中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不予计分。

及其他主要人员资历:拟派设计团队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负责人具有对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高级职称,每个加1分,最多加5分。注:投标文件附其他项目专业人员证书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变更为: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7月1日至今,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揽的设计费单项合同金额120.*元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业绩。每承担过一项得4分,此项最多得16分。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附合同原件扫描件、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略) 上打印页原件扫描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1、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类高级职称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投标文件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2、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每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得4分,满分4分。(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兼用)注:类似项目业绩同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附合同原件扫描件、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略) 上打印页原件扫描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上述资料合同中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不予计分。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拟派设计团队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负责人具有对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高级职称,每个加1分,最多加5分。注:投标文件附其他项目专业人员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8、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形式评审标准。

变更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形式评审标准其余不动增加“双盲”评审和“分散”评标 “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和“分散”评标。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应满足“双盲”评审相关规定。”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9、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3.4.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变更为:“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能够阐明原因说明投标形成了有效竞争,而不否决全部投标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10、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4.定标办法(票决定标法)

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或者具备音频、视频监控设备的场所召开定标会。招标人需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七日内完成定标工作。

4.1定标程序

4.1.1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4.1.2定标委员会推举一名定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定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4.1.3熟悉相关资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票决定标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单位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4.1.4整理评审成果,编制定标报告并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定标报告。

4.1.5定标会结束。

4.2.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4.2.1定标委员会构成:5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4.2.2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4.2.3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4.3定标办法(票决定标法)

4.3.1定标规则: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用直接票决定标的方式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得3分,其次的得2分,依此类推,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4.3.2参考定标因素:定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和招标人实际需求,选择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

4.3.3整理评审成果,编制定标报告并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定标报告。

4.4定标报告

(1)定标时间;

(2)定标程序;

(3)定标委员会名单;

(4)定标因素;

(5)定标办法;

(6)定标理由;

(7)定标结果等。

5.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3日。

6.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重新招标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评标委员会认定不能形成有效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变更为:4.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规定媒介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3日。

招标人需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七日内完成定标工作。

5.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5.1.1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并建立内控机制,以确保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5.1.2定标委员会人数:5人

5.1.3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委员会主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

5.2定标办法(票决定标法)

5.2.1定标规则: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用直接票决定标的方式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最优的得3分,其次的得2分,依此类推,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5.2.2参考定标因素:定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和招标人实际需求,选择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

5.3定标地点:在交易中心或者具备音频、视频监控设备的场所召开定标会。

5.4定标程序

5.4.1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5.4.2定标委员会推举一名定标委员会主任,负责定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5.4.3熟悉相关资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票决定标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进行定标排序,确定中标人。

5.4.4整理定标成果,编制定标报告并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时间、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因素、定标办法、定标理由、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一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5.4.5定标会结束。

5.5招标人应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并统一密封保存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存档备查。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7.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1、原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三、投标保证金(一)银行保函备注:投标人可采用银行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且投标保证金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保函。变更为:“投标人可采用银行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且投标保证金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的保函。”(二)保证保险注1.投标人可采用保证保险单位提供的保证保险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且投标保证保险应为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变更为:“投标人可采用保证保险单位提供的保证保险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且投标保证保险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的保证保险。”(三)担保公司保函注2. (略) 保函单位提供的保函格式, 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略) 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保函。变更为:“ (略) 保函单位提供的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略)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的保函。”

12、原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五、资格审查资料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变更为:将其删除挪到六、其他资料中增加(一)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二)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三)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