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城中村家庭厨余垃圾收运处理服务的答疑公告
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宝安区城中村家庭厨余垃圾收运处理服务的答疑公告
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疑问。根据采购单位来函意见,现对于提问事项回复如下:
一、关于:①采购方提供的处理场地(西乡宝城站约6500m2、新桥芙蓉尾站约300m2、石岩料坑站约180m2、松岗红星①号站约300m2,含房屋建筑、回转场地等)图纸、现状建(构)筑物情况等信息;②如因项目处理设备布置的需要,投标人是否可以对上述地块上的建构筑物做拆除、改造、新建等工作的疑问。
回复:①上述四处场地均由其他垃圾中转站改造而成,其中西乡宝城站约6500m2(实际可使用约2000㎡)、新桥芙蓉尾站约300m2、石岩料坑站约180m2、松岗红星①号站约300m2,因图纸、现状建(构)筑物情况等信息为内部文件,采购阶段不对外公开;②因涉及安全、规划等问题,原则上不得对地块上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和新建,如确因项目处理设备处置需要对建构筑物进行改造,应当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经采购方同意并报消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有关招标文件服务工作内容中要求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必须满足排放标准的疑问。
回复:上述废水、废气、噪声具体的排放标准要求应当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恶臭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2012)、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略)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DB/Z 233-2017)等。
三、有关如何定义收运范围内的厨余垃圾是否符合要求的疑问。
回复:《 (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关于厨余垃圾有明确的定义,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也有明确的要求,建议投标人自行查阅。
四、有关招标文件第24~25页设施设备需要执行在线监测的污染物指标及设备品牌的疑问。
回复:在线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详见《 (略)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DB/Z 233-2017)、《 (略) 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文件;本项目不指定设备品牌。
五、有关各投标人是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仅在配有垃圾处理装置的场点配套站内臭气净化系统(含臭气在线监测设备)、控制系统、配电系统、监控系统、应急系统、网络系统的疑问。
回复:本项目目前有4个处理场点,中标企业将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处理场点的位置和数量,上述的系统和垃圾处理装置应配套安装在实际使用的处理场点内即可。
六、有关是否可以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售后服务/后续服务要求”中时间要求“签订合同后30天内”延长至“签订合同后150天”的疑问。
回复:本项目服务内容为宝安区城中村厨余垃圾的收运处理,需全年365天不间断运行,按照以往同类项目经验,30天内可以完成设施建设及验收,如将验收节点延长,将会影响项目运行。
七、有关考核及验收的实施细则及打分规则的疑问。
回复:现有考核评分标准详见答疑公告附件(《宝安区家庭厨余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考核评分标准》)。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或上级要求等有所调整,采购方有权对考核的内容及相关考核标准予以相应的调整,将根据考核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以补发通知的形式进行修订完善。
八、有关招标文件售后服务/后续服务要求中的违约金定义与招标文件第56页关于违约责任的描述不一致的问题。
回复:“招标文件第56页关于违约责任:1、因*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千分之一。”为参考合同模板的内容,实际签订的合同并不完全与参考合同内容相同。因此,违约金以招标文件第27页的约定为准。
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疑问。根据采购单位来函意见,现对于提问事项回复如下:
一、关于:①采购方提供的处理场地(西乡宝城站约6500m2、新桥芙蓉尾站约300m2、石岩料坑站约180m2、松岗红星①号站约300m2,含房屋建筑、回转场地等)图纸、现状建(构)筑物情况等信息;②如因项目处理设备布置的需要,投标人是否可以对上述地块上的建构筑物做拆除、改造、新建等工作的疑问。
回复:①上述四处场地均由其他垃圾中转站改造而成,其中西乡宝城站约6500m2(实际可使用约2000㎡)、新桥芙蓉尾站约300m2、石岩料坑站约180m2、松岗红星①号站约300m2,因图纸、现状建(构)筑物情况等信息为内部文件,采购阶段不对外公开;②因涉及安全、规划等问题,原则上不得对地块上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和新建,如确因项目处理设备处置需要对建构筑物进行改造,应当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经采购方同意并报消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有关招标文件服务工作内容中要求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必须满足排放标准的疑问。
回复:上述废水、废气、噪声具体的排放标准要求应当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恶臭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2012)、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略)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DB/Z 233-2017)等。
三、有关如何定义收运范围内的厨余垃圾是否符合要求的疑问。
回复:《 (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关于厨余垃圾有明确的定义,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也有明确的要求,建议投标人自行查阅。
四、有关招标文件第24~25页设施设备需要执行在线监测的污染物指标及设备品牌的疑问。
回复:在线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详见《 (略)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DB/Z 233-2017)、《 (略) 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文件;本项目不指定设备品牌。
五、有关各投标人是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仅在配有垃圾处理装置的场点配套站内臭气净化系统(含臭气在线监测设备)、控制系统、配电系统、监控系统、应急系统、网络系统的疑问。
回复:本项目目前有4个处理场点,中标企业将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处理场点的位置和数量,上述的系统和垃圾处理装置应配套安装在实际使用的处理场点内即可。
六、有关是否可以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售后服务/后续服务要求”中时间要求“签订合同后30天内”延长至“签订合同后150天”的疑问。
回复:本项目服务内容为宝安区城中村厨余垃圾的收运处理,需全年365天不间断运行,按照以往同类项目经验,30天内可以完成设施建设及验收,如将验收节点延长,将会影响项目运行。
七、有关考核及验收的实施细则及打分规则的疑问。
回复:现有考核评分标准详见答疑公告附件(《宝安区家庭厨余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考核评分标准》)。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或上级要求等有所调整,采购方有权对考核的内容及相关考核标准予以相应的调整,将根据考核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以补发通知的形式进行修订完善。
八、有关招标文件售后服务/后续服务要求中的违约金定义与招标文件第56页关于违约责任的描述不一致的问题。
回复:“招标文件第56页关于违约责任:1、因*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千分之一。”为参考合同模板的内容,实际签订的合同并不完全与参考合同内容相同。因此,违约金以招标文件第27页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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