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佳源路林麒路-社马路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答疑纪要-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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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佳源路林麒路-社马路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答疑纪要-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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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纪要

致各投标人:

福建省晋江经济开 (略) 招标的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略) ( (略) - (略) ) (略) 改造工程(招标编号:晋政施招*),现发布答疑纪要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

1. 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章 第1节 投标须知“第21项”及“第26项”中“关于提交技术文件”的内容均修改为“不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2. 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中第②条、第③条及第?条作出修改,其余条款内容不变,具体如下:

第②条修改为: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发生毁损灭失事件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第③条修改为: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设计图纸和详细的说明书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 (略) 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装、使用及维修的规定,承包人对所使用的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条:删除原条款。

3. 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中“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修改为:“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及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 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四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7.5.3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修改为:“(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进行施工或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没有按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时承诺的材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的施工工期;

(2)因承包人不按本合同规定配置现场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不到位时,经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进行施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按时提交或不满足规定要求而未能得到监理人审批影响开工的工期;

(4)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耽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5)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

(6)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工期。”。

5. 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12.6人工费用拨付数额或比例”修改为:“人工费用拨付数额或比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20%。”。

二、投标人提问的回答:

本项目是否要求技术文件?

回答:详见本答疑纪要“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第1条。

请招标人明确该项目是否需要提供《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

回答:不需要。

本答疑纪要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答疑纪要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晋江经济开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平诚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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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纪要

致各投标人:

福建省晋江经济开 (略) 招标的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略) ( (略) - (略) ) (略) 改造工程(招标编号:晋政施招*),现发布答疑纪要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

1. 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章 第1节 投标须知“第21项”及“第26项”中“关于提交技术文件”的内容均修改为“不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2. 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中第②条、第③条及第?条作出修改,其余条款内容不变,具体如下:

第②条修改为: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发生毁损灭失事件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第③条修改为: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设计图纸和详细的说明书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 (略) 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装、使用及维修的规定,承包人对所使用的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条:删除原条款。

3. 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中“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修改为:“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及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 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四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7.5.3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修改为:“(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进行施工或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没有按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时承诺的材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的施工工期;

(2)因承包人不按本合同规定配置现场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不到位时,经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进行施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按时提交或不满足规定要求而未能得到监理人审批影响开工的工期;

(4)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耽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5)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

(6)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工期。”。

5. 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12.6人工费用拨付数额或比例”修改为:“人工费用拨付数额或比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20%。”。

二、投标人提问的回答:

本项目是否要求技术文件?

回答:详见本答疑纪要“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第1条。

请招标人明确该项目是否需要提供《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

回答:不需要。

本答疑纪要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答疑纪要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晋江经济开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平诚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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