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拉郎村盘龙屯桥梁建设工程、东门镇中石村石围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提升工程更正公告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拉郎村盘龙屯桥梁建设工程、东门镇中石村石围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提升工程更正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拉郎村盘龙屯桥梁建设工程、东门镇中石村石围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提升工程 | ||
品目 | 工程/构筑物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公用设施施工/ (略) 政公用设施施工 | ||
采购单位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行政区域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 公告时间 | 2024年08月01日 17:47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07月29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吴腾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78-* | ||
采购单位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罗城县东 (略) 16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吴腾,0778-*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西桂春工程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池市宜州区庆 (略) 台联小区西南角 A 栋1-3号7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韦晓晨, 0778-* | ||
附件: | |||
附件1 | 更正公告(一).doc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XGC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拉郎村盘龙屯桥梁建设工程、东门镇中石村石围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提升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7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采购文件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此类企业请勿填写)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说明:《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同时需提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标准的证明材料。
现更正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其余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8月0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罗城县东 (略) 169号
联系方式:吴腾,07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桂春工程 (略)
地 址:池市宜州区庆 (略) 台联小区西南角 A 栋1-3号7楼
联系方式:韦晓晨, 07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腾
电 话: 0778-*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拉郎村盘龙屯桥梁建设工程、东门镇中石村石围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提升工程 | ||
品目 | 工程/构筑物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公用设施施工/ (略) 政公用设施施工 | ||
采购单位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行政区域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 公告时间 | 2024年08月01日 17:47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07月29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吴腾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78-* | ||
采购单位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罗城县东 (略) 16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吴腾,0778-*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西桂春工程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池市宜州区庆 (略) 台联小区西南角 A 栋1-3号7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韦晓晨, 0778-* | ||
附件: | |||
附件1 | 更正公告(一).doc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XGC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拉郎村盘龙屯桥梁建设工程、东门镇中石村石围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提升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7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采购文件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此类企业请勿填写)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说明:《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同时需提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标准的证明材料。
现更正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其余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8月0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罗城县东 (略) 169号
联系方式:吴腾,07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桂春工程 (略)
地 址:池市宜州区庆 (略) 台联小区西南角 A 栋1-3号7楼
联系方式:韦晓晨, 07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腾
电 话: 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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