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B区项目EPC总承包工程答疑纪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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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B区项目EPC总承包工程答疑纪要二

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B区项目EPC总承包工程

答疑纪要(五)

质疑1: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中“财务状况”2021~2023年财务状况: 1.三年平均负债率评分:平均负债率85%以上的不得分,负债率大于75%小于等于85%得1分,负债率大于65%小于等于75%得3分,负债率小于等于65%得5分。联合体投标的赋分分别为联合体牵头方2分、施工单位1分、风机设备制造商2分,各单位按以下规则计算得分:负债率85%以上的不得分,负债率大于75%小于等于85%得20%所赋分数,负债率大于65%小于等于75%得60%所赋分数,负债率小于等于65%得100%所赋分数。

招标文件上述加分项设置不合理。此项违反了国家发改委2024年4月2日发布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第七条第四款“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建议将负债率调整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澄清: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三条明确审查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审查内容为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并非招标人及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第五条明确指出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等;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以上审查主体均指政策制定机关而非招标人。

质疑2: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2.1勘察设计能力要求(2) 业绩要求: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起前对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起前5年内应具有至少1项国内在建或已完建的海上风电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或“设计、施工”或“设计、设备采购 ”总承包业绩【须提供合同文件,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业绩计算在内,在建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建业绩以 (略) 证明或完工证明或竣工移交证明时间为准(有多个时间的,以最后的时间为准)】。3.1.2.2风电场内基础施工、风机安装能力需满足以下要求:(2)业绩要求: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起前5年内内具有以下至少1项:已完建的总装机容量不低于200MW的海上风机吊装及海上风机基础施工业绩;②具有1项已完建的国内总装机容量不低于200MW的海上风机基础施工和1项已完建的总装机容量不低于200MW的海上风机吊装的业 绩【须提供合同文件以及 (略) 证明或完工证明或竣工移交证明 材料,业绩时间以 (略) 证明或完工证明或竣工移交证明时间为准(有多个时间的,以最后的时间为准)】。 3.1.2.3风机制造能力需满足以下要求(2)业绩要求: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发布招 标公告当日)起前5年内,投标的风机制造商在 (略) 单机容量 8MW及以上抗台风(IEC IC类(或S级))海上风电机组 (略) 业 绩容量不少于200MW(须提供合 (略) 证明或业主提供投运证明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以证明时间为准)。

招标文件上述三家单位业绩要求设置不合理。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对风电场内基础施工、风机安装单位、风机制造单位均要求不少于200MW的海上风机基础施工、风机吊装及风机机组投运业绩;对勘察设计单位即联合体牵头人业绩标准要求偏低,与牵头方履约责任不匹配,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联合体成员方的业绩计算在内,且对业绩规模未作要求。此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建议修改为勘察设计单位前5年内应具有至少1项国内在建或已完建的总装机容量不低于200MW海上风电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或“设计、施工”或“设计、设备采购”总承包业绩【须提供合同文件,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仅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计算在内。在建业绩以合同 签订时间为准,已完建业绩以 (略) 证明或完工证明或竣工移交证明时间为准(有多个时间的,以最后的时间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为准。

质疑3.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中“管理人员”①项目总负责人(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至少1个海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施工、设 备采购 ”或“设计、施工”或“设计、设备采购”总承包项目副经理 及以上(或副设总及以上)任职经历或海上风电项目勘察设计项目设总任职经历得3分,每增加一个上述任职经历的增加3分,最高得9分;在此基础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及(或)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增加3分(联合体投 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派任项目总负责人)。

招标文件上述加分项设置不合理。①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项目总负责人由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派任,而招标文件仅要求项目总负责人业绩承担“海上风电项目勘察设计项目设总”即可,与招标内容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②项目总负责人要求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及(或)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与本项目明显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六条第四款“(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建议要求投标人或项目总负责人具备海上风电工程总承包完工业绩,删除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及(或)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等差异性得分项。

澄清:①以招标文件为准;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须具备上述证书;若投标人投标时无法提供,须承诺在中标后项目总负责人应取得上述证书之一,也视为具备上述证书条件。

质疑4: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2.2风电场内基础施工、风机安装能力需满足以下要求:(1)资质条件:1)具有以下资质之一即可:①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②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招标文件上述资质条件设置不合理。按行业特点,仅设置施工专用资质为港航或海岸施工相关资质不够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增加投标人(联合体为施工方)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为准入条件。

澄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可承担的施工范围均包含海上风电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可承担的施工范围没有包含海上风电。

其余按招标文件要求。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霞浦 (略)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 (略)

日期:2024年8月5日

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B区项目EPC总承包工程

答疑纪要(五)

质疑1: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中“财务状况”2021~2023年财务状况: 1.三年平均负债率评分:平均负债率85%以上的不得分,负债率大于75%小于等于85%得1分,负债率大于65%小于等于75%得3分,负债率小于等于65%得5分。联合体投标的赋分分别为联合体牵头方2分、施工单位1分、风机设备制造商2分,各单位按以下规则计算得分:负债率85%以上的不得分,负债率大于75%小于等于85%得20%所赋分数,负债率大于65%小于等于75%得60%所赋分数,负债率小于等于65%得100%所赋分数。

招标文件上述加分项设置不合理。此项违反了国家发改委2024年4月2日发布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第七条第四款“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建议将负债率调整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澄清: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三条明确审查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审查内容为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并非招标人及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第五条明确指出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等;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以上审查主体均指政策制定机关而非招标人。

质疑2: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2.1勘察设计能力要求(2) 业绩要求: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起前对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起前5年内应具有至少1项国内在建或已完建的海上风电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或“设计、施工”或“设计、设备采购 ”总承包业绩【须提供合同文件,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业绩计算在内,在建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建业绩以 (略) 证明或完工证明或竣工移交证明时间为准(有多个时间的,以最后的时间为准)】。3.1.2.2风电场内基础施工、风机安装能力需满足以下要求:(2)业绩要求: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起前5年内内具有以下至少1项:已完建的总装机容量不低于200MW的海上风机吊装及海上风机基础施工业绩;②具有1项已完建的国内总装机容量不低于200MW的海上风机基础施工和1项已完建的总装机容量不低于200MW的海上风机吊装的业 绩【须提供合同文件以及 (略) 证明或完工证明或竣工移交证明 材料,业绩时间以 (略) 证明或完工证明或竣工移交证明时间为准(有多个时间的,以最后的时间为准)】。 3.1.2.3风机制造能力需满足以下要求(2)业绩要求: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发布招 标公告当日)起前5年内,投标的风机制造商在 (略) 单机容量 8MW及以上抗台风(IEC IC类(或S级))海上风电机组 (略) 业 绩容量不少于200MW(须提供合 (略) 证明或业主提供投运证明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以证明时间为准)。

招标文件上述三家单位业绩要求设置不合理。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对风电场内基础施工、风机安装单位、风机制造单位均要求不少于200MW的海上风机基础施工、风机吊装及风机机组投运业绩;对勘察设计单位即联合体牵头人业绩标准要求偏低,与牵头方履约责任不匹配,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联合体成员方的业绩计算在内,且对业绩规模未作要求。此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建议修改为勘察设计单位前5年内应具有至少1项国内在建或已完建的总装机容量不低于200MW海上风电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或“设计、施工”或“设计、设备采购”总承包业绩【须提供合同文件,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仅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计算在内。在建业绩以合同 签订时间为准,已完建业绩以 (略) 证明或完工证明或竣工移交证明时间为准(有多个时间的,以最后的时间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为准。

质疑3.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中“管理人员”①项目总负责人(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至少1个海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施工、设 备采购 ”或“设计、施工”或“设计、设备采购”总承包项目副经理 及以上(或副设总及以上)任职经历或海上风电项目勘察设计项目设总任职经历得3分,每增加一个上述任职经历的增加3分,最高得9分;在此基础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及(或)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增加3分(联合体投 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派任项目总负责人)。

招标文件上述加分项设置不合理。①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项目总负责人由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派任,而招标文件仅要求项目总负责人业绩承担“海上风电项目勘察设计项目设总”即可,与招标内容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②项目总负责人要求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及(或)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与本项目明显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六条第四款“(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建议要求投标人或项目总负责人具备海上风电工程总承包完工业绩,删除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及(或)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等差异性得分项。

澄清:①以招标文件为准;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须具备上述证书;若投标人投标时无法提供,须承诺在中标后项目总负责人应取得上述证书之一,也视为具备上述证书条件。

质疑4: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2.2风电场内基础施工、风机安装能力需满足以下要求:(1)资质条件:1)具有以下资质之一即可:①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②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招标文件上述资质条件设置不合理。按行业特点,仅设置施工专用资质为港航或海岸施工相关资质不够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增加投标人(联合体为施工方)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为准入条件。

澄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可承担的施工范围均包含海上风电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可承担的施工范围没有包含海上风电。

其余按招标文件要求。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霞浦 (略)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 (略)

日期: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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