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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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山县水利局:

你单位提交的《灵山县水利局关于申请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2021年4月8日,我局以《关于对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灵审批投资〔2021〕59号)准予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因项目地点发生变化,导致表土剥离量减少56.96% (略) 长度增加20%以上,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4号)有关规定,你单位特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申请。受我局委托,广西 (略) 对《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了评审报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项目代码:2017-*-76-01-*)建设地点位于灵山县武利镇工业园区内,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29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中“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灵山县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灵山县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

使用。

五、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

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自本行政许可生效之日起,原《关于对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灵审批投资〔2021〕59号)同期作废。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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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水利局:

你单位提交的《灵山县水利局关于申请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2021年4月8日,我局以《关于对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灵审批投资〔2021〕59号)准予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因项目地点发生变化,导致表土剥离量减少56.96% (略) 长度增加20%以上,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4号)有关规定,你单位特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申请。受我局委托,广西 (略) 对《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了评审报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项目代码:2017-*-76-01-*)建设地点位于灵山县武利镇工业园区内,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29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中“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灵山县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灵山县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

使用。

五、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

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自本行政许可生效之日起,原《关于对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灵审批投资〔2021〕59号)同期作废。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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