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澄清文件开标时间不统一说明
关于澄清文件开标时间不统一说明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1.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A4纸张打印,WORD中文版左侧装订,投标文件的目录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标书制作需胶印,不接受活页、插页、订书钉装订标书。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投、标段标书需提交每 (略) 标书,不接受1份 (略) 投递。
21.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21.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21.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1.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
(3)2024年7月 30 日15时30分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1.4除了按本须知第21.2款和第21.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21.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1.1款、第21.2款和第21.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或错放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1.6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章。
22、投标文件的提交
22.1投标人应按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3.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23.2如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是 (略) 少于3个, (略) 可重新招标或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人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24、迟交的投标文件
24.1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招标人不予受理。
现修改为: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1.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A4纸张打印,WORD中文版左侧装订,投标文件的目录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标书制作需胶印,不接受活页、插页、订书钉装订标书。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投、标段标书需提交每 (略) 标书,不接受1份 (略) 投递。
21.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21.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21.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1.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
(3)2024年8月19日14时30分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1.4除了按本须知第21.2款和第21.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21.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1.1款、第21.2款和第21.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或错放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1.6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章。
22、投标文件的提交
22.1投标人应按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3.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23.2如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是 (略) 少于3个, (略) 可重新招标或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人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24、迟交的投标文件
24.1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1.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A4纸张打印,WORD中文版左侧装订,投标文件的目录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标书制作需胶印,不接受活页、插页、订书钉装订标书。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投、标段标书需提交每 (略) 标书,不接受1份 (略) 投递。
21.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21.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21.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1.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
(3)2024年7月 30 日15时30分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1.4除了按本须知第21.2款和第21.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21.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1.1款、第21.2款和第21.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或错放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1.6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章。
22、投标文件的提交
22.1投标人应按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3.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23.2如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是 (略) 少于3个, (略) 可重新招标或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人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24、迟交的投标文件
24.1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招标人不予受理。
现修改为: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1.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A4纸张打印,WORD中文版左侧装订,投标文件的目录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标书制作需胶印,不接受活页、插页、订书钉装订标书。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投、标段标书需提交每 (略) 标书,不接受1份 (略) 投递。
21.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21.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21.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1.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
(3)2024年8月19日14时30分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1.4除了按本须知第21.2款和第21.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21.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1.1款、第21.2款和第21.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或错放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1.6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章。
22、投标文件的提交
22.1投标人应按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3.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23.2如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是 (略) 少于3个, (略) 可重新招标或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人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24、迟交的投标文件
24.1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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