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仁和饭店全面通信合作项目重新招标澄清与修改公告
关于杭州仁和饭店全面通信合作项目重新招标澄清与修改公告
关于杭州仁和饭店全面通信合作项目(重新招标)澄清与修改公告
各投标人:
根据杭州仁和饭店全面通信合作项目标文件相关规定,现以下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2.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浙江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经营许可证》;”
修改为:“2.投标人须具有合法合规承担本业务的资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原招标文件内容“其中服务费包括 (略) 络宽带服务费、网络电视服务费、Portal专属定时服务费、软硬件服务质保费等。”
修改为:“其中服务费包括 (略) 络宽带服务费、网络电视服务费、Portal专属定制服务费、软硬件服务质保费等。”
二、《招标清单及配置要求》及《三、投标报价表》中,WIFI覆盖系统的参数描述中“客房测移动融合终端智简实现无缝漫游”修改为“客房测移动融合终端实现无缝漫游”。此处的融合终端指:客房内使用的三合 (略) 关设备, (略) 关、机顶盒、 (略) 络功能;“融合终端”并未指定投标产品品牌,只要满足招标规范要求均可;
三、《招标清单及配置要求》及《三、投标报价表》中,12项“FT (略) 关”修改为:“FT (略) 关(投标人根据投标的方案可优化调整)”;第13项“POE MDU”修改为“POE MDU(投标人根据投标的方案可优化调整)”。
四、《三、投标报价表》中,“2年服务费单价(元)”修改为:“3年服务费单价(元)”
五、原招标文件《强制性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中的“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浙江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经营许可证》”修改为“投标人须具有合法合规承担本业务的资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原招标文件《强制性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中的“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修改为“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许可证复印件、合作协议、授权书等”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 (略)
2024年8月9日
关于杭州仁和饭店全面通信合作项目(重新招标)澄清与修改公告
各投标人:
根据杭州仁和饭店全面通信合作项目标文件相关规定,现以下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2.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浙江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经营许可证》;”
修改为:“2.投标人须具有合法合规承担本业务的资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原招标文件内容“其中服务费包括 (略) 络宽带服务费、网络电视服务费、Portal专属定时服务费、软硬件服务质保费等。”
修改为:“其中服务费包括 (略) 络宽带服务费、网络电视服务费、Portal专属定制服务费、软硬件服务质保费等。”
二、《招标清单及配置要求》及《三、投标报价表》中,WIFI覆盖系统的参数描述中“客房测移动融合终端智简实现无缝漫游”修改为“客房测移动融合终端实现无缝漫游”。此处的融合终端指:客房内使用的三合 (略) 关设备, (略) 关、机顶盒、 (略) 络功能;“融合终端”并未指定投标产品品牌,只要满足招标规范要求均可;
三、《招标清单及配置要求》及《三、投标报价表》中,12项“FT (略) 关”修改为:“FT (略) 关(投标人根据投标的方案可优化调整)”;第13项“POE MDU”修改为“POE MDU(投标人根据投标的方案可优化调整)”。
四、《三、投标报价表》中,“2年服务费单价(元)”修改为:“3年服务费单价(元)”
五、原招标文件《强制性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中的“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浙江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经营许可证》”修改为“投标人须具有合法合规承担本业务的资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原招标文件《强制性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中的“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修改为“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许可证复印件、合作协议、授权书等”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 (略)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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