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分公司玻璃钢船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分公司玻璃钢船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略) (略) 玻璃钢船
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FJSHYZB-2024-13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玻璃钢船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0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要求》中“4.2节能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更正为“4.2节能产品:不适用于采购包1。”
2.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要求》中“4.3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更正为“4.3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于采购包1。”
3.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要求》中“4.5其他落实政策:(1)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执行。(2)监狱企业,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执行。(3)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4)脱贫攻坚,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 (略) 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规定执行。”更正为“4.5其他落实政策:(1)小型、微型企业:不适用于采购包1。(2)监狱企业,不适用于采购包1。(3)促进残疾人就业,不适用于采购包1。(4)脱贫攻坚,不适用于采购包1。”
4.删除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中的“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项目 | 适用对象 | 比例 | 描述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15.00% | 一、根据财政部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执行,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5%(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部分的评审。(即所投全部产品或服务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其总报价的15%进行扣除,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于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下述情形,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①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④中型、大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⑤所投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规定的内容填写完整(即标的名称应为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产品货物名称,行业名称即为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名称)若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填写的,则不予认定为小微企业。二、根据财库【2014】68号文《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价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执行;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价格扣除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指只由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只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投标人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标明具体哪些货物是其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是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仅有标明部分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视为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5.删除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中的“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如下”
项目 | 比例 | 描述 |
节能(非强制性)、环境标志产品 | 10.00% | 若同一合同包内有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将给予该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属于非强制性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于响应中提供“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情况”(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及属于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资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则该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注:①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②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价格扣除,强制类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③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如服装、窗帘产品的棉、化纤 纺织等),则不给予价格扣除。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 |
6.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8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略)
地址: (略) 蕉城区 (略) 莱茵新城A、B幢601室
联系方式:游女士/05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 (略)
地 址: (略) 蕉城 (略) 40号锦绣名苑1幢1907室
联系方式:叶浩、缪胧、小李/05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浩、缪胧、小李
电 话:0593-*
(略) (略) 玻璃钢船
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FJSHYZB-2024-13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玻璃钢船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0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要求》中“4.2节能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更正为“4.2节能产品:不适用于采购包1。”
2.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要求》中“4.3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更正为“4.3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于采购包1。”
3.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要求》中“4.5其他落实政策:(1)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执行。(2)监狱企业,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执行。(3)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4)脱贫攻坚,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 (略) 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规定执行。”更正为“4.5其他落实政策:(1)小型、微型企业:不适用于采购包1。(2)监狱企业,不适用于采购包1。(3)促进残疾人就业,不适用于采购包1。(4)脱贫攻坚,不适用于采购包1。”
4.删除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中的“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项目 | 适用对象 | 比例 | 描述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15.00% | 一、根据财政部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执行,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5%(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部分的评审。(即所投全部产品或服务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其总报价的15%进行扣除,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于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下述情形,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①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④中型、大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⑤所投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规定的内容填写完整(即标的名称应为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产品货物名称,行业名称即为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名称)若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填写的,则不予认定为小微企业。二、根据财库【2014】68号文《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价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执行;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价格扣除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指只由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只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投标人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标明具体哪些货物是其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是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仅有标明部分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视为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5.删除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中的“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如下”
项目 | 比例 | 描述 |
节能(非强制性)、环境标志产品 | 10.00% | 若同一合同包内有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将给予该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属于非强制性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于响应中提供“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情况”(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及属于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资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则该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注:①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②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价格扣除,强制类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③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如服装、窗帘产品的棉、化纤 纺织等),则不给予价格扣除。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 |
6.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8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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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略)
地址: (略) 蕉城区 (略) 莱茵新城A、B幢601室
联系方式:游女士/05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 (略)
地 址: (略) 蕉城 (略) 40号锦绣名苑1幢1907室
联系方式:叶浩、缪胧、小李/05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浩、缪胧、小李
电 话: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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