槜李路绿化带南、光明路西地块经开号地块渠道分销服务及营销设施建设管理项目招标补充文件-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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槜李路绿化带南、光明路西地块经开号地块渠道分销服务及营销设施建设管理项目招标补充文件-01#

槜李路绿化带南、光明路西地块(经开2023-03号地块)渠道分销服务及营销设施建设管理项目招标补充文件-01#

各有关单位:

针对本工程原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和修改如下:

1、本招标补充文件-01#将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同样具有同样约束力,若与原招标文件相矛盾时,以本招标补充文件-01#为准。

2、招标文件协议书和合同条件中销售目标修改为:“销售目标:自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至2024年底,项目住宅部分完成去化金额达2.2亿元;自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9】个月,项目住宅部分销售去化率须达到该项目去化目标的55%;自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16】个月,项目住宅部分销售去化率须达到该项目去化目标的100%。本合同去化目标以该项目商品住宅地上总可售面积的85%核算。”

3、招标文件中“若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3】个月,住宅部分销售去化率未达到该项目去化总目标的17%的,*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若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16】个月住宅部分销售去化率未达到该项目去化总目标的100%的,*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现修改为“若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至2024年底,项目住宅部分完成去化金额未达2.2亿元的,*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5%作为违约金;自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9】个月,项目住宅部分销售去化率未达到该项目去化总目标的55%的,*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5%作为违约金;若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16】个月,项目住宅部分销售去化率未达到该项目去化总目标的100%的,则*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作为违约金。

以上任一阶段的销售目标未达成,且*方不具备继续完成后续目标的履约能力的,*方除有权扣除*方相应履约保证金外,同时有权与*方解除合同。”

4、招标文件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中(一)营销设施建设管理费第(5)条修改为“剩余营销设施费的5%作为架空层、生活馆、看房通道、3套样板房等营销设施维修保修金,维修保修期为营销设施整体建造完成并经*方确认验收通过后24个月。”

5、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第三章违约责任-第六条*方违约责任修改为:“*方保证根据现行以及政府部门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项目营销工作,如*方营销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营销工作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方自行承担。*方在营销过程当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方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以*方名义向客户收取定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款项或额外费用的,*方应根据*方要求立即支付*方或退回擅自收取的款项,*方应向*方支付*元/次违约金。

(2)若发现*方通过弄虚作假套取代理费,*方有权不予结算作假房源的代理费,且*方应向*方退还作假房源相应销售代理费并向*方支付*每次违约金,*方有权在应付*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并立即与*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方在销售过程中作与本项目实际情况背离的虚假、不实宣传。如有发现,*方有权对*方按照*元/次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如因虚假、不实宣传导致*方信誉受损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方有权对*方按照*元/次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客户因此向*方索赔的,*方有权向*方追偿。

(4)*方擅自将客户信息及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方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提供、发布的,*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方还应向*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影响严重的*方有权追究*方相关法律责任。

(5)*方的工作人员在本项目营销中心内因客户归属问题发生吵架、打架事件的,*方有权取消*方该工作人员对本项目的代理资格,对本项目造成恶劣影响的,*方对*方收取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

(6)*方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对其它相应合作主体的配合义务,发生违法违规的。*方有权对*方按照*元/次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

6、招标文件“营销设施建设管理2.2.1第(2)条*方严格按照限额设计,其中样板房建设标准不低于9000元/m2(含软硬装)”修改为:“*方严格按照限额设计,其中样板房建设标准不低于9000元/m2(含软硬装)。合同约定的全部营销设施工作内容的预算明细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材料采购清单须提交*方审核,*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方提交内容进行量价审核,相应的营销设施管理费用按相应审核价格调整,调整价格最高不超过中标价。如有未实施的营销设施的,则扣除相应金额后按合同支付比例调整付款金额。”

7、招标文件中“营销设施建设管理费为固定总价,结算时按中标人投标报价计算,不作调整”现修改为“营销设施建设管理费为可调总价,中标人按合同约定的全部营销设施工作内容的费用明细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提交*方审核,*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方提交内容进行审核,相应的营销设施管理费用按相应审核结果调整,调整价格最高不超过中标价。如有未实施的营销设施的,则扣除相应金额后按合同支付比例调整付款金额”。

8、招标文件中关于营销设施建设管理费支付方式调整为:

(1)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营销设施费的10%;

(2)出具项目全部建造方案及效果图经*方确认,并出具相应施工图及施工方案后,经*方审批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营销设施费的10%;

(3)生活馆样板房开始进场,经*方确认,支付营销设施费的30%;

(4)全部营销设施建造完成并经*方确认及验收通过后,支付营销设施费的30%;

(5)看房通道、项目生活馆、样板房等设施开放后,根据看房需求完成调整布局设置(如有)后一个月内,按审核结果调整相应费用后支付至该部分费用的95%;

(6)剩余营销设施费的5%作为架空层、生活馆、看房通道、3套样板房等营销设施维修保修金,维修保修期为营销设施整体建造完成并经*方确认验收通过后24个月。

嘉兴高创 (略)

(略) 建新工程造 (略)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槜李路绿化带南、光明路西地块(经开2023-03号地块)渠道分销服务及营销设施建设管理项目招标补充文件-01#

各有关单位:

针对本工程原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和修改如下:

1、本招标补充文件-01#将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同样具有同样约束力,若与原招标文件相矛盾时,以本招标补充文件-01#为准。

2、招标文件协议书和合同条件中销售目标修改为:“销售目标:自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至2024年底,项目住宅部分完成去化金额达2.2亿元;自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9】个月,项目住宅部分销售去化率须达到该项目去化目标的55%;自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16】个月,项目住宅部分销售去化率须达到该项目去化目标的100%。本合同去化目标以该项目商品住宅地上总可售面积的85%核算。”

3、招标文件中“若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3】个月,住宅部分销售去化率未达到该项目去化总目标的17%的,*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若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16】个月住宅部分销售去化率未达到该项目去化总目标的100%的,*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现修改为“若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至2024年底,项目住宅部分完成去化金额未达2.2亿元的,*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5%作为违约金;自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9】个月,项目住宅部分销售去化率未达到该项目去化总目标的55%的,*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5%作为违约金;若项目首本预售证领取后【16】个月,项目住宅部分销售去化率未达到该项目去化总目标的100%的,则*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作为违约金。

以上任一阶段的销售目标未达成,且*方不具备继续完成后续目标的履约能力的,*方除有权扣除*方相应履约保证金外,同时有权与*方解除合同。”

4、招标文件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中(一)营销设施建设管理费第(5)条修改为“剩余营销设施费的5%作为架空层、生活馆、看房通道、3套样板房等营销设施维修保修金,维修保修期为营销设施整体建造完成并经*方确认验收通过后24个月。”

5、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第三章违约责任-第六条*方违约责任修改为:“*方保证根据现行以及政府部门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项目营销工作,如*方营销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营销工作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方自行承担。*方在营销过程当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方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以*方名义向客户收取定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款项或额外费用的,*方应根据*方要求立即支付*方或退回擅自收取的款项,*方应向*方支付*元/次违约金。

(2)若发现*方通过弄虚作假套取代理费,*方有权不予结算作假房源的代理费,且*方应向*方退还作假房源相应销售代理费并向*方支付*每次违约金,*方有权在应付*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并立即与*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方在销售过程中作与本项目实际情况背离的虚假、不实宣传。如有发现,*方有权对*方按照*元/次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如因虚假、不实宣传导致*方信誉受损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方有权对*方按照*元/次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客户因此向*方索赔的,*方有权向*方追偿。

(4)*方擅自将客户信息及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方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提供、发布的,*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方还应向*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影响严重的*方有权追究*方相关法律责任。

(5)*方的工作人员在本项目营销中心内因客户归属问题发生吵架、打架事件的,*方有权取消*方该工作人员对本项目的代理资格,对本项目造成恶劣影响的,*方对*方收取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

(6)*方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对其它相应合作主体的配合义务,发生违法违规的。*方有权对*方按照*元/次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

6、招标文件“营销设施建设管理2.2.1第(2)条*方严格按照限额设计,其中样板房建设标准不低于9000元/m2(含软硬装)”修改为:“*方严格按照限额设计,其中样板房建设标准不低于9000元/m2(含软硬装)。合同约定的全部营销设施工作内容的预算明细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材料采购清单须提交*方审核,*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方提交内容进行量价审核,相应的营销设施管理费用按相应审核价格调整,调整价格最高不超过中标价。如有未实施的营销设施的,则扣除相应金额后按合同支付比例调整付款金额。”

7、招标文件中“营销设施建设管理费为固定总价,结算时按中标人投标报价计算,不作调整”现修改为“营销设施建设管理费为可调总价,中标人按合同约定的全部营销设施工作内容的费用明细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提交*方审核,*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方提交内容进行审核,相应的营销设施管理费用按相应审核结果调整,调整价格最高不超过中标价。如有未实施的营销设施的,则扣除相应金额后按合同支付比例调整付款金额”。

8、招标文件中关于营销设施建设管理费支付方式调整为:

(1)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营销设施费的10%;

(2)出具项目全部建造方案及效果图经*方确认,并出具相应施工图及施工方案后,经*方审批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营销设施费的10%;

(3)生活馆样板房开始进场,经*方确认,支付营销设施费的30%;

(4)全部营销设施建造完成并经*方确认及验收通过后,支付营销设施费的30%;

(5)看房通道、项目生活馆、样板房等设施开放后,根据看房需求完成调整布局设置(如有)后一个月内,按审核结果调整相应费用后支付至该部分费用的95%;

(6)剩余营销设施费的5%作为架空层、生活馆、看房通道、3套样板房等营销设施维修保修金,维修保修期为营销设施整体建造完成并经*方确认验收通过后24个月。

嘉兴高创 (略)

(略) 建新工程造 (略)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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