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片区重要街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施工-变更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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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片区重要街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施工-变更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略) 江阴镇田头村片区重要街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施工)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3001

各投标单位:

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投标人异议及答复:

1、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其相关证件,在投标时是否可以不用提供,待中标后或者中标候选时再提供,亦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向发包人申请?请勿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其相关证件等材料投标人可以选择中标后或中标候选再行提供,招标阶段可以不提供。

2、1.专用合同条款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②本项目土石方属余方的,可利用土石方优先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调配,需外运、弃置的,承包人应自行提供合法的弃置区(若发包人有指定弃置点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不因运距发生变化而调整单价;⑤土、石方开挖不因各种地质、运距发生变化等各种因素而调整单价。 根据闽建筑〔2022〕10号文,土石方运距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实际运距据实调整。地质发生变化应办理工程签证;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2.专用合同条款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根据相关规定,高处作业、施工电梯、塔吊等受风力影响的,六级强风,应当停工;当风速达到八级时,将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且风速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故招标人应将原条款的“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改为“8级以上(含8级)台风”

答:详见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

二、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变更为:“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7)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款中地震、台风和暴雨定义如下:

地震:指国家地震局规定的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即破坏性地震。

台风:8级以上(不含8级)。

上述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状况以当地气象局、地震局等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且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必须发生在合同工程所在地并造成实质性影响才构成不可抗力。

三、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江阴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鑫 (略)

日 期:2024年8月16日

(略) 江阴镇田头村片区重要街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施工)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3001

各投标单位:

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投标人异议及答复:

1、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其相关证件,在投标时是否可以不用提供,待中标后或者中标候选时再提供,亦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向发包人申请?请勿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其相关证件等材料投标人可以选择中标后或中标候选再行提供,招标阶段可以不提供。

2、1.专用合同条款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②本项目土石方属余方的,可利用土石方优先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调配,需外运、弃置的,承包人应自行提供合法的弃置区(若发包人有指定弃置点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不因运距发生变化而调整单价;⑤土、石方开挖不因各种地质、运距发生变化等各种因素而调整单价。 根据闽建筑〔2022〕10号文,土石方运距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实际运距据实调整。地质发生变化应办理工程签证;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2.专用合同条款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根据相关规定,高处作业、施工电梯、塔吊等受风力影响的,六级强风,应当停工;当风速达到八级时,将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且风速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故招标人应将原条款的“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改为“8级以上(含8级)台风”

答:详见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

二、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变更为:“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7)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款中地震、台风和暴雨定义如下:

地震:指国家地震局规定的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即破坏性地震。

台风:8级以上(不含8级)。

上述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状况以当地气象局、地震局等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且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必须发生在合同工程所在地并造成实质性影响才构成不可抗力。

三、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江阴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鑫 (略)

日 期: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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