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2标段答疑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2标段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轨道交通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2标段项目补疑1
(2024*)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部分
1.关于质量服务水平:(1)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电梯行业协会电梯企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中,获得星级服务证书满足下列条件:被评为五星级单位三次的得3分,被评为两次五星级单位的得2分,被评为五星级单位一次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2)投标人在2018~2023年任一年度 (略) 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维保单位评价中,获得A+等级得2分,获得A等级得1分,其余不得分。
此两项若投标人为制造商,那么制造商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获得的证书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回复: (略) 投标,并已提供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则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电梯行业协会电梯企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中所获得的证书予以认可。
2.关于投标人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自动扶梯或垂直电梯设备维保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元,每提供一个客运车站(客运车站包含高铁、动车、一般火车、汽车、 (略) 轨道交通)相关业绩得2.5分,非客运车站相关业绩的1.5分。该项满分10分。
此项若投标人为制造商,那么制造商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业绩是否满足招标要求?业绩证明材料中业主单位盖章时间为2024年2月,本次投标是否认可?
回复: (略) 投标,并已提供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则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签订的符合商务文件评分标准的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可。
3.企业能力等级:投标人具有以下特种设备安装或修理能力:(1)可安装(或修理)提升高度≥6m自动扶梯,得1分;(2)可安装(或修理)使用区段长度≥30m自动人行道,得1分;(3)可安装(或修理)额定速度>6m/s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应许可证明或业绩合同扫描件,该项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
此项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证明是否认可?
回复:若投标人仅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证明,不予认可。相应许可证明以国家相关政府部门下发的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注明的“许可参数”为准,若许可证备注“具体产品范围见型式试验证书”且未注明“许可参数”的,须同步提交整机产品的“型式试验证书”。
4.关于《 (略) 轨道交通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1-2标段》项目,招标项目编号:2024BFFWZ*的招标文件中,第58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评分要求,我司有如下疑问:第61页中“投标人评价”要求:投标人在 2018~2023 年任一年度 (略) 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维保单位评价中,获得A+等级得2分,获得A等级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投标 (略) 场监督 (略) 公示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问:1、 (略) 的,隶属分公司的电梯维保评价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文件;2、有关此类省级及以上电梯维保单位评价最高评级为A级的,是否可以等同于A+?
回复:(1) (略) 投标,并已提供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则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2018~2023年任一年度 (略) 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维保单位评价中获得的符合商务文件评分标准的评价等级予以认可。(2)若投标人所提供的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所颁布的电梯维保单位评价标准最高等级为A,则获得A等级得2分,获得B等级得1分,其余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 (略) 场监督 (略) 公示截图以及评分标准官方证明文件(例如评价管理办法等)。
5.招标文件第一章 3.投标人资格要求:(2)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且许可子项目至少包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杂物电梯,且同时获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授权(委托、授权电梯制造单位可以为非本项目自动扶梯、垂直电梯设备制造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
二、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制造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依据以上法规描述,只有原电梯设备制造单位才能够对其生产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非本项目电梯设备制造单位无需对安全性能负责,也无法提供授权。
考虑到本项目为公共交通领域的特殊性,同时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时,维保单位若未取得电梯原制造单位授权,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现象,故建议潜在投标人投标时需要取得原电梯制造单位的授权。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请进一步明确包干部分的税率、据实结算部分的税率,以及分项费用报价清单中零部件价格的税率。
回复: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
7.考虑到电梯服务需要本地化,电梯制造厂家均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大部分电扶梯维保合同由使用单位与厂家分支机构直接签订,其民事责任由厂家承担。故建议电梯制造厂家及直属分支机构签订的维保合同可以作为业绩证明,同时需提供厂家及直属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
回复:详见本补疑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第2条。
8.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的据实结算清单中,涉及如驱动主机、控制柜等部件更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属于修理范畴;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的相关规定,此类修理须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潜在投标人投标时是否需要取得原电梯制造单位的授权?
回复: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制造(含安装、改造、修理)且许可子项目至少包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杂物电梯。
(2)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且许可子项目至少包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杂物电梯,且同时获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授权(委托、授权电梯制造单位可以为非本项目自动扶梯、垂直电梯设备制造单位)。
9.投标人为非自动扶梯、垂直电梯设备制造单位时,在取得电梯设备制造单位授权后,其制造单位业绩是否可以作为投标人业绩?
回复:详见本补疑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第2条。
二、招标文件澄清部分
招标文件原评分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2020、2021、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评分:三年均无保留意见得2分;两年无保留意见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且须具有注册会计师盖章,否则不得分。”
现变更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2021、202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评分:三年均无保留意见得2分;两年无保留意见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且须具有注册会计师盖章,财务审计报告中须有“无保留意见”字眼,如无法体现须另附原审计单位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17号
联系人:储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8月2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0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轨道交通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2标段项目补疑1
(2024*)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部分
1.关于质量服务水平:(1)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电梯行业协会电梯企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中,获得星级服务证书满足下列条件:被评为五星级单位三次的得3分,被评为两次五星级单位的得2分,被评为五星级单位一次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2)投标人在2018~2023年任一年度 (略) 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维保单位评价中,获得A+等级得2分,获得A等级得1分,其余不得分。
此两项若投标人为制造商,那么制造商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获得的证书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回复: (略) 投标,并已提供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则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电梯行业协会电梯企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中所获得的证书予以认可。
2.关于投标人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自动扶梯或垂直电梯设备维保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元,每提供一个客运车站(客运车站包含高铁、动车、一般火车、汽车、 (略) 轨道交通)相关业绩得2.5分,非客运车站相关业绩的1.5分。该项满分10分。
此项若投标人为制造商,那么制造商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业绩是否满足招标要求?业绩证明材料中业主单位盖章时间为2024年2月,本次投标是否认可?
回复: (略) 投标,并已提供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则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签订的符合商务文件评分标准的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可。
3.企业能力等级:投标人具有以下特种设备安装或修理能力:(1)可安装(或修理)提升高度≥6m自动扶梯,得1分;(2)可安装(或修理)使用区段长度≥30m自动人行道,得1分;(3)可安装(或修理)额定速度>6m/s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应许可证明或业绩合同扫描件,该项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
此项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证明是否认可?
回复:若投标人仅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证明,不予认可。相应许可证明以国家相关政府部门下发的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注明的“许可参数”为准,若许可证备注“具体产品范围见型式试验证书”且未注明“许可参数”的,须同步提交整机产品的“型式试验证书”。
4.关于《 (略) 轨道交通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1-2标段》项目,招标项目编号:2024BFFWZ*的招标文件中,第58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评分要求,我司有如下疑问:第61页中“投标人评价”要求:投标人在 2018~2023 年任一年度 (略) 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维保单位评价中,获得A+等级得2分,获得A等级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投标 (略) 场监督 (略) 公示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问:1、 (略) 的,隶属分公司的电梯维保评价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文件;2、有关此类省级及以上电梯维保单位评价最高评级为A级的,是否可以等同于A+?
回复:(1) (略) 投标,并已提供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则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2018~2023年任一年度 (略) 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维保单位评价中获得的符合商务文件评分标准的评价等级予以认可。(2)若投标人所提供的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所颁布的电梯维保单位评价标准最高等级为A,则获得A等级得2分,获得B等级得1分,其余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 (略) 场监督 (略) 公示截图以及评分标准官方证明文件(例如评价管理办法等)。
5.招标文件第一章 3.投标人资格要求:(2)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且许可子项目至少包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杂物电梯,且同时获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授权(委托、授权电梯制造单位可以为非本项目自动扶梯、垂直电梯设备制造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
二、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制造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依据以上法规描述,只有原电梯设备制造单位才能够对其生产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非本项目电梯设备制造单位无需对安全性能负责,也无法提供授权。
考虑到本项目为公共交通领域的特殊性,同时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时,维保单位若未取得电梯原制造单位授权,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现象,故建议潜在投标人投标时需要取得原电梯制造单位的授权。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请进一步明确包干部分的税率、据实结算部分的税率,以及分项费用报价清单中零部件价格的税率。
回复: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
7.考虑到电梯服务需要本地化,电梯制造厂家均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大部分电扶梯维保合同由使用单位与厂家分支机构直接签订,其民事责任由厂家承担。故建议电梯制造厂家及直属分支机构签订的维保合同可以作为业绩证明,同时需提供厂家及直属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
回复:详见本补疑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第2条。
8.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的据实结算清单中,涉及如驱动主机、控制柜等部件更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属于修理范畴;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的相关规定,此类修理须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潜在投标人投标时是否需要取得原电梯制造单位的授权?
回复: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制造(含安装、改造、修理)且许可子项目至少包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杂物电梯。
(2)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且许可子项目至少包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杂物电梯,且同时获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授权(委托、授权电梯制造单位可以为非本项目自动扶梯、垂直电梯设备制造单位)。
9.投标人为非自动扶梯、垂直电梯设备制造单位时,在取得电梯设备制造单位授权后,其制造单位业绩是否可以作为投标人业绩?
回复:详见本补疑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第2条。
二、招标文件澄清部分
招标文件原评分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2020、2021、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评分:三年均无保留意见得2分;两年无保留意见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且须具有注册会计师盖章,否则不得分。”
现变更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2021、202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评分:三年均无保留意见得2分;两年无保留意见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且须具有注册会计师盖章,财务审计报告中须有“无保留意见”字眼,如无法体现须另附原审计单位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17号
联系人:储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8月2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0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