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江第一初级中学操场维修工程——塑胶及人造草皮二招标变更
新安江第一初级中学操场维修工程——塑胶及人造草皮二招标变更
(略) 新安江第一初级中学操场维修工程——塑胶及人造草皮采购 质疑答复公告(二)
质 疑 人: 绍兴中驰 (略)
地 址: (略) 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 陶吉祥
委托代理人: 陶吉祥 电话: /
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绍兴中驰 (略)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4年8月15日
质疑项目的名称: (略) 新安江第一初级中学操场维修工程——塑胶及人造草皮采购
质疑项目的编号:JD2024BF-100
二、质疑事项答复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商务技术评分设置70分,报价分设置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
事实依据: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商务技术评分设置70分, 报价分设置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 的,有明显的倾向性,会导致高价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是腐败行为, 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本项目评分标准分值的设定并没有违反87号令的规定。明标是招标过程中采用的常规形式,法律法规对“采用明标形式还是暗标形式”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且本项目的评分项体系认证、环保产品认证、业绩、设备等都涉及到具体的单位,不适宜采用暗标形式。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没有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没有出现任何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质疑事项2: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序号 | 评标标准 | 权重 | 主观分/客观 分属性 | 投标文件中评 标标准相应的 商务技术资料 目录* |
1 | 所投产品及辅材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6分。每缺漏项的或负偏离的扣0.5分,扣完为止。(带▲的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实质性偏离情况以评委认定为准) | 16 | 客观分 | |
2 | 对技术参数属正偏或高配的、有先进程度的正偏离每项加1分(最高得2分),无实质性意义的正偏离不加分。 | 2 | 客观分 | |
3 | 主要产品的型号、性价比、业主满意度等情况酌情打分。最高分3分。 | 3 | 客观分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用所投产品及辅材技术指标、技术参数偏离情况及主要产品的型号、性价比、业主满意度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根据这些评分,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质疑答复内容:本项质疑条款中的第1条“所投产品及辅材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6分。每缺漏项的或负偏离的扣0.5分,扣完为止。(带▲的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实质性偏离情况以评 委认定为准)”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不予更正,对评分分值予以调整,详见更正文件。本项质疑条款中的第2条“对技术参数属正偏或高配的、有先进程度的正偏离每项加1分(最高得2分),无实质性意义的正偏离不加分。”进行删除,详见更正文件。
本项质疑条款中第3条“主要产品的型号、性价比、业主满意度等情况酌情打分。最高分3分。”进行删除,详见更正文件。事实依据:该质疑的第1条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中的需求相对应,没有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没有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没有出现任何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评审因素已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均符合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事项3: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5 | 样品评分: 塑胶跑道(3分): 1、无裂痕、起鼓、气泡、台阶式四凸或分层现象,最高得1分; 2、颗粒与胶水粘合牢固、均匀,最高得1分: 3、色泽鲜艳均匀,无明显色差,最高得1 分;人造草坪(3分) 1、密度均匀、无松散现象,最高得1分; 2、背胶与底布粘合牢固、均匀,最高得1分; 3、人造草坪草丝色泽鲜艳均匀,无明显色差,最高得1分; | 6 | 客观分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用样品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样品不 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跑道、人造草坪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 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设置样品评分纯粹是为操作 加分非法设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第六十八条(九)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1)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不得提供样品,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认为本项目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因此要求提供样品,而且样品评审因素规定的内容需要评审小组进行主观判断,与政策规定相适应。(2)本项目规定提供样品并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采购文件样品的规定中没有涉及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服务区别对待。(4)通过浙江 (略) 搜索关键词“人造草坪”后,同类项目采购文件中诸多项目在评分项中,均设置投标样品作为评分项,提供投标样品是该行业招标采购中普遍要求并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并不存在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有明显的倾向性。(5)人造草坪作为本工程的关键性材料,其质量优劣对工程实施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且提供的样品均为常规尺寸,在投标阶段要求提供样品,是为了更直观地判断投标人在本工程使用的人造草坪材料的符合性。工程实施期间,样品也是采购人并作为最后履约验收的重要参考及依据。为了保证项目质量,采购人将提交样品要求作为强制性要求,并无不妥。采购文件对各供应商均要求一致,并无对供应商区别对待。(6)由于近年来运动场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教师、学生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采购人的主要职能是对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安全负责,杜绝运动场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亦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绩效,故对供应商提供人造草坪样品进行评审,并无不妥。(7)结论:样品列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是合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4: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11 | 根据投标产品资质及相关认证情况进行综合 评分共8分: 1.塑胶材料生产商具有IS*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得1分; 2.塑胶材料生产商具有抗菌卫生认证证书的,得1分。 3.塑胶材料生产商具有中国田径协会渗水型跑道面层审定证书的,得1分; 4.塑胶材料生产商具有国际田联认证证书的,得1分; 5.塑胶材料生产商具有6000小时及以上抗老化性能检测报告的,得1分; 6.提供人造草坪依据GB/T *-2019标准进行氙灯老化168小时+雨水老化168小时+高低温老化7次循环后测试TVOC、*醛、苯*烯、4-苯基环己烯及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结果均为未检出专项报告的得1 分 ; 7.提供人造草坪生产企业出具的人造草坪产品依据GB/T *-2019标准测试阻燃率(中心到损毁边沿最大距离≤45mm),经过氙灯老化168小时+雨水(3%*酸,40℃)老化168小时+高低温老化7次循环(每个循环60℃ 12小时、常温1小时、—40℃ 12小时)老化测试后草丝耐磨保留率≥98%专项报告的得1分;提供人造草坪生产企业出具的人造草坪产品依据GB *-2018、GB/T *-2020标准检测拉伸强度≥11Mpa,测试抗滑值≥85BPN、拉断伸长率≥45%、阻燃性能 I级 、拉伸强度保留率≥85%合格专项报告的得1分。 | 8 | 客观分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用塑胶材料生产商的环境标志认证证书、抗菌卫生认证证书、渗水型跑道面层审定证书、国际田联认证证书及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跑道、人造草坪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设置上述这些评分条件,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质疑答复内容:删除该项1-8条所有评审因素,具体详见更正文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事项5: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15 | 投标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 3 | 客观分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用投标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首先,“三大认证”不是部门、行业认证,执行的是国家标准,面向所有的行业,并且加入“三大认证”的企业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形 (略) 场竞争氛围。其次,“三大认证”助推企业实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再次,国家近几年积极提倡、鼓励企业开展“三大认证”,先后发布了《 (略)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20]1 6 5号)、《小微企业应用ISO9001提升质量管理的实施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因此,将“三大认证”作为评分条件,不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而且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系列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国家标准的行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可见,保护环境是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 (略) +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中规定“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因此,并不违法。通过以上分析,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并不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为合理条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略)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20]1 6 5号)、《小微企业应用ISO9001提升质量管理的实施指南》、《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 (略) +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
质疑事项6: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16 | 投标供应商近(2021年1月1日起签订合同)三年内同类项目成功案例和实施经验等情况打分,每个得1分,最多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2 | 客观分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用投标供应商特定的项目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3),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根据上述评分要求,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存在恶意操作行为,又出现杭州萧山“招标不过钱塘江”及余姚教育局王胜战的腐败现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三原则,违反党的二十大及十四届全国人大明确的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当前(2024年1月8日)主席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坚决打击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坚决防止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惩治“蝇贪蚁腐”!
浙江省纪委监委正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行业领域中由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的内外勾结、利益输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遇制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活动。(见附件2023年5月13日钱江晚报)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意见要求
要求:为了杜绝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 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略) 新安江第一初级中学、浙江 (略) 依法终止招标。我公司 (略) 财政局、 (略) 纪委、
浙江省纪监委投诉举报的权利。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人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本项目采购标的为人工草坪采购项目,设置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条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本项目的业绩评审因素根据此规则设置,并且具有此类业绩的供应商数量众多,具有竞争性。本项目的业绩评审因素中并未列明如浙江省、如学校的业绩,并未要求特定的行业业绩且本项目采购标的为人工草坪采购项目,设置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的业绩评分因素并没有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规定。业绩评分因素列为评审因素,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三、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文件列明的投诉单位( (略) 财政局、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进行投诉。
质疑答复人(公章): (略) 新安江第一初级中学
浙江 (略)
答复日期:2024年8月20日
附件信息:
4.2 M
(略) 新安江第一初级中学操场维修工程——塑胶及人造草皮采购 质疑答复公告(二)
质 疑 人: 绍兴中驰 (略)
地 址: (略) 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 陶吉祥
委托代理人: 陶吉祥 电话: /
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绍兴中驰 (略)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4年8月15日
质疑项目的名称: (略) 新安江第一初级中学操场维修工程——塑胶及人造草皮采购
质疑项目的编号:JD2024BF-100
二、质疑事项答复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商务技术评分设置70分,报价分设置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
事实依据: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商务技术评分设置70分, 报价分设置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 的,有明显的倾向性,会导致高价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是腐败行为, 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本项目评分标准分值的设定并没有违反87号令的规定。明标是招标过程中采用的常规形式,法律法规对“采用明标形式还是暗标形式”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且本项目的评分项体系认证、环保产品认证、业绩、设备等都涉及到具体的单位,不适宜采用暗标形式。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没有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没有出现任何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质疑事项2: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序号 | 评标标准 | 权重 | 主观分/客观 分属性 | 投标文件中评 标标准相应的 商务技术资料 目录* |
1 | 所投产品及辅材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6分。每缺漏项的或负偏离的扣0.5分,扣完为止。(带▲的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实质性偏离情况以评委认定为准) | 16 | 客观分 | |
2 | 对技术参数属正偏或高配的、有先进程度的正偏离每项加1分(最高得2分),无实质性意义的正偏离不加分。 | 2 | 客观分 | |
3 | 主要产品的型号、性价比、业主满意度等情况酌情打分。最高分3分。 | 3 | 客观分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用所投产品及辅材技术指标、技术参数偏离情况及主要产品的型号、性价比、业主满意度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根据这些评分,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质疑答复内容:本项质疑条款中的第1条“所投产品及辅材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6分。每缺漏项的或负偏离的扣0.5分,扣完为止。(带▲的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实质性偏离情况以评 委认定为准)”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不予更正,对评分分值予以调整,详见更正文件。本项质疑条款中的第2条“对技术参数属正偏或高配的、有先进程度的正偏离每项加1分(最高得2分),无实质性意义的正偏离不加分。”进行删除,详见更正文件。
本项质疑条款中第3条“主要产品的型号、性价比、业主满意度等情况酌情打分。最高分3分。”进行删除,详见更正文件。事实依据:该质疑的第1条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中的需求相对应,没有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没有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没有出现任何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评审因素已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均符合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事项3: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5 | 样品评分: 塑胶跑道(3分): 1、无裂痕、起鼓、气泡、台阶式四凸或分层现象,最高得1分; 2、颗粒与胶水粘合牢固、均匀,最高得1分: 3、色泽鲜艳均匀,无明显色差,最高得1 分;人造草坪(3分) 1、密度均匀、无松散现象,最高得1分; 2、背胶与底布粘合牢固、均匀,最高得1分; 3、人造草坪草丝色泽鲜艳均匀,无明显色差,最高得1分; | 6 | 客观分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用样品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样品不 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跑道、人造草坪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 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设置样品评分纯粹是为操作 加分非法设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第六十八条(九)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1)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不得提供样品,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认为本项目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因此要求提供样品,而且样品评审因素规定的内容需要评审小组进行主观判断,与政策规定相适应。(2)本项目规定提供样品并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采购文件样品的规定中没有涉及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服务区别对待。(4)通过浙江 (略) 搜索关键词“人造草坪”后,同类项目采购文件中诸多项目在评分项中,均设置投标样品作为评分项,提供投标样品是该行业招标采购中普遍要求并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并不存在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有明显的倾向性。(5)人造草坪作为本工程的关键性材料,其质量优劣对工程实施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且提供的样品均为常规尺寸,在投标阶段要求提供样品,是为了更直观地判断投标人在本工程使用的人造草坪材料的符合性。工程实施期间,样品也是采购人并作为最后履约验收的重要参考及依据。为了保证项目质量,采购人将提交样品要求作为强制性要求,并无不妥。采购文件对各供应商均要求一致,并无对供应商区别对待。(6)由于近年来运动场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教师、学生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采购人的主要职能是对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安全负责,杜绝运动场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亦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绩效,故对供应商提供人造草坪样品进行评审,并无不妥。(7)结论:样品列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是合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4: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11 | 根据投标产品资质及相关认证情况进行综合 评分共8分: 1.塑胶材料生产商具有IS*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得1分; 2.塑胶材料生产商具有抗菌卫生认证证书的,得1分。 3.塑胶材料生产商具有中国田径协会渗水型跑道面层审定证书的,得1分; 4.塑胶材料生产商具有国际田联认证证书的,得1分; 5.塑胶材料生产商具有6000小时及以上抗老化性能检测报告的,得1分; 6.提供人造草坪依据GB/T *-2019标准进行氙灯老化168小时+雨水老化168小时+高低温老化7次循环后测试TVOC、*醛、苯*烯、4-苯基环己烯及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结果均为未检出专项报告的得1 分 ; 7.提供人造草坪生产企业出具的人造草坪产品依据GB/T *-2019标准测试阻燃率(中心到损毁边沿最大距离≤45mm),经过氙灯老化168小时+雨水(3%*酸,40℃)老化168小时+高低温老化7次循环(每个循环60℃ 12小时、常温1小时、—40℃ 12小时)老化测试后草丝耐磨保留率≥98%专项报告的得1分;提供人造草坪生产企业出具的人造草坪产品依据GB *-2018、GB/T *-2020标准检测拉伸强度≥11Mpa,测试抗滑值≥85BPN、拉断伸长率≥45%、阻燃性能 I级 、拉伸强度保留率≥85%合格专项报告的得1分。 | 8 | 客观分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用塑胶材料生产商的环境标志认证证书、抗菌卫生认证证书、渗水型跑道面层审定证书、国际田联认证证书及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跑道、人造草坪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设置上述这些评分条件,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质疑答复内容:删除该项1-8条所有评审因素,具体详见更正文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事项5: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15 | 投标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 3 | 客观分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用投标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首先,“三大认证”不是部门、行业认证,执行的是国家标准,面向所有的行业,并且加入“三大认证”的企业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形 (略) 场竞争氛围。其次,“三大认证”助推企业实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再次,国家近几年积极提倡、鼓励企业开展“三大认证”,先后发布了《 (略)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20]1 6 5号)、《小微企业应用ISO9001提升质量管理的实施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因此,将“三大认证”作为评分条件,不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而且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系列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国家标准的行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可见,保护环境是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 (略) +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中规定“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因此,并不违法。通过以上分析,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并不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为合理条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略)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20]1 6 5号)、《小微企业应用ISO9001提升质量管理的实施指南》、《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 (略) +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
质疑事项6: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16 | 投标供应商近(2021年1月1日起签订合同)三年内同类项目成功案例和实施经验等情况打分,每个得1分,最多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2 | 客观分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用投标供应商特定的项目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3),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根据上述评分要求,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存在恶意操作行为,又出现杭州萧山“招标不过钱塘江”及余姚教育局王胜战的腐败现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三原则,违反党的二十大及十四届全国人大明确的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当前(2024年1月8日)主席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坚决打击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坚决防止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惩治“蝇贪蚁腐”!
浙江省纪委监委正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行业领域中由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的内外勾结、利益输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遇制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活动。(见附件2023年5月13日钱江晚报)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意见要求
要求:为了杜绝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 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略) 新安江第一初级中学、浙江 (略) 依法终止招标。我公司 (略) 财政局、 (略) 纪委、
浙江省纪监委投诉举报的权利。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人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本项目采购标的为人工草坪采购项目,设置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条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本项目的业绩评审因素根据此规则设置,并且具有此类业绩的供应商数量众多,具有竞争性。本项目的业绩评审因素中并未列明如浙江省、如学校的业绩,并未要求特定的行业业绩且本项目采购标的为人工草坪采购项目,设置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的业绩评分因素并没有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规定。业绩评分因素列为评审因素,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三、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文件列明的投诉单位( (略) 财政局、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进行投诉。
质疑答复人(公章): (略) 新安江第一初级中学
浙江 (略)
答复日期:2024年8月20日
附件信息:
4.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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