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黄国故城仓储物流项目二期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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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黄国故城仓储物流项目二期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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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潢川县黄国故城仓储物流项目(二期)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HNZN-2024-0802)
一、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项目名称:潢川县黄国故城仓储物流项目(二期)一标段
2、原公告项目编号:HNZN-2024-0802
3、原公告日期及发布媒介:2024 年 8 月 15 日、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河南省电子 (略) 》、《 (略) (略) 》
上发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任何转载信息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变更内容
1、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一标段:
3.1.1 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
具备以下资质:
(1)施工资质: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设计资质: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方)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
行业(建筑工程)*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级;
现变更为:
3.1 一标段:
3.1.1 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
具备以下资质:
(1)设计资质: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方)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级;
(2)施工资质: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方)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原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一、工程概况,5. 工程内容及规模:建设 2 座粮仓,总容量
为 2.50 万吨。6.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2 座粮仓(6#粮仓、8#粮仓)主体工程勘察、设计、
材料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备案、保修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
现变更为: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一、工程概况,5. 工程内容及规模:建设 2 座粮仓,总容量为 2.60
万吨。
6.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2 座粮仓(6#粮仓、8#粮仓)主体工程勘察、设计、材料采购(不
含设备)、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备案、保修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
3、原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设计费用支付:
提交施工图并收到施工图初审意见后 14 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 50%;提交施工图通过施工图
审查报告后 14 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 8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 30 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
100%。
14.3.2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及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于每月 22 日前报送上月 20 日至
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资料。按照当月实际完成产值的 85%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
完工支付至实际完成产值 9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实际完成产值 95%(如分批次建设,完
工及竣工支付比例均按分批次执行),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7%: 剩余的 3%作为工
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且不存在工程质量和违约责任后一次性内付清。
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场后 28 天内,将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 100%
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如分批次开发,每批次进场后 28 天内支付本批次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总额的 100%。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 。
14.3.3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方指定第三方审查并报送*方的期限:收到申请 7 日内。
*方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方工程款支付申请后 14 日内。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付款时限超过 15 天-30 天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基准利率承
担利息,超过 30 天-60 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基准利率的两倍承担利息,超过 60 天-90
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超过 90 天承包人有权可单方面解除
合同,发包人需承担因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现变更为: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4.3 工程进度款
本项目为承包人垫资施工,项目建设完成后每年还款应不低于 60 万元,于每年 6 月 15 日之
前付给承包人。
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最低金额及时间还款,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
欠付款项,承包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资金追诉,也可要求发包人将粮仓产权直接划拨给承
包人,发包人同意并无条件配合。
4、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下载、认真阅读,并按时参加投标活动,造成的不
便,敬请谅解。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潢川县隆古乡人民政府
地 址:潢川县隆古乡内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河南 (略)
地 址:河南省潢川县春申社区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
监督机构:潢川县建筑运行服务中心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潢川县建筑运行服务中心。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潢川县隆古乡人民政府
地 址:潢川县隆古乡内
联 系 人:刘先生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 (略)
地 址: 潢川县春申新型社区
联 系 人: 刘女士
电 话: *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潢川县黄国故城仓储物流项目(二期)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HNZN-2024-0802)
一、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项目名称:潢川县黄国故城仓储物流项目(二期)一标段
2、原公告项目编号:HNZN-2024-0802
3、原公告日期及发布媒介:2024 年 8 月 15 日、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河南省电子 (略) 》、《 (略) (略) 》
上发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任何转载信息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变更内容
1、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一标段:
3.1.1 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
具备以下资质:
(1)施工资质: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设计资质: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方)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
行业(建筑工程)*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级;
现变更为:
3.1 一标段:
3.1.1 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
具备以下资质:
(1)设计资质: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方)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级;
(2)施工资质: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方)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原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一、工程概况,5. 工程内容及规模:建设 2 座粮仓,总容量
为 2.50 万吨。6.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2 座粮仓(6#粮仓、8#粮仓)主体工程勘察、设计、
材料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备案、保修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
现变更为: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一、工程概况,5. 工程内容及规模:建设 2 座粮仓,总容量为 2.60
万吨。
6.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2 座粮仓(6#粮仓、8#粮仓)主体工程勘察、设计、材料采购(不
含设备)、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备案、保修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
3、原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设计费用支付:
提交施工图并收到施工图初审意见后 14 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 50%;提交施工图通过施工图
审查报告后 14 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 8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 30 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
100%。
14.3.2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及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于每月 22 日前报送上月 20 日至
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资料。按照当月实际完成产值的 85%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
完工支付至实际完成产值 9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实际完成产值 95%(如分批次建设,完
工及竣工支付比例均按分批次执行),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7%: 剩余的 3%作为工
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且不存在工程质量和违约责任后一次性内付清。
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场后 28 天内,将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 100%
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如分批次开发,每批次进场后 28 天内支付本批次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总额的 100%。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 。
14.3.3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方指定第三方审查并报送*方的期限:收到申请 7 日内。
*方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方工程款支付申请后 14 日内。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付款时限超过 15 天-30 天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基准利率承
担利息,超过 30 天-60 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基准利率的两倍承担利息,超过 60 天-90
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超过 90 天承包人有权可单方面解除
合同,发包人需承担因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现变更为: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4.3 工程进度款
本项目为承包人垫资施工,项目建设完成后每年还款应不低于 60 万元,于每年 6 月 15 日之
前付给承包人。
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最低金额及时间还款,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
欠付款项,承包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资金追诉,也可要求发包人将粮仓产权直接划拨给承
包人,发包人同意并无条件配合。
4、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下载、认真阅读,并按时参加投标活动,造成的不
便,敬请谅解。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潢川县隆古乡人民政府
地 址:潢川县隆古乡内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河南 (略)
地 址:河南省潢川县春申社区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
监督机构:潢川县建筑运行服务中心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潢川县建筑运行服务中心。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潢川县隆古乡人民政府
地 址:潢川县隆古乡内
联 系 人:刘先生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 (略)
地 址: 潢川县春申新型社区
联 系 人: 刘女士
电 话: *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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