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6,000,0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CQZYGCZHPG[ZF]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长江(奉节段)朱衣河流域综合治理与产业开发EOD项目投资决策综合咨询服务 招标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五、付款方式”内容修改为: 5.1方式一:固定费率结算。 双方商定,按固定费率 %,根据计费基数 元,计算暂定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5.2本合同设计费按以下阶段分批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后,*方向*方提交优化项目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方向*方预付整体咨询费用的 10 %,第一次支付的咨询费用=项目优化调整后实际融资到位金额 ×中标费率×10%。 第二次支付:*方向*方提交优化后的实施方案、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方向*方预付整体咨询费用的10%,第二次支付咨询费用=项目优化调整后实际融资到位金额 ×中标费率×10%。 第三次支付:*方协助*方在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中进行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方向*方支付整体咨询费用的10%,第三次支付咨询费用=项目优化调整后实际融资到位金额 ×中标费率×10%。 说明:前三次付款无法确定实际融资到位金额,以优化调整后项目总投资额的70%作为前三次付款的计费基数。 自此*方向*方已支付的款项全部转化为进度款。 后续支付方式:*方获得银行累计的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10亿元)后,*方开始向*方支付融资进度款项。最终结算费用=项目优化调整后实际融资到位金额×中标费率×贷款期限系数×贷款利率系数-已支付咨询费用。如*方在服务期限内未获得银行融资到位金额或银行融资到位金额低于10亿元,*方不再向*方支付前三次付款外的任何费用。 贷款期限系数及贷款利率系数如下表所示:
注:*方应在*方每次付款前,开具相应付款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方未按照*方要求开具发票,*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招 标 人:重庆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 (略) 2024年8月22日 |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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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6,000,0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CQZYGCZHPG[ZF]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长江(奉节段)朱衣河流域综合治理与产业开发EOD项目投资决策综合咨询服务 招标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五、付款方式”内容修改为: 5.1方式一:固定费率结算。 双方商定,按固定费率 %,根据计费基数 元,计算暂定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5.2本合同设计费按以下阶段分批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后,*方向*方提交优化项目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方向*方预付整体咨询费用的 10 %,第一次支付的咨询费用=项目优化调整后实际融资到位金额 ×中标费率×10%。 第二次支付:*方向*方提交优化后的实施方案、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方向*方预付整体咨询费用的10%,第二次支付咨询费用=项目优化调整后实际融资到位金额 ×中标费率×10%。 第三次支付:*方协助*方在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中进行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方向*方支付整体咨询费用的10%,第三次支付咨询费用=项目优化调整后实际融资到位金额 ×中标费率×10%。 说明:前三次付款无法确定实际融资到位金额,以优化调整后项目总投资额的70%作为前三次付款的计费基数。 自此*方向*方已支付的款项全部转化为进度款。 后续支付方式:*方获得银行累计的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10亿元)后,*方开始向*方支付融资进度款项。最终结算费用=项目优化调整后实际融资到位金额×中标费率×贷款期限系数×贷款利率系数-已支付咨询费用。如*方在服务期限内未获得银行融资到位金额或银行融资到位金额低于10亿元,*方不再向*方支付前三次付款外的任何费用。 贷款期限系数及贷款利率系数如下表所示:
注:*方应在*方每次付款前,开具相应付款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方未按照*方要求开具发票,*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招 标 人:重庆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 (略) 2024年8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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