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车辆段交叉杆磁粉探伤机公开招标大修招标项目第2次澄清公告
焦作车辆段交叉杆磁粉探伤机公开招标大修招标项目第2次澄清公告
焦作车辆段交叉杆磁粉探伤机大修公开招标项目
第二次澄清公告
焦作车辆段就焦作车辆段交叉杆磁粉探伤机大修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01)招标文件变更内容如下:
一、第六部分技术要求中第19条内容“*19.投标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投标方须具备国铁集团(原 (略) ) (略) 等出具的专用设备评审文件。投标人须为设备制造商或具有维修资质的经销商,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为“*19.投标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投标方须具备国铁集团(原 (略) ) (略) 、路局科学技术评审等专用设备评审文件。投标人须为设备制造商,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略) (略) 焦作车辆段
2024年8月23日
焦作车辆段交叉杆磁粉探伤机大修公开招标项目
第二次澄清公告
焦作车辆段就焦作车辆段交叉杆磁粉探伤机大修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01)招标文件变更内容如下:
一、第六部分技术要求中第19条内容“*19.投标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投标方须具备国铁集团(原 (略) ) (略) 等出具的专用设备评审文件。投标人须为设备制造商或具有维修资质的经销商,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为“*19.投标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投标方须具备国铁集团(原 (略) ) (略) 、路局科学技术评审等专用设备评审文件。投标人须为设备制造商,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略) (略) 焦作车辆段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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