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接大屏设备采购项目第2次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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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接大屏设备采购项目第2次变更公告


中核浦原二级集中采购

拼接大屏设备采购技术协议

编码:ZHPY-MA7G5*-01-2024-047

30ad4a676b3221ed4711ceccad676a8批准:

审核:5556e053f11fda1fc35db507e*c

编制:程佳欢

本文件属于 (略) (略) 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复制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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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章节

页码

修改范围及依据

A

2024.07.01

-

-

首次出版

目录

1. 概述

2. 规范和标准

2.1 相关的核安全法规和规定

2.2 相关的设计及制造标准

3. 供货范围

3.1 供货内容

3.2 提供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参数

5. 设备制造

6. 供货方案

7.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8. 清洁、包装、运输、贮存及标识

8.1 清洁

8.2 包装

8.3 运输

8.4 贮存

8.5 技术资料和设备竣工文件递交要求

9. 检验与技术服务

9.1 检验标准

9.2 出厂检验

9.3 到货检验

9.4 最终验收与技术服务

9.5 检验与技术服务结果处理

10. 交货时间、地点

11. 售后服务

1. 概述

本次采购设备主要为 拼接大屏 。

2. 规范和标准

我公司在执行本合同中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中所应满足的标准和准则。 HAD103/06-2006《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对于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未包含的部分,我公司将提交资料给业主说明要采用的规范或标准。

对于所有可能影响设备功能和接口的偏差都要经过采购方的书面认可。对于任何与规范书不一致的偏差,供货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告知采购方。供货方还有责任告知采购方对于未被批准的图纸或程序所做的一切测试工作。这些告知应该按照采购方的质量管理程序的要求进行书面提交。

实物保护系统设备的设计、制造、原材料采购、检查、试验、清洁、包装和运输必须遵循下列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这些文件与本规范书一起形成一套完整体系。除非特别说明,在订货清单确认时,所有的文件都要更新到最新版本。

2.1 相关的核安全法规和规定

u 《核设施实物保护》 HAD501/02 2018年版

u 《核材料与核设施安保的实物保护要求》 EJ/T 1054-2018

u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

u 《核材料与核设施实物保护集成管理系统技术要求》EJ/T *-2018

u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 HAD501/08-2020

u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

u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HAF501/01-1990

u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HAD103/06-2006

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

以上规范标准如果升版, 则均采用最新有效版本。

2.2 相关的设计及制造标准

《SMS-SES-Z0-001 Rev.3 实物保护集成与控制系统设备规范书》

SMS-SES-Z0-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2007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01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3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6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核材料与核设施实物保护集成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EJ/T *-2018

《核材料实物保护导则》 EJ/T 1054-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2018

以上规范标准如果升版,则均采用最新有效版本。



3. 供货范围 3.1 供货内容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拼接大屏

1

1.1

拼接大屏支架

1

1.2

控制软件

1

3.2 提供文件

u 图外形尺寸图、重量,正视图,背景图和剖面

u 设备安装图

u 鉴定大纲和鉴定试验报告(含型式试验报告)

u 安装、运行和使用维护手册

u 其他需提供资料参考设备制造、供货方案章节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参数

4.1.1拼接大屏

1) 要求采用RGB集成三合一COB无引线倒装封装技术的LED显示屏,LED基色采用纯红、纯蓝、纯绿三基色全彩LED。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2) 采用点间距<0.94mm,显示尺寸宽≥4.8米,高≥2.7米,显示面积≥12.96平方米,整屏物理分辨率不小于5120 × 2880。

3) 要求采用实体像素,一个信号像素点与屏上的像素点数是1:1,像素密度不小于*(Pixels/㎡)。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4) 屏体表面采用高分子材料超黑涂层,哑光设计,一致性好。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5) 显示屏拼接无亮暗线、彩线等边缘效应,屏体表面具有防潮湿、防盐雾、防碰撞、防静电、防尘等特点。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6) 亮度要求≥600cd/㎡,测试项中必须体现《SJ/T *-2017》条款5.2.1测试标准。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7) 亮度均匀性≥98%,峰值对比度≥8000:1,显示屏的色度均匀性≤±0.005。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8) 具有超广色域覆盖率,色域≥115%NTSC,显示画面更为逼真、鲜艳、细腻。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9) 色准ΔE≤1,100%色彩保真度,要求精准捕捉画面的每个色彩,准确还原,无色彩差异。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0) 采用面光源发光,要求有效减少摩尔纹。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1) 采用无风扇、主动散热设计,工作表面温度≤37℃,在屏体最大亮度白屏环境中开机连续工作5个小时,表面温升小于5℃,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2) 色温调节误差小,在色温为6500K的时候,100%、75%、50%、25%四档电平白场调节色温误差≤100K。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3) 像素发光点中心距偏差≤1%,要求有效保持色彩亮度的显示效果。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4) 像素失控率为0,测试项中必须体现《SJ/T *-2017》条款5.3.5测试标准。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5) 支持灰度(灰阶)等级≥18bit,确保低亮高灰画面的显示效果。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6) 单元内部具有双FPGA图像处理引擎芯片,可对色彩、亮度、灰度、对比度等等进行精准调节。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7) 表面要求平整无缝隙,单元模块内任意相邻像素之间≤0.01mm,相邻模块之间≤0.03mm。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8) 峰值功耗≤350W/㎡,平均功耗≤150W/㎡。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4.1.2系统应用要求

1) 开机即用,不需要任何账号密码登*,开机即自动进入应用及控制界面。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2) 维护简便快捷,支持信号、网线带电热拔插功能。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3) 具有Gamma调整功能,有效改善拼接屏渐变和色彩再现。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4) 具备自检功能,支持LED单点检测、温度检测、电源检测、远程监督控制等。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5) 具备数据安全设计,系统数据支持备份与恢复功能,可快速还原系统。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6) LED拼接屏应内置控制器、接收卡、转换装置、电源模块、可视化应用、控制终端等多种设备,整个LED拼接屏系统无需外置任何解码器、LED发送器、可视化服务器和控制终端,即可实现信号接入、调度、控制管理和高分可视化显示功能。需提供封面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7) 具备与第三方对时服务器进行对时功能,保证时间统一。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8) 具备飞行字幕功能,可以在全墙任意区域内显示固定字幕/滚动字幕,字幕可显示各种通知、公告、值班、时间、天气信息等内容。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4.1.3拼接大屏支架

定制LED结构支架,结构符合项目现场需求。

4.1.4控制软件

1) 设备应采用软硬件一体设计,不需要控制电脑主机,连接显示器后即,即可进行设备的操作。

2) 系统内置丰富的可视化应用场景模板,如欢迎页、企业介绍、日常数据展示、视频监控等日常所需的模板,内容可需根据用户需求自定义修改,满足不用的应用场合。

5. 设备制造

(1)投标人需要提供本项目的相关设备制造方案。

(2)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证书文件,针对本项目需要提供:设备制造的主要制造仪器和检测设备清单(须提供设备图片)。配合我方完成总包方需要提供的合格供应商评审的所有资料。

(3)投标人为代理商或其他性质,需要提供设备制造商厂商的原厂授权,并提供本企业的的资质文件,及制造商主要制造仪器和检测设备清单(须提供设备图片)。配合我方完成总包方需要提供的合格供应商评审的所有资料。

(4)配合我方完成设备出厂检验。

6. 供货方案

(1)提供本项目的组织(组织机构图、职责分工、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配置等)、技术要求的响应、合理化建议等。(商务和技术人员必须附带联系方式)

(2)提供产品彩页,并由针对性的列表提供设备参数表:不限于外形尺寸、重量、供电类型及功率要求、信号接线等接口信息,要求技术清晰、接口明确、参数准确。配合我方人员完成接口文件。

(3)提供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公安部或CNAS认证的检测报告)。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的真伪性验证,附带检测报告 (略) 站地址,并附验证结果截图,供我方核验。

(4)提供安装指导和调试方案。(投标时提供项目通用性方案,后期配合项目部完成细化的安装和调试方案)

(5)提供设备制造环节的质量计划及过程文件。

7.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监造

1) 在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

2)买方监造人员可到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3)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买方监造人员对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交货前检验

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对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交货要求

一般要求

——设备在交货时应涂上防腐蚀的保护层

——设备应按要求标识一致

——每一个设备应有完整的质量证书

——所有电气、电子设备的交付要能满足现场温度等环境条件的要求

——电缆:电缆应按盘供给,并包含必要的附件

管道还应提供弯头、膨胀螺栓、固定部件等相关设备。

其它要求:

——不锈钢:经过钝化处理。

——碳钢设备:表面外围有可拆卸保护,其余地方用涂层保护。

——固定用的设备:螺丝、垫片、封套等要经过处理,打包发送。

——设备包装应密封以防其它物质或湿气进入

——部分设备箱里应放干燥剂

——所有设备必须有质检合格证

特殊要求:

如果没有特殊的要求,设备交付前各部分均要涂保护层。

所有不锈钢设备要经过表面处理后才能交付(如酸洗和钝化),碳钢也要经过初步处理。

设备表面着色应符合相关要求。

设备涂层不少于3层,要求供货商明确每层的处理方法(包括电镀、喷漆)。

为便于保存,对设备表面的处理应清洁规范。

如果设备没有涂层,它在运输和存放时须予以适当的保护,供货商应注明设备应怎样保护和防腐(如涂防锈油、清漆或涂防腐层),尤其对于所有表面均未涂保护层的设备,其表面一定要用油脂、油或清漆处理,如果设备需要在现场刷漆,应按有关程序要求的油漆完成。

铭牌及各种标志

系统各设备的铭牌应有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生产厂名、商标、型号、主要技术规格;

(略) 直接连接的设备应标有电源性质、工作电压范围、频率及功率等。

所有设备(包括辅助设备)所用的铭牌、所用指示、警告指示必须有中文表示。

设备出厂应有防水塑料薄膜,包装箱上标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总包方应提交设备包装、运输各存储的方式以供确认。

8. 清洁、包装、运输、贮存及标识 8.1 清洁

洗涤和清洁应符合IS*及核设施质保要求中的需求。终端产品和加工环境在所有制造阶段都应保持清洁。在完成工厂的装配与试验之后,供货方要清洁所有的绝缘部件。

8.2 包装

(1)一般要求:

*方应依次按照本合同引用技术要求《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要求》(EJ/T564-2006)对产品进行包装,检验合格的仪器出厂时必须取出电池,单独包装,确保产品经多次转运不散包、不变形、不损坏、质量与性能不发生任何变化,每一件包装的重量应考虑便于吊装和运输以及防雨防潮。

(2)具体要求

标识:仪器外部的操作机构应该有名称和操作标记,仪器外部适当位置应该有铭牌,包括仪器名称、型号、序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名等,并依此编制交货清单。运输箱上应该有精密装置,小心轻放和防雨、防倒置等标记。

在采购方批准前,任何设备不允许装运发货。

外包装按照项目部要求附装箱清单和装箱唛头。

安装用备品备件、调试用备品备件、运行用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照类别另箱包装并标识。

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应标记清楚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及装箱清单中的对应序号,并妥善包装以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撞击和损坏。

当合同设备被证明由于包装问题而损坏,卖方需要设法维修或替换相应的受损设备并按合同要求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卖方需要保证设备包装在满足储存环境的条件下能经受从发运之日起两年的储存。

8.3 运输

(1)运输责任:到达交货指定地点之前的运输责任由*方承担。

(2)*方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方式将产品运至交货地点,*方保证在运输途中,产品质量、性能等不发生任何变化。

(3)货物送至指定项目现场之前的运输费由*方负责。

(4)对应发货清单,卖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买方预计的包装箱数量、规格、重量和计划的装箱单。

(5)在每次发运完成后24小时内,卖方应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买方发送包装箱清单及装箱单原件。同时每件包装箱内部和外部各附有一份装箱单复印件、设备质量合格证,及电子版文档。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负责 (略) 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协助买方补齐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具体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7)卖方需要将以下内容用不同颜料涂写在包装箱相对的三面,用中文书写。1、合同号2、合同设备描述3、唛头4、到货地点5、包装箱号6、毛/净重(公斤)7、尺寸(长×宽×高厘米)8、重心位置(适用于超过两吨的货物)9、

起吊位置10、发货人11、收货人12、IPPC标志13、特殊标记用于三门核电

SM

( 8 )散装附件需要由卖方贴上标识,包括合同号和相关的机组号、附件名称和安装位置、装配图上的附件号。此外,备件、消耗品和专用工具等也按上述要求分别独立包装。

8.4 贮存

详细说明设备存放的条件要求。对于到货设备可能存在短期内无法通电,供货商需要提供贮存的要求。

8.5 技术资料和设备竣工文件递交要求

(1)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以可靠的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

(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的包装应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3)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7份,标明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的序号、文件号、名称、页数和箱号。

(4)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的交付日期以买方签发的收到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的清单的时间为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二章第十八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 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9. 检验与技术服务 9.1 检验标准

(1)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到货验收、最终验收(单体调试和系统联调)。

9.2 出厂检验

(1)出厂检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厂前设备性能试验见证;出厂设备及其附件的供货完整性的核查;设备外观和外形尺寸、安装接口尺寸的核查;包装及标识检查;制造完工文件资料。检验符合约定的,*方应签署出厂检验报告。

(2)*方会同业主方及相关单位专家组成检验小组,并根据检验情况在出厂检验报告中体现检验意见。

(3)*方在设备出厂检验时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由*方自行承担。

9.3 到货检验

(1)设备交付后,由*方组织检验货物的包装、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随机(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及*方要求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到货检验。

(2)所有设备到货验收时需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4 最终验收与技术服务

(1)本合同项目中,*方负责设备供货、现场安装/调试相关服务。并提供系统运行指导、培训等技术服务。并提供本系统在调试完成、移交运行后的24个月内的日常检修用消耗材料。并提供本系统深化设计、系统内各设备及装置操作和检维修手册、系统运行手册等文件和资料。

(2)*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所用的技术方案、设备安装接口资料、安装指导的技术服务;

安装、调试过程中或者调试合格后,对设备使用方操作人员免费进行日常操作和保养等知识和技能的技术培训不少于2次;

本合同技术要求中规定应由*方提供的其它技术服务。

(3)*方在进行安装/调试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方、业主及国家、地方、行业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服从*方、业主的保密管理。

(4)因*方原因影响安装、调试进度或者造成现场质量、安全事件/事故,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赔偿。

(5)*方应提供的设备铭牌必须符合*方关于现场设备铭牌、标识牌标注、悬挂及固定的质保程序和相关规定。其铭牌材质、悬挂方式、标注样式由*方根据*方程序进行定制、悬挂施工等。

9.5 检验与技术服务结果处理

(1)经检验,*方交付的产品数量、资料缺少的,*方依本合同约定补足产品数量、资料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造成交付迟延的,*方还应依本合同承担交货迟延违约责任。

(2)经检验,*方交付的产品型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或者调试不合格的,*方有权拒收或者退货并解除本合同;*方要求更换符合本合同约定产品的,*方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造成交付迟延的,*方还应依本合同承担交货迟延违约责任。

(3)*方拒绝补足数量、资料或者拒绝更换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调试不合格产品的,或者*方在收到*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补足数量或者更换的,*方有权选择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

(4)*方拒绝派人指导安装/调试相关服务或者提供技术服务的,*方有权退货并解除本合同。

10. 交货时间、地点

交货时间:2024年10月31日之前货到现场。

交货地点: (略) 三门核电项目现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11. 售后服务

本项目要求提供原厂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如果是代理商或其他经销商要提供本企业的售后承诺和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和质保期结束后的服务方案,要求售后服务机制完善、措施有效且切实可行,故障报修后四小时内进行回复,二十四小时内能派员到达现场,四十八小时内能够妥善处理,且具有定期的维护保养及客户回访。

质保期:机组临时竣工验收后24个月。


,浙江, (略) ,上海,台州,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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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5556e053f11fda1fc35db507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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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属于 (略) (略) 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复制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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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范围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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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概述

2. 规范和标准

2.1 相关的核安全法规和规定

2.2 相关的设计及制造标准

3. 供货范围

3.1 供货内容

3.2 提供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参数

5. 设备制造

6. 供货方案

7.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8. 清洁、包装、运输、贮存及标识

8.1 清洁

8.2 包装

8.3 运输

8.4 贮存

8.5 技术资料和设备竣工文件递交要求

9. 检验与技术服务

9.1 检验标准

9.2 出厂检验

9.3 到货检验

9.4 最终验收与技术服务

9.5 检验与技术服务结果处理

10. 交货时间、地点

11. 售后服务

1. 概述

本次采购设备主要为 拼接大屏 。

2. 规范和标准

我公司在执行本合同中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中所应满足的标准和准则。 HAD103/06-2006《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对于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未包含的部分,我公司将提交资料给业主说明要采用的规范或标准。

对于所有可能影响设备功能和接口的偏差都要经过采购方的书面认可。对于任何与规范书不一致的偏差,供货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告知采购方。供货方还有责任告知采购方对于未被批准的图纸或程序所做的一切测试工作。这些告知应该按照采购方的质量管理程序的要求进行书面提交。

实物保护系统设备的设计、制造、原材料采购、检查、试验、清洁、包装和运输必须遵循下列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这些文件与本规范书一起形成一套完整体系。除非特别说明,在订货清单确认时,所有的文件都要更新到最新版本。

2.1 相关的核安全法规和规定

u 《核设施实物保护》 HAD501/02 2018年版

u 《核材料与核设施安保的实物保护要求》 EJ/T 1054-2018

u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

u 《核材料与核设施实物保护集成管理系统技术要求》EJ/T *-2018

u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 HAD501/08-2020

u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

u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HAF501/01-1990

u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HAD103/06-2006

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

以上规范标准如果升版, 则均采用最新有效版本。

2.2 相关的设计及制造标准

《SMS-SES-Z0-001 Rev.3 实物保护集成与控制系统设备规范书》

SMS-SES-Z0-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2007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01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3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6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核材料与核设施实物保护集成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EJ/T *-2018

《核材料实物保护导则》 EJ/T 1054-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2018

以上规范标准如果升版,则均采用最新有效版本。



3. 供货范围 3.1 供货内容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拼接大屏

1

1.1

拼接大屏支架

1

1.2

控制软件

1

3.2 提供文件

u 图外形尺寸图、重量,正视图,背景图和剖面

u 设备安装图

u 鉴定大纲和鉴定试验报告(含型式试验报告)

u 安装、运行和使用维护手册

u 其他需提供资料参考设备制造、供货方案章节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参数

4.1.1拼接大屏

1) 要求采用RGB集成三合一COB无引线倒装封装技术的LED显示屏,LED基色采用纯红、纯蓝、纯绿三基色全彩LED。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2) 采用点间距<0.94mm,显示尺寸宽≥4.8米,高≥2.7米,显示面积≥12.96平方米,整屏物理分辨率不小于5120 × 2880。

3) 要求采用实体像素,一个信号像素点与屏上的像素点数是1:1,像素密度不小于*(Pixels/㎡)。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4) 屏体表面采用高分子材料超黑涂层,哑光设计,一致性好。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5) 显示屏拼接无亮暗线、彩线等边缘效应,屏体表面具有防潮湿、防盐雾、防碰撞、防静电、防尘等特点。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6) 亮度要求≥600cd/㎡,测试项中必须体现《SJ/T *-2017》条款5.2.1测试标准。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7) 亮度均匀性≥98%,峰值对比度≥8000:1,显示屏的色度均匀性≤±0.005。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8) 具有超广色域覆盖率,色域≥115%NTSC,显示画面更为逼真、鲜艳、细腻。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9) 色准ΔE≤1,100%色彩保真度,要求精准捕捉画面的每个色彩,准确还原,无色彩差异。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0) 采用面光源发光,要求有效减少摩尔纹。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1) 采用无风扇、主动散热设计,工作表面温度≤37℃,在屏体最大亮度白屏环境中开机连续工作5个小时,表面温升小于5℃,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2) 色温调节误差小,在色温为6500K的时候,100%、75%、50%、25%四档电平白场调节色温误差≤100K。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3) 像素发光点中心距偏差≤1%,要求有效保持色彩亮度的显示效果。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4) 像素失控率为0,测试项中必须体现《SJ/T *-2017》条款5.3.5测试标准。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5) 支持灰度(灰阶)等级≥18bit,确保低亮高灰画面的显示效果。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6) 单元内部具有双FPGA图像处理引擎芯片,可对色彩、亮度、灰度、对比度等等进行精准调节。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7) 表面要求平整无缝隙,单元模块内任意相邻像素之间≤0.01mm,相邻模块之间≤0.03mm。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8) 峰值功耗≤350W/㎡,平均功耗≤150W/㎡。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4.1.2系统应用要求

1) 开机即用,不需要任何账号密码登*,开机即自动进入应用及控制界面。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2) 维护简便快捷,支持信号、网线带电热拔插功能。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3) 具有Gamma调整功能,有效改善拼接屏渐变和色彩再现。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4) 具备自检功能,支持LED单点检测、温度检测、电源检测、远程监督控制等。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5) 具备数据安全设计,系统数据支持备份与恢复功能,可快速还原系统。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6) LED拼接屏应内置控制器、接收卡、转换装置、电源模块、可视化应用、控制终端等多种设备,整个LED拼接屏系统无需外置任何解码器、LED发送器、可视化服务器和控制终端,即可实现信号接入、调度、控制管理和高分可视化显示功能。需提供封面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7) 具备与第三方对时服务器进行对时功能,保证时间统一。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8) 具备飞行字幕功能,可以在全墙任意区域内显示固定字幕/滚动字幕,字幕可显示各种通知、公告、值班、时间、天气信息等内容。需提供带有CNAS、ILAC-M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4.1.3拼接大屏支架

定制LED结构支架,结构符合项目现场需求。

4.1.4控制软件

1) 设备应采用软硬件一体设计,不需要控制电脑主机,连接显示器后即,即可进行设备的操作。

2) 系统内置丰富的可视化应用场景模板,如欢迎页、企业介绍、日常数据展示、视频监控等日常所需的模板,内容可需根据用户需求自定义修改,满足不用的应用场合。

5. 设备制造

(1)投标人需要提供本项目的相关设备制造方案。

(2)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证书文件,针对本项目需要提供:设备制造的主要制造仪器和检测设备清单(须提供设备图片)。配合我方完成总包方需要提供的合格供应商评审的所有资料。

(3)投标人为代理商或其他性质,需要提供设备制造商厂商的原厂授权,并提供本企业的的资质文件,及制造商主要制造仪器和检测设备清单(须提供设备图片)。配合我方完成总包方需要提供的合格供应商评审的所有资料。

(4)配合我方完成设备出厂检验。

6. 供货方案

(1)提供本项目的组织(组织机构图、职责分工、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配置等)、技术要求的响应、合理化建议等。(商务和技术人员必须附带联系方式)

(2)提供产品彩页,并由针对性的列表提供设备参数表:不限于外形尺寸、重量、供电类型及功率要求、信号接线等接口信息,要求技术清晰、接口明确、参数准确。配合我方人员完成接口文件。

(3)提供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公安部或CNAS认证的检测报告)。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的真伪性验证,附带检测报告 (略) 站地址,并附验证结果截图,供我方核验。

(4)提供安装指导和调试方案。(投标时提供项目通用性方案,后期配合项目部完成细化的安装和调试方案)

(5)提供设备制造环节的质量计划及过程文件。

7.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监造

1) 在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

2)买方监造人员可到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3)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买方监造人员对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交货前检验

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对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交货要求

一般要求

——设备在交货时应涂上防腐蚀的保护层

——设备应按要求标识一致

——每一个设备应有完整的质量证书

——所有电气、电子设备的交付要能满足现场温度等环境条件的要求

——电缆:电缆应按盘供给,并包含必要的附件

管道还应提供弯头、膨胀螺栓、固定部件等相关设备。

其它要求:

——不锈钢:经过钝化处理。

——碳钢设备:表面外围有可拆卸保护,其余地方用涂层保护。

——固定用的设备:螺丝、垫片、封套等要经过处理,打包发送。

——设备包装应密封以防其它物质或湿气进入

——部分设备箱里应放干燥剂

——所有设备必须有质检合格证

特殊要求:

如果没有特殊的要求,设备交付前各部分均要涂保护层。

所有不锈钢设备要经过表面处理后才能交付(如酸洗和钝化),碳钢也要经过初步处理。

设备表面着色应符合相关要求。

设备涂层不少于3层,要求供货商明确每层的处理方法(包括电镀、喷漆)。

为便于保存,对设备表面的处理应清洁规范。

如果设备没有涂层,它在运输和存放时须予以适当的保护,供货商应注明设备应怎样保护和防腐(如涂防锈油、清漆或涂防腐层),尤其对于所有表面均未涂保护层的设备,其表面一定要用油脂、油或清漆处理,如果设备需要在现场刷漆,应按有关程序要求的油漆完成。

铭牌及各种标志

系统各设备的铭牌应有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生产厂名、商标、型号、主要技术规格;

(略) 直接连接的设备应标有电源性质、工作电压范围、频率及功率等。

所有设备(包括辅助设备)所用的铭牌、所用指示、警告指示必须有中文表示。

设备出厂应有防水塑料薄膜,包装箱上标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总包方应提交设备包装、运输各存储的方式以供确认。

8. 清洁、包装、运输、贮存及标识 8.1 清洁

洗涤和清洁应符合IS*及核设施质保要求中的需求。终端产品和加工环境在所有制造阶段都应保持清洁。在完成工厂的装配与试验之后,供货方要清洁所有的绝缘部件。

8.2 包装

(1)一般要求:

*方应依次按照本合同引用技术要求《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要求》(EJ/T564-2006)对产品进行包装,检验合格的仪器出厂时必须取出电池,单独包装,确保产品经多次转运不散包、不变形、不损坏、质量与性能不发生任何变化,每一件包装的重量应考虑便于吊装和运输以及防雨防潮。

(2)具体要求

标识:仪器外部的操作机构应该有名称和操作标记,仪器外部适当位置应该有铭牌,包括仪器名称、型号、序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名等,并依此编制交货清单。运输箱上应该有精密装置,小心轻放和防雨、防倒置等标记。

在采购方批准前,任何设备不允许装运发货。

外包装按照项目部要求附装箱清单和装箱唛头。

安装用备品备件、调试用备品备件、运行用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照类别另箱包装并标识。

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应标记清楚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及装箱清单中的对应序号,并妥善包装以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撞击和损坏。

当合同设备被证明由于包装问题而损坏,卖方需要设法维修或替换相应的受损设备并按合同要求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卖方需要保证设备包装在满足储存环境的条件下能经受从发运之日起两年的储存。

8.3 运输

(1)运输责任:到达交货指定地点之前的运输责任由*方承担。

(2)*方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方式将产品运至交货地点,*方保证在运输途中,产品质量、性能等不发生任何变化。

(3)货物送至指定项目现场之前的运输费由*方负责。

(4)对应发货清单,卖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买方预计的包装箱数量、规格、重量和计划的装箱单。

(5)在每次发运完成后24小时内,卖方应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买方发送包装箱清单及装箱单原件。同时每件包装箱内部和外部各附有一份装箱单复印件、设备质量合格证,及电子版文档。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负责 (略) 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协助买方补齐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具体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7)卖方需要将以下内容用不同颜料涂写在包装箱相对的三面,用中文书写。1、合同号2、合同设备描述3、唛头4、到货地点5、包装箱号6、毛/净重(公斤)7、尺寸(长×宽×高厘米)8、重心位置(适用于超过两吨的货物)9、

起吊位置10、发货人11、收货人12、IPPC标志13、特殊标记用于三门核电

SM

( 8 )散装附件需要由卖方贴上标识,包括合同号和相关的机组号、附件名称和安装位置、装配图上的附件号。此外,备件、消耗品和专用工具等也按上述要求分别独立包装。

8.4 贮存

详细说明设备存放的条件要求。对于到货设备可能存在短期内无法通电,供货商需要提供贮存的要求。

8.5 技术资料和设备竣工文件递交要求

(1)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以可靠的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

(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的包装应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3)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7份,标明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的序号、文件号、名称、页数和箱号。

(4)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的交付日期以买方签发的收到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的清单的时间为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二章第十八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 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供应商设备竣工文件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9. 检验与技术服务 9.1 检验标准

(1)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到货验收、最终验收(单体调试和系统联调)。

9.2 出厂检验

(1)出厂检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厂前设备性能试验见证;出厂设备及其附件的供货完整性的核查;设备外观和外形尺寸、安装接口尺寸的核查;包装及标识检查;制造完工文件资料。检验符合约定的,*方应签署出厂检验报告。

(2)*方会同业主方及相关单位专家组成检验小组,并根据检验情况在出厂检验报告中体现检验意见。

(3)*方在设备出厂检验时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由*方自行承担。

9.3 到货检验

(1)设备交付后,由*方组织检验货物的包装、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随机(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及*方要求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到货检验。

(2)所有设备到货验收时需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4 最终验收与技术服务

(1)本合同项目中,*方负责设备供货、现场安装/调试相关服务。并提供系统运行指导、培训等技术服务。并提供本系统在调试完成、移交运行后的24个月内的日常检修用消耗材料。并提供本系统深化设计、系统内各设备及装置操作和检维修手册、系统运行手册等文件和资料。

(2)*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所用的技术方案、设备安装接口资料、安装指导的技术服务;

安装、调试过程中或者调试合格后,对设备使用方操作人员免费进行日常操作和保养等知识和技能的技术培训不少于2次;

本合同技术要求中规定应由*方提供的其它技术服务。

(3)*方在进行安装/调试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方、业主及国家、地方、行业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服从*方、业主的保密管理。

(4)因*方原因影响安装、调试进度或者造成现场质量、安全事件/事故,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赔偿。

(5)*方应提供的设备铭牌必须符合*方关于现场设备铭牌、标识牌标注、悬挂及固定的质保程序和相关规定。其铭牌材质、悬挂方式、标注样式由*方根据*方程序进行定制、悬挂施工等。

9.5 检验与技术服务结果处理

(1)经检验,*方交付的产品数量、资料缺少的,*方依本合同约定补足产品数量、资料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造成交付迟延的,*方还应依本合同承担交货迟延违约责任。

(2)经检验,*方交付的产品型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或者调试不合格的,*方有权拒收或者退货并解除本合同;*方要求更换符合本合同约定产品的,*方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造成交付迟延的,*方还应依本合同承担交货迟延违约责任。

(3)*方拒绝补足数量、资料或者拒绝更换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调试不合格产品的,或者*方在收到*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补足数量或者更换的,*方有权选择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

(4)*方拒绝派人指导安装/调试相关服务或者提供技术服务的,*方有权退货并解除本合同。

10. 交货时间、地点

交货时间:2024年10月31日之前货到现场。

交货地点: (略) 三门核电项目现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11. 售后服务

本项目要求提供原厂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如果是代理商或其他经销商要提供本企业的售后承诺和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和质保期结束后的服务方案,要求售后服务机制完善、措施有效且切实可行,故障报修后四小时内进行回复,二十四小时内能派员到达现场,四十八小时内能够妥善处理,且具有定期的维护保养及客户回访。

质保期:机组临时竣工验收后24个月。


,浙江, (略) ,上海,台州,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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