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城乡供水一体化提升改造项目第十二标段招标文件补遗书1
答疑澄清
峰峰矿区城乡供水一体化提升改造项目第十二标段
招标文件补遗书(1)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补充,该修改、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替换原招标文件的相应内容,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一、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1、原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具有七种大型仪器的制造商唯一授权书,相同品牌的产品不得授权给不同的投标人”。
现更正为“投标人需具有核心产品设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双路)及便携式水质检测设备)六种仪器的制造商唯一授权书,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不得授权给不同的供应商”。
2、便携式余氯、二氧化氯五参数快速测定仪 数量为1套。
3、删除“便携式溶解氧测量计”相关内容,潜在投标人对次设备无需报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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