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新能源汽车中心二期施工标段变更公告第1次变更-招标/资审公告
鄂尔多斯新能源汽车中心二期施工标段变更公告第1次变更-招标/资审公告
鄂尔多斯新能源汽车中心二期施工标段变更公告 | |||
招标人名称 | (略) (略)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 (略) | ||
招标项目名称 | 鄂尔多斯新能源汽车中心二期 | ||
招标项目编号 | E*5001 | ||
标段(包)名称 | 施工标段 | ||
标段(包)编号 | E**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变更公告发出时间 | 2024年8月28日16时07分02秒 | ||
发布媒介 | 《采 (略) 》、《中国 (略) 》、《内蒙古 (略) (内蒙古 (略) )》、《 (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略) 》、《鄂尔多斯公共 (略) ( (略) (略) 官网)》 | ||
是否变更投标信息确认截止时间(同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否 | ||
是否变更开标时间 | 是;2024年9月13日9时00分 | ||
变更内容 | 鄂尔多斯新能源汽车中心二期施工标段招标文件澄清说明 各潜在投标人: 鄂尔多斯新能源汽车中心二期施工标段(标段编号:E*5001)于2024年08月28日通过《 (略) (略) 》发布了招标文件的澄清。请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各潜在投标人关注《 (略) (略) 》中的“答疑澄清文件领取”菜单,及时下载查看澄清文件。 变更内容如下: 1、根据内政办发(2023)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和鄂府发(2023)59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略) (2024)70号《依法必须招标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文件的规定,将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6其他说明修改为:1、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 (略) (略) 主体信息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象,请各投标人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 (略) 或运行保障科取得解决。3、根据内政办发(2023)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和鄂府发(2023)59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略) (2024)70号《依法必须招标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文件的规定,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 (略) 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 (略) 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2、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为:投标人在近 | ||
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完成过一项单项合同价在*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最高得10分。(投标文件须附施工合同扫描件);根据内政办发(2023)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和鄂府发(2023)59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略) (2024)70号《依法必须招标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文件的规定,现变更为:投标人在近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完成过一项单项合同价在*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最高得10分。(投标文件须附施工合同扫描件)注: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内蒙古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其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 (略) 业绩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人业绩(认定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混改企业出资及股权关系证明、其母公司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承诺书格式自拟)。 3、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12日09:00;现变更为:2024年09月13日09:00。 其它内容不变,澄清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通告!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 (略) 2024年08月28日 | |||
招标人(章) | 招标代理机构(章): | ||
鄂尔多斯新能源汽车中心二期施工标段变更公告 | |||
招标人名称 | (略) (略)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 (略) | ||
招标项目名称 | 鄂尔多斯新能源汽车中心二期 | ||
招标项目编号 | E*5001 | ||
标段(包)名称 | 施工标段 | ||
标段(包)编号 | E**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变更公告发出时间 | 2024年8月28日16时07分02秒 | ||
发布媒介 | 《采 (略) 》、《中国 (略) 》、《内蒙古 (略) (内蒙古 (略) )》、《 (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略) 》、《鄂尔多斯公共 (略) ( (略) (略) 官网)》 | ||
是否变更投标信息确认截止时间(同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否 | ||
是否变更开标时间 | 是;2024年9月13日9时00分 | ||
变更内容 | 鄂尔多斯新能源汽车中心二期施工标段招标文件澄清说明 各潜在投标人: 鄂尔多斯新能源汽车中心二期施工标段(标段编号:E*5001)于2024年08月28日通过《 (略) (略) 》发布了招标文件的澄清。请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各潜在投标人关注《 (略) (略) 》中的“答疑澄清文件领取”菜单,及时下载查看澄清文件。 变更内容如下: 1、根据内政办发(2023)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和鄂府发(2023)59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略) (2024)70号《依法必须招标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文件的规定,将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6其他说明修改为:1、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 (略) (略) 主体信息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象,请各投标人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 (略) 或运行保障科取得解决。3、根据内政办发(2023)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和鄂府发(2023)59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略) (2024)70号《依法必须招标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文件的规定,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 (略) 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 (略) 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2、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为:投标人在近 | ||
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完成过一项单项合同价在*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最高得10分。(投标文件须附施工合同扫描件);根据内政办发(2023)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和鄂府发(2023)59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略) (2024)70号《依法必须招标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文件的规定,现变更为:投标人在近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完成过一项单项合同价在*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最高得10分。(投标文件须附施工合同扫描件)注: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内蒙古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其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 (略) 业绩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人业绩(认定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混改企业出资及股权关系证明、其母公司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承诺书格式自拟)。 3、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12日09:00;现变更为:2024年09月13日09:00。 其它内容不变,澄清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通告!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 (略) 2024年08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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